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1: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众多网络购物平台的兴起,网络交易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小到生活用品大到汽车、房屋,都能通过网络缔结电子合同而达成合意。同时,互联网网民人数与覆盖年龄层也不断扩大,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不断在扩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交易、订立电子合同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网络交易中签订的电子合同与面对面签订的书面合同相比,存在着其特殊性,合同订立双方位于互联网终端的两方,不能对对方的身份进行直接、准确的判断,即使众多交易平台对未成年人注册账号进行了限制,仍有很多未成年人通过成年人账号订立电子合同进行网上交易,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代未成年人完成交易以收取手续费的处于灰色地带的业务出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得到其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有效必须要求订立的双方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规定,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参与订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和方才发生效力,但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未成年人纯获利的合同,二是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力所订立的合同。若在电子合同上完全沿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当然达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效果,但对于缔结电子合同的相对人来说,无疑是不利的,这也不利于对交易的保护。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对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特性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能力问题,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结合英美法相关规定进行对比研究,探寻我国对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能力问题的优化方法。
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几个典型的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出现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出现的问题,阐述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处理办法;第三部分介绍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判例等,阐述国外这一问题现状;第四部分集中在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弊端的新思路。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7-01-10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7-03-20
提交论文截止日:2017-05-30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7-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谢勇. 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j]. 人民司法. 2013(23)
[2] 吴兴光,甄仕权. 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2003年修改评析[j]. 国际经贸探索. 2011(01)
[3] 袁菲. 析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j]. 人民司法.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