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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1:5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最先在司法解释中体现,即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11 年后,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后《民通意见》118条被废止。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其中专门用了四个条文(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城镇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规定,明确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侵害保护等法律适用。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反映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地位,法律应当保护的正当民事权益;同时,也反映出正式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比如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未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对此问题的解决不符合法理。而租房在当今社会扮演者及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必须加深,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立法必须进一步规范。

英美法系中也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英文名为“preemptiveright”,意指实际定居于公共土地或某一特定土地的人所拥有的以特定价格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定居土地之特权,是定居于公共土地者或公共土地垦殖者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或垦殖该土地的权利。但美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规定多见于公司法上。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6条“股东的优先股权”规定:除公司章程或本条款有限制和禁止外,股东应具有优先购买权,以获得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库存股或可转换为股份或具有认购或获得股份的证券。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存在的。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都对股东优先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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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为研究对象,试图探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中所存在的问题,细化法律规定,为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设计更为理性的方案。文章首先介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现状,包括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然后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及运用,再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笔者拟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研究,希望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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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老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2017.3.6-3.12:开题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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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冉克平. 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j]. 法学评论,2010,04:138-144.

[2]张鹏.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j]. 法学,2014,1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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