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中的人格权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3-25 22:33:44
摘 要
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直播也随之出现。网络直播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民对于生活中一些重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网络直播的弊端也呈现在大众面前,网络直播中的人格权极易受到侵害,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在网络直播中,某些直播平台用户实施了违法行为,散布他人的隐私、诋毁他人,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造成了侵害,这些现象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拟运用法学、传播学中的相关理论对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的特征、成因做详细研究,认定其构成要件,划分了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的主要类型,提出了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的规制模式。本文深入研究了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现象表现出来的特征以及侵权的成因,并针对网络直播平台中的侵权现象提出了解决的措施,有利于法学界的研究人员对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做进一步对策研究;除此之外,本文详细解读了相关的侵权法律条文,有助于普通公众理解侵权法律知识,并叙述了如何保留相关侵权证据,利于公众有效保护其人格权益。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侵权基本问题的研究,试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运用这些措施来降低网络直播中侵害人格权益事件的发生率,使网络直播在生活中能够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
关键词:网路直播平台;人格侵权;人格保护;问题分析
Abstract
Since the thir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broadcast also appears. The emerg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online broadcast, on the one hand to protect the social citizens for life in some major or sudden events of the right to know, on the other han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network broadcast is also presented in front of the public, in the network broadcast personality easily vulnerable , The infringing problem is endless. In the live webcast, some users of the live platform to implement the illegal acts, spread the privacy of others, slander others, the reputation of others, privacy and other personality rights caused violations, these phenomena caused the press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he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intends to use the relevant theor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communication theory to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personality infringement in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and determine its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divide the main types of personality infringement in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 Put forward the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 regulation mode. This paper deeply stud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of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network broadcasting platform and the causes of the infrin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to 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ement in the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which is beneficial to the researcher's right of personality in the network broadcasting platform Infringement to do further countermeasures research; In addition, this article explains in detail the relevant tort law, will help the general public to understand the legal knowledge of infringement, and describes how to retain, store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infringement, and help the public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ir personality rights. All in all, 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solve the basic problems of the personality infringement of the webcast platform, and use these measures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events in the network live, so that the live network can be presented in life A benign development trend.
Key words: Internet broadcast platform; personality infringement; personality protection; problem analysis
目录
第1章 引言 1
第2章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概念的理论分析 2
2.1 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及发展 2
2.1.1 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 2
2.1.2 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2
2.2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界定及构成要件 2
2.2.1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侵权的界定 2
2.2.2 网络直播平台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3
第3章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的现状、类型及特征 6
3.1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的现状 6
3.2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的类型 6
3.2.1 网络直播平台名誉权侵害 6
3.2.2 网络直播平台隐私权侵害 7
3.2.3 网络直播平台姓名权侵害 7
3.3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的特征 7
3.3.1 传播快且范围大 7
3.3.2 @功能使主观故意更明确 8
3.3.3 侵权主体具有广泛性且难以识别 8
第4章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存在的问题 10
4.1 用户素养参差不齐 10
4.2 “把关人”把关责任的缺失 10
4.3 水军的恶意抹黑 11
4.4 传播方式举证难 12
第5章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侵权的具体措施 13
5.1 增强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13
5.2 改进网络直播平台审核技术 14
5.3 完善相关法律,加大监管力度 15
5.4 充分利用举报和辟谣 15
第6章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第1章 引言
近几年来,网络直播平台中侵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网络直播平台可以把如网络在线页面、即时通讯工具、手机网络等各类传播工具整合起来,以使网络直播平台上的用户们拥有发布信息的多种途径。而在用户发布信息途径多样化的基础上,网络直播平台更具有能让用户转发评论信息的这一便捷功能,这样一来,如果平台用户发布的信息涉及到侵犯他人人格权,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就极有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呈爆炸式的形态把信息传播到角角落落,对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造成极大的损害,可能也会对受害者造成精神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基于此,再考虑到我国国内对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问题的研究不充分、认识不足的现象,笔者认为对网络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进行细致的研究探讨是极有必要的。有调查才有发言权,通过对直播平台中人格权侵权现象进行调查研究,才可以提出自己对解决这类问题的见解,才可以想出为解决网络直播平台中的人格权侵权问题的应对之策,便于最大程度地解决其人格权侵权问题。
第2章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概念的理论分析
2.1 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及发展
2.1.1 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
网络直播平台兴起的时间短,目前并没有官方的定义。更受欢迎的说法是由互联网公司主办的网络直播网站。它主要是直播客户端、直播网页和后台管理。目前在国外最成功的网络直播平台Twitch是一个面向视频游戏的实时流媒体视频平台,这一视频平台的专攻领域是与游戏内容相关的直播。据了解,Twitch每月的访问量超过3800万,有超过2000万个游戏玩家汇聚到这个平台,每个访问用户在网站的日平均停留时间为1.5h。网站支持28个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包括中文简体和繁体。
2.1.2 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中国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有5家,分别是斗鱼、战旗、熊猫、虎牙、龙珠。斗鱼TV是目前占据市场份额最大,受众最广,流量最高的平台,战旗紧随其后,熊猫