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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暴立法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

 2021-02-27 14:12:17  

摘 要

在中国家庭暴力从古代就存在。古代女性地位低下,家庭暴力被认为是“执行家法”,因此她们得不到任何救济。近代以来,女性地位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还提出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最终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为反家庭暴力订立一部专门的法律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高度重视。

《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一年有余,社会实效很好。本文立足本国国情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法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现状、立法的不足和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为反家庭暴力法的进一步改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 法理 性别平等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exists from ancient times in China. Ancient women had low status in their families. Domestic violence was considered “family law”, so they can’t get any relive. But status of women has been raised since the last one hundred years. Ever si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founded, the government brought forward the slogan that women can hold up half of the sky. The lt;Anti-domestic-violenc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t; got into effect on 1st March, 2016, which shows that the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lt;Anti-domestic-violenc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t;has been in effect for over a year, the social effects are good. This article analysed the lt;Anti-domestic-violenc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t; on situations of China, including current situation, the insufficiency of legislation and deficiency of execuation. The article will also provide suggestions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t;Anti-domestic-violenc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gt;

Key words: law of Anti-domestic-violence , jurisdiction, gender equality.

目录

1、绪论 1

2、家庭暴力概述 1

2.1、家庭暴力的定义 1

2.2、家庭暴力的特点 1

2.2.1、对象的亲密性 1

2.2.2、力量的差异性 2

2.2.3、施暴的隐蔽性 2

2.2.4、行为的多发性 2

2.3、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

2.3.1、直接原因 2

2.3.2、间接原因 3

3、国外研究现状及参考 3

3.1、澳大利亚 3

3.2、美国 4

3.3、加拿大 4

3.4、香港 5

4、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现状及分析 5

4.1、我国立法现状 5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5

4.1.2、《宪法》 6

4.1.3、《妇女权益保障法》 6

4.1.4、《婚姻法》 6

4.1.5、《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6

4.2、反家庭暴力法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7

4.2.1、立法不足导致的问题 7

4.2.2、执行不足导致的问题 8

5、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完善的建议 9

5.1、完善刑事、民事及程序方面配套立法 9

5.1.1、刑法 9

5.1.2、民法 9

5.1.3、诉讼法 10

5.2、警察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10

5.3、各个单位分工协作 11

5.4、进一步完善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 11

5.4.1、人身保护令执行机关设置。 11

5.4.2、人身保护令执行的职责分配。 12

5.5、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 12

1、绪论

家庭暴力在我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古代人认为女子应遵从三从四德,因此经常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并且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近年来,我国由于家庭暴力产生的悲剧频发,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罚尚未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初生效,为反对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促进建设多元防治体系,推进发展。

到现在为止《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一年有余,本文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法理分析,可以为《反家庭暴力法》提供法理基础。对其他国家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分析,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参考。

2、家庭暴力概述

2.1、家庭暴力的定义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自有人类记载的历史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的场合。但是如何定义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争议。诚然,传统意义上的的家庭暴力行为指的是是身体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是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也会对受害人带来很大伤害。妇女在家中遭受丈夫的侮辱谩骂;对女方进行金钱控制、限制其消费;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准其单独外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等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同时冷暴力现象近年来更为多发,夫妻之间毫无交流,男方对女方不闻不问,使之心理上遭受折磨,这是家庭暴力更为隐蔽的表现方式。

虽然家庭暴力一词明显带有中立性,没有表明是由男性施加还是女性施加,但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针对性别的犯罪,加害者多为男性,受害者则多为女性。即使在个别案例中有不同事实的存在,也不影响其基于性别的性质。

所以可以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的行为、威胁施加此类行为及其他剥夺自由的行为。”

2.2、家庭暴力的特点

2.2.1、对象的亲密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亲密的家庭关系之间,并对暴力对象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其对象包括妻子,前妻,同居者,女友及其他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子女、父母等)。通常受害者和施暴者生活在共同的、亲密的家庭环境下,双方相互间存在较强的精神和物质羁绊,这种关系很难轻易解除。

2.2.2、力量的差异性

家庭暴力双方间在力量上和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力量上的弱势令受害一方面对暴力往往没有反抗之力;能力上的弱势令受害者难以摆脱施暴者的控制,如一些家庭妇女自身没有工作而不能轻易摆脱家庭而不得不继续受施暴者摆布。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性令家庭暴力的后果更加恶劣。

2.2.3、施暴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最大的特点就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局外人难以察觉。发生的场合一般在家中或其他私密场合。同时有普遍认识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而不愿让外人得知,妇女往往在受虐后选择隐忍,不愿意向外界寻求帮助。外界无从得知迫害情形,这就使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了更高难度。

2.2.4、行为的多发性

家庭暴力一般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的特点。由于受虐者对寻求外界帮助持消极态度,所以外界无从得知,也就无法干预,导致施暴者形成经常施加暴力的习惯。有研究显示,一开始对家庭暴力采取隐忍态度的妇女占86.7%,仅有0.6%的受害女性在开始遭受暴力时就受到有关机关保护,甚至有43.9%的女性不知道在遭到虐待后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种种现状导致家庭暴力反复发生甚至逐步恶化。

