我国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及运行模式探究开题报告
2020-09-15 22:06: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部分条文。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改革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本文围绕监察委员会“如何合理配置权力”和“如何形成科学的权力运行模式”两个问题展开,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主要探讨监察委员会与其它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和衔接、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运行模式,兼论监察委员会权力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与现有监察机关之间权力的再平衡。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在依法治国理论框架指导下进行,首先,界定监察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和类型。其次,本文重点研究监察权力的配置原则,配置途径和方式,以及科学的配置方案。随后,本文探讨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程序,分析比较各种运行模式的利弊。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给出如何合理配置权力和形成科学的权力运行模式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本文主要对监察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和类型进行阐述,梳理现有学者对监察权的定义内涵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各位学者对监察权的定义和内涵,总结出监察权概念内涵。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马怀德. 让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与时俱进[j]. 紫光阁,2017,02:60-61.
[2]马怀德.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6:15-21 125.
[3]秦前红. 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j]. 中国法律评论,2017,01:176-182.[4]陈菲. 制度同构理论与欧洲一体化——以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建立为案例[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04:64-71
[4]童之伟. 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j]. 法学评论,2017,01:1-8.
[5]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 李永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实现“强干弱枝”[n]. 社会科学报,2017-02-09003.
[6]李永忠. 制度监督与设立监察委员会[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0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