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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视野下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毕业论文

 2021-02-27 14:23:51  

摘 要

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所涉及的方面有很多,顶层设计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有望在全部的刑事案件中加以贯彻“认罪认罚从宽”,以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宽容,也表明法治以及人权观念的提升。

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新闻报道的研究、分析,将梳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产生、沿革过程,进而,分析该政策的优点和缺点。其次,从立法论的视角,构建一个能够发挥该政策的优点,规避该政策缺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由于该制度已被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本文将对试点地区的开展情况进行介绍,介绍实践与预期效果的偏差情况,分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并给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 坦白从宽 制度化 认罪认罚制度

Abstract

Judicial reform is in full swing, there are many aspects involved, the top designers to plead guilty plea of ​leniency system of the pilot work, is expected to be carried out in all criminal cases "pleaded guilty"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Tolerance, but also that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Through the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news report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olicy and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policy. Second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to build a can play the advantages of the policy, to avoi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olicy of pleading guilty leniency system. Finally, since the system has been authorized to carry out pilot work in some areas,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ilot areas, introduce the deviation between practice and expected effects,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is situation, and give some of their own opinions The

Key words:Leniency to those who confess their crimes Institutionalized Plead guilty plea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1

1.2 论文框架 2

第2章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 3

2.1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定及其目的 3

2.2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 4

2.2.1 1927-1949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4

2.2.2 1949-1978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5

2.2.3 1978年-至今 适用于所有刑事犯罪 5

第3章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优缺点及制度化 7

3.1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优点 7

3.2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缺点 8

3.3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 9

3.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优点的吸收借鉴 9

3.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缺点的反思改进 10

3.3.3 从立法论角度,进行制度构建 11

第4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 13

4.1 试点工作的现状及成绩 13

4.2 所期望达到的效果以及偏差 14

第5章 结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16

参考文献 18

致谢 20

  1. 绪论

1.1研究背景、现状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提到了“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概念正式提出,是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出台的原因包括: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犯罪的轻刑化、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等。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对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分子供认不讳的轻罪、轻刑的案件,或者犯罪分子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除此之外,还可以适用正在试点中的刑事速裁程序,从而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以使得司法资源能得到合理的分配、使用[2]

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授权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要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制定试点办法[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等十八个城市开始了试点工作。

1.1.2 国内研究现状及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从被提出,学界就对其内涵、理论基础、域外借鉴、问题分析、未来展望等进行了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国外并没有此制度,就无从研究,大多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辩诉交易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借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制度化的产物。作为我国家喻户晓的一项刑事政策,“坦白从宽”的适用过去一直未被规范化,并因此,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坦白不从宽”的现象。

然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平衡好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虽然,“坦白从宽”是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的一项刑事政策。但是,为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损害司法的基本价值——公正,就有必要将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定化、制度化。基于这样的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案件事实清晰无误、证据确凿且形成证据链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具结书的案件,在审理时省去法庭辩论等环节,简化审理,一方面节省了案件处理的时间,另一方面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但该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尚有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部分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实践来检验该制度,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能使得此制度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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