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的分析报告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3:2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自颁布起,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争议。对于该案的说法,众说纷纭,有人说该案是法官价值判断与法义教学权衡的结果;有人说,该案的裁判规则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及抗辩的既有理论并不相符,也颠倒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序列;也有人直接说该案的终审判决错误。
为什么说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争议呢?根据该终审判决,确认连成贤为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在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能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然而根据该案的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该判决承认连成贤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即其为该涉案标的的所有权人,但该判决认为连成贤自始至终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且因第一手合同无效,案外人谢伟忠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所有权,所以连成贤只能请求案外人谢伟忠承担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概括而言,就是在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即所有权人不能请求房屋内实际占有人迁出。这是原所有权人的占有与买受人继受取得的所有权之间的争议,不管是连成贤还是臧树林,都有其合情之处,在这抉择中,二审判决更偏向于原所有权人的占有,这样虽合情了,但仍有不合理之处,使善意取得制度形如虚设,违背了公示公信原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阻碍交易便捷,从而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通过对该公报案例的研究,理清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本案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模式,以及本案所涉的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的效力等,最主要是判断连成贤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臧树林的占有是否是有权占有,从而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本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从而引出下文;第二部分是公报案例简介;第三部分是该案的请求权基础,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第四部分是该案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模式,分析该案所涉买卖合同的效力性问题;第五部分是所有权与占有权能问题;第六部分是根据上面所述,得出合理的结论。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第二阶段:(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第三阶段:(2017.3.6-12)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第四阶段:(2017.3.13-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第五阶段:(2017.5.30)正式提交毕业论文截止;
第六阶段:2017.5.30以后正式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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