2.3、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2.3.1、直接原因

(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两个人之所以会结婚,是因为双方对对方都存在爱情。相爱的人对对方疼爱有加,温柔呵护,小的缺点被忽视,总体上来说两个人亲密而友善。但当两人间不再存在爱情,就会对对方产生不满,在长期发展下,强者对弱者拳脚相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2)、经济收入差距大。古代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只有依靠男性亲属才能生活下去。近代以来妇女地位虽有很大提高,但是总体来说男性的收入和家庭地位还是高于女性。当双方地位差距过于悬殊就容易发生虐待现象。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丈夫收入或能力明显低于妻子收入时,丈夫会感到自尊心受挫,恼羞成怒,可能会诉诸暴力试图挽救自己的权威。

(3)、生育女儿。中国自古以来重男轻女,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是在福建、广东等宗族势力较强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当妻子生下来的是女儿,有些丈夫会认为生了一个“赔钱货”。这些男性将女性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当妻子生育不能令丈夫满意时,丈夫认为妻子有欠“管教”,就对其殴打辱骂。

(4)、生活压力过大。当生活顺利时,夫妻的关系更为和谐。但是由于现在生活压力增大。如果事业不顺利,将工作上的烦恼带回家,夫妻间争吵的概率就大大增加。这种争吵很容易转变为家庭暴力。

2.3.2、间接原因

(1)、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自北宋以来,程朱理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思想,它对女性提倡三从四德,这里的“三从”就是指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前要听从父亲的教诲,出嫁后要听从丈夫的指令,丈夫死后要尽力将子女抚养成人。受到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尽管现在提倡男女平等,还是有很多男性认为妻子必须对丈夫百依百顺。当妻子的表现不符合他的要求时,这些人就有可能实施暴力。

(2)、道德水平的影响。一个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与他的道德水平呈负相关。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且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在家中更有可对亲密的人实施暴力。而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遇到家庭琐事烦恼事更愿意通过交流沟通等更加平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3)、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忽视。许多时候家庭暴力问题被认为是家庭琐事。及时受害妇女报警,在很多情况下警察会说这是你们的私事而拒绝介入,或者进行简单的调停后就不再理会。一旦警察离开,更严重的暴力又会降临到受害妇女身上。有时街坊邻居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甚至会给予正面评价,认为他是一个“有血性”的人,而丝毫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3、国外研究现状及参考

3.1、澳大利亚

1、家庭暴力的范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于2008年制定了《反家暴法》。该法不仅将身体上的伤害列入调整范围,而且将言语、精神暴力和其他可能导致害怕和不安的行为都列入了调整范围,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该法将家庭成员,同居伴侣,恋爱伴侣,曾经居住在同一间屋子里的未成年人,甚至有经济依赖关系的其他,人都列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这种定义方式很好地反映了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即家庭暴力的形式相比于普通暴力更为广泛,且主体间一般具有亲密的关系,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条件。

2、警方的作用。发生家庭暴力后,法院发出保护令之前,警察有权制止家庭暴力,而且可以要求施害人在指定时间内(6-10小时之内)不得离开指定地点。警察还具有特殊的“家庭暴力安全指引”权力,这项制度规定,警察可以签发“家庭暴力安全指引”,对施暴人进行更长时间的“引导”,以免受害妇女、儿童遭受进一步身体或财产损害,直到法院针对该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判决。如果施害人违反该指引,将面临罚款或者最高两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3、法院干预令制度。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发布干预令的制度较为严格,在受害人申请干预令之后,法院必须开庭听取双方陈述并做出是否发布干预令。但是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如施害人和被害人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家庭暴力发生地点的隐蔽性等,所以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不是很严格。相反,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言辞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认为施害人有心理障碍,可以主动要求其到指定的心理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和培训,以便尽快恢复心理健康。

3.2、美国

1、专项基金会。美国于1994年通过第一个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案,《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该法案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是重罪(felony)。大部分州的制定法规定重罪是指应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死刑的犯罪。该法案拨款用来侦查和起诉有关家庭暴力的犯罪,从1994至1999年五年间共拨款十六亿美元。之后进行过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增加了许多拨款适用的项目和拨款总额。到目前为止这些款项不仅用于侦查和起诉,而且包括培训法庭成员和法官,为雇主提供便利以便其了解哪些雇员可能遭遇家庭暴力。

2、专门机构。司法部和公共服务部是美国国内负责管理家庭暴力相关事项的政府部门。司法部内设反对妇女暴力司,负责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和民间组织工作和提供资金支持。《针对妇女暴力法案》颁布后至今,家庭暴力案发率降低了65%,成效卓然。

3、无令状逮捕。警察在有正当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逮捕施害人,就是无令状逮捕。有些州甚至要求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必须逮捕施暴人,而不用判断是否存在正当原因。如果警察决定不逮捕施害人,则需攥写报告书说明理由。这一制度给予警察充分的权力以便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及时发挥作用,阻止暴力行为进一步恶化,为减小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发挥了很大作用。

4、婚内强奸入罪。美国是较早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的国家。198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例认定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以强奸罪起诉。婚内强奸的双方虽然具有婚姻关系,但是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严重损害。在此过程中对妻子造成身体伤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婚内强奸可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把婚内强奸认定为犯罪有利于对可能犯罪的人形成威慑,降低家庭暴力案发率。

3.3、加拿大

加拿大和美、澳一样,重视警察在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警察可以逮捕施暴人,限制其回家,直至丈夫没有继续实施暴力的危险。同时加拿大还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制度。

加拿大有着多元化的社会支持。加拿大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加入医学院必修课程。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生、律师、教师、社区工作者有义务报告可能的家庭暴力事件。他们都进行过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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