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原因分析毕业论文
2021-02-27 14:23:11
摘 要
自2001年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发生以后,对于是否应将辩诉交易引入我国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辩诉交易这一对司法效率有着极大提高的诉讼制度产生于美国,目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仿效借鉴。国内学者大多对辩诉交易的引入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但是本文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在简要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论述了其弊端并着重分析了辩诉交易的经济效益,以此说明辩诉交易本身具有很多的不足;其次,结合我国类似的刑事司法制度,阐述了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说并不必要;最后,分析辩诉交易与我国司法文化和实践的差异,说明其引入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由此,通过以上三个层面来论述了辩诉交易不宜引入我国的原因。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弊端;社会效益;
Abstract
Since the first case of the plea bargain in China in 2001, there has been no cessation of whether the plea bargain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our country.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which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in judicial efficiency, is produc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s currently being us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Most of the domestic scholars have a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However, this paper,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ritique, briefly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plea bargaining, discusses its drawbacks and analyzes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plea bargaining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Finally, it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lea bargaining and our judicial culture and practice, and then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plea bargain and the judicial culture and practice. Indicating that its introduction in China does not have the feasibility. Thus, through the above three levels to discuss the plea bargaining should not be introduced into China.
Key Words:plea bargain system; malpractice; social benefit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论文框架 2
第2章 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3
2.1 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
2.2 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 3
2.3 辩诉交易制度的弊端 4
2.3.1损害被害人利益 4
2.3.2无辜贫困被告人权益受损 4
2.3.3 反映案件不真实 4
2.3.4检察官的失职和腐败 5
第3章 辩诉交易的经济效益 6
3.1 辩诉交易的经济效益构成 6
3.2 辩诉交易的经济效益分析 6
第4章 我国类似的司法制度 8
4.1 刑事和解制度 9
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9
第5章 我国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原因 10
5.1 司法文化层面 10
5.1.1观念冲突 10
5.1.2原则抵触 10
5.1.3 价值追求不符 11
5.2 司法实践层面 11
5.2.1控辩方的地位不平等 11
5.2.2律师参与度不高 12
5.2.3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较低 12
5.2.4加剧司法腐败 12
5.2.5司法制度不完善 13
第6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
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运输法院仅用时25分钟审结了全国第一例“辩诉交易”案件。由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提高司法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随着近些年国家发展速度迅猛、社会矛盾激增,刑事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地上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性也越发突出。在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诉讼效率也成为了刑事诉讼中又一重要的价值追求。
众所周知,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对美国司法效率的提高有十分明显的效果,从而,被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借鉴。但是,关于是否要直接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尽管,目前大多数学者对该制度的引进持一种积极的姿态。然而,本论文试图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在结合辩诉交易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论述其不足并着重分析辩诉交易的经济效益,并在此基础上,试图从司法本土化的视角出发,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引进我国的原因。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和其经济效益不及预期,说明该制度本身并不完善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其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与其功能相似的形式司法制度,没有再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些赖以生存的观念文化和司法实践方面与我国相去甚远,不易被我国公众所接受。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该问题进行一个基本的探讨,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有所贡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始终处于上升趋势,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更加突出,我国司法机关的负担日益沉重。因此,我国试图寻求司法变革,以减低诉讼程序的繁琐程度、提高办案的效率。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适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共同犯罪案件。在该起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而现场证据又难以收集,部分犯罪嫌疑人也未被抓获,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认。同时,被害人急需得到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也十分良好,故控辩双方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整个开庭审理的时长仅用了25分钟,案件审结后,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十分满意。自此,英美法系中这一独具特色又充满争议的制度引发了学界和司法界广泛的关注及讨论。而后,国内许多学者就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召开了专门“控辩双方权利模式研究”的研讨会来进行讨论,并在会后将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集结出版了专题论文集,其中大多数学者对辩诉交易的引进持一种积极的姿态。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始于二战以后的美国。当时工业革命加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数量陡然增加,诉讼效率的提高成为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由此应运而生。虽然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遭受过种种的批评、抵制甚至谩骂,但是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对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后来被世界各国纷纷引入借鉴,显现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如今,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施行,而且也成为意大利、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