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限制性条件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0:1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自欧盟法院通过了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概念就此确立。被遗忘权实际上是一种个人隐私权,但又不仅仅局限于隐私权的内容。其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下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简而言之,它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要求数据、信息的管理者删除与自身相关的不恰当的、若保留会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并停止传播的权利。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欧盟、德国、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就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规定了信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删除其不恰当的个人信息,但这仅是“被遗忘权”的雏形。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对谷歌及谷歌西班牙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及冈萨雷斯案作出突破性的裁决,确定《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适用,搜索引擎应负有对 “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数据信息”的删除责任,否则将侵犯公民在网络领域所享有的信息 “被遗忘权”。该案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持有的关于网上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
而目前,我国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只能依赖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说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在深入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去探讨该权利的保护措施。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内容:本文以探究被遗忘权的限制性条件为核心。大致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提出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阐述被遗忘权产生的背景,描述其产生与确立的过程,明确定义被遗忘权。紧接着论述欧美国家对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合理、合法性。论述在中国保护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被遗忘权限制性条件分析。分析被遗忘权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以及限制其不正当行使的必要性。纵观被遗忘权在欧美国家目前行使时所受到的限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与限制措施并分析其可行性。 |
第三部分,被遗忘权限制性条件的完善。综合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和限制性条件分析来探讨应当如何完善被遗忘权限制性条件。
最后,总结本文提出被遗忘权限制性条件及其意义。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有如下几种:
(1)历史分析方法
2012年韩国在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络的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欧盟委员会在 2012 年1 月发布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中,提出增加一项新的权利即“被遗忘权”,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对谷歌及谷歌西班牙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及冈萨雷斯案作出突破性的裁决,确定《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适用,搜索引擎应负有对 “不适当、不相关、过时的数据信息”的删除责任,否则将侵犯公民在网络领域所享有的信息 “被遗忘权”。结合国外“被遗忘权”的发展历史和背景分析限制性条件的可行性。
(2)文献调查方法
本文将围绕着被遗忘权的限制性条件这一探讨要点,通过调查国内外文献,来探究言论自由与权利限制之间的均衡。着重探寻国内外已有的关于被遗忘权的制度制度,查找案例。
(3)比较分析方法
本文将被遗忘权的限制性条件的完善部分将国外制度与我国目前现状进行对比,选取更具可借鉴性的制度加以移植和改造,探究限制被遗忘权的途径。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夏燕."被遗忘权"之争——基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改革的考察[J/OL].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0.15918/j.jbitss1009-3370.2015.0219.html [2]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J/OL].法商研究,2015(06).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6.028.html [3]陈娜,王璇.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研究[J/OL].湖北社会科学,2016(12).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0.13660/j.cnki.42-1112/c.013882.html [4]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36-40. [5]何治乐,黄道丽.大数据环境下我国被遗忘权之立法构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被遗忘权之借鉴[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05:172-173 177. [6]吴飞.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07:13-16. [7]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02:24-34. [8]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2:68-78. [9]李玲.被遗忘权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10]董军.论被遗忘权[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11]刘欢.任某某与百度名誉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制简析[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2. [12]段卫利.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J].学习与探索,2016,04:74-80. [13]Franz Werro. The Right to Inform v.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 Transatlantic Clash. GEORGETOWN UNIVERSITY Center for Transnational Legal Studies Colloquium: Research Paper No. 2 May 2009 [14]Bert-Jaap Koops. Forgetting Footprints, Shunning Shadows. A Critical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Big Data Practice. Tilburg Law Schoo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Series No. 08/2012 [15] Robert Kirk Walker,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64: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