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除权判决撤销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2:1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是票据丧失后三种救济途径。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票据丧失的救济一般适用公示催告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以普通诉讼制度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程序。我国相关法律则对上述三种途径均进行了规定。除权判决,是在公示催告这一特别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亦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目的。我国现行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可以视为我国法律对受除权判决效力所及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通过对该法条的字面理解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受除权判决效力所及的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除权判决撤销之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法条中亦并未明确该“起诉”的性质。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确有除权判决撤销制度的存在,但立法对此语焉不详。这便致使实践中亦有发生有的法院全然不顾除权判决之结果径行判决的情况,导致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主张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依据普通诉讼的判决主张票据权利,即针对同一票据权利却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这样极不利于我国司法审判权威性的维护。
加之,在对票据权益争议的案件进行判决前,撤销除权判决极有可能成为解决该争议案件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既然我国实践中业已存在除权判决撤销制度,立法上给予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撤销权以确保其能在起诉中明确提出撤销除权判决的请求,确立其请求权基础实属必要。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学生选题截止日:2016-01-10
开题报告截止日:2016-03-13
提交论文截止日:2016-05-30
阶段性报告截止:2016-06-06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罗勋.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撤销制度[d].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2]姜伟.票据除权判决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复旦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