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与量刑毕业论文
2021-03-25 22:33:27
摘 要
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是当今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民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而且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社会关系的难协调。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拐卖决定》中设定的三个罪名合并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近期再舆论媒体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讨论愈来愈烈,所以次篇论文将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和量刑。本片论文正文前两章主要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问题,主要是犯罪构成的的争议问题和与其他相类似罪行的区别,最后一章浅析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
关键词:定罪;量刑;犯罪构成要见
Abstract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s a serious crime against the rest of the world. This kind of crime is a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 freedom and personal dignity of the people, but also makes the social instability and social relations difficult to coordinate. In the Criminal Code, which was amended in 1997, the three offenses set in the Trafficking Decision are merged into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n the recent media opinion, the discussion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erefore, the second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The first two chapters of the paper main article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of the crime, mainly the crime constitutes a controversial issue and similar to other similar crimes, the last chapter on the sentencing impact of the plot.
Key Words:conviction ;Sentencing ;To constitute a crime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 2
2.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研究 2
2.1.1 国外理论界对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观点 2
2.1.2 我国对本罪客体的观点 2
2.2 是否需要违背妇女意志争议 4
2.2.1 是否需要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4
2.2.2 被害人承诺被出卖是否阻却对犯罪行为人定罪 5
2.3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5
第3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8
3.1 与介绍婚姻索财行为的区别 8
3.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何认定 9
3.3 本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 9
3.4 加重情节中的一罪数罪问题 10
第4章 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情节 13
4.1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社会危害性情节 13
4.1.1 犯罪对象 13
4.1.2 犯罪手段 14
4.1.3 犯罪结果 14
4.2 影响拐卖妇女、儿窒罪量刑的人身危险性情节 14
4.2.1 累犯 14
4.2.2 自首、立功 14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第1章 绪论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手段变化多端,造成结果越来越恶劣,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是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家庭因此犯罪行为而破裂,拐卖妇女儿童罪更是成为舆论媒体探讨的焦点,更有一部分声音呼吁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人一律执行死刑,在此背景下,我决定这次的毕业论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与量刑为题目,浅析此罪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从而准确认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量刑标准,为以后读到此文章的人提供一定的理论资料。
第2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
2.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研究研究辨析
2.1.1 国外理论界对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观点
不同政体,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都定立了对应的法律,它们使用不同的立法原则,按照损害法益的不同而在对应章节里分门别类。如日本认为本罪的法益是损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把营利拐取罪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俄罗斯将拐卖人口罪规定在侵害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一章中,我国台湾地区认为本罪的被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家庭关系、监护关系,把诱拐未成年人罪规定在妨害家庭罪中;有些国家认为本罪所侵犯的的法益是他人的性权利,将拐卖人口罪与诱拐妇女罪确定在了对应性纯洁的犯罪中,如瑞士、西班牙[1]。
2.1.2 我国对本罪客体的观点
任何一种行为被法律所明令禁止,被称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其肯定是破坏了了法律所保护社会关系、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在中国刑法学上,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不可以商品的形式随意买卖的权利;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被侵害同时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刑法学主流观点是立于客观立场上的法益侵害说[2],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被侵害的法益,我赞同的观点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损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相结合,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犯的法益单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这种认定是不够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份子通常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将妇女、儿童拐骗、拘禁买卖、中转、接送等,将其处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其必然损害甚至完全剥夺妇女和儿童人身自由,但这种损害剥夺并非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的本质。在一些现实的案例中中,一些被害人出于经济利益、对繁华城市的向往等目的往往自己希望并自觉要求被拐卖,而且,被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自我控制意识和辨别是非的水平。从此种原因上分析,将犯罪分子的的行为认定为单纯的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的法益是片面的。从另一层次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图通常是将受害人贩卖而获取利益。侵犯或者禁锢人身自由只是为贩卖获取利益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在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如果仅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法益认定为损害了人身自由权是武断和有失偏颇的。
第二,有些理论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所危害的法益蕴含了他人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也是不准确的。正常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被破坏是本罪可能引发的引发的一相伴结果,但也不是无法避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如妻子被拐卖必然会影响婚姻的圆满性和快乐感,儿女被拐卖会影响抚养关系和婚姻的幸福感。但是,这些仅仅是本罪可能造成的一种危害结果,而不是本罪被侵犯的客体。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基于社会观念束缚,有些人在被侵犯生命健康权后会留下相应的后遗症甚至残疾,在社会生活中被他人歧视和排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造成心理阴影,从而导致对社会的不满甚至报复,有甚者在家庭中被家庭成员所轻视和排斥,从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案例中没有将家庭关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侵犯客体。所以,客体和损害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