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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若干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2-27 14:19:18  

摘 要

本文一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受贿罪共犯的犯罪构成进行说明,第一部分主要是包含受贿罪共犯的三个方面,即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第二个部分,即共同受贿罪的类型;第三部分是受贿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要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收受贿赂、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问题;第四分主要提出了受贿罪共犯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具体对受贿罪共犯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受贿罪共犯立法和受贿罪共犯的司法建议。以及对于受贿罪共犯如何执行的建议。

关键词:受贿罪;共犯;司法认定

abstrac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accomplice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crime, mainly referred to the bribery crime subject, the accomplice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bribery complicity in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mmon bribery crime type; the third part mainly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identified the bribery crime, put forward to identify whether the non national staff can constitute complicity in the crime of bribery, bribery, family type accomplice of bribery crime and other crim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ational staff with the company, enterprise staff in bribes qualitative, state functionaries and other non national staff of bribery together; fourth points are put forward the bribery crim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suggestions, specific to the accomplice in bribery crime situation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an accomplice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legislation and by Judicial advice on joint crime of bribery.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carry out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Key words: bribery crime; accomplice; judicial cognizance

目录

绪论 1

1受贿罪共犯的犯罪构成 3

1.1受贿罪共犯的客体 3

1.2受贿罪共犯的客观要件 3

1.3受贿罪共犯的主体 4

1.4受贿罪共犯的主观要件 4

2受贿罪共犯的共同受贿类型 5

2.1国家工作人员间的共同受贿 5

2.2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6

2.3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 8

3受贿罪共犯认定问题 9

3.1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中受贿罪共犯中教唆行为 9

3.2不构成家庭型受贿问题 9

3.3受贿罪共犯和其他罪的区别 11

3.3.1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1

3.3.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2

3.3.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2

3.4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定性 13

3.5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13

4受贿罪共犯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 15

4.1受贿罪共犯立法层面的建议 15

4.2受贿罪共犯的司法建议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绪论

自从国家这一形体产生以来,腐败问题就一直存在。近年来因为人们欲望不断膨胀导致腐败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腐败问题一直被历届政府所重视。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央更是展现了对于解决腐败问题的坚定信心。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基础上,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上更是将解决反腐问题落在了实处。会议健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提议,并且提出了要努力实现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由此,国家不断加强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对全年的反腐工作进行了回顾。在2016全年内,全国所有检察机关一共对40834件职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涉案人数多达54249人。在这一年,检察机关重点突出办理重大案件。一方面,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超过百万以上的案件多达4490件,相较于去年上升了近四分之一,达到了22.5%。另一方面,涉案的厅局级以上的官员多达的769人,其中就包括了周永康、令计划在内的“大老虎”。这些足以见得我国打击反腐的力度和解决反腐问题的决心。在中国社科院编制的《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4》中指出,“老虎苍蝇一起打”是国家正在切切实实在做的而不空口号。在最近五年中,因为违法违纪有53名省部级官员被查处。五年来,检察机关共查处职务犯罪类案件多达16万件,贪污贿赂犯罪类案件的数量占到了80%左右,涉案人次达17万人次。以上数据展现出了政府对于反腐工作的重视,并且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查处腐败问题的力度空前强大。不过,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出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亟待整治。解决腐败问题需要双管齐下,需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构建科学完整的反腐工程。

根据上述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官员腐败中大部分都是因为受贿问题,所以惩治腐败的关键就是解决官员受贿问题。现在官员受贿的方式和手段各色各样,常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必须严格规范受贿罪的认定标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腐败行为危害性极大,一方面,官员的腐败极大的影响了官员、党员队伍的形象,降低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并且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影响民主进程。另一方面,大量的官员在腐败后潜逃出国,既导致了大量的资金外流也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反腐工作的司法惩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从而净化公务员干部队伍,形成清廉为公的政治风气。不过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空白,这就给犯罪分子了可乘之机,让一部分贪污受贿的官员成了落网之鱼,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与时俱进,新形式下的犯罪手段,完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实现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全方面规制。

从案件数量、党和政府对于官员腐败的打击力度来看,受贿罪占有重大的比例。所以对于如何更准确的把握受贿罪尤其是受贿共犯问题对于反腐工作和司法公正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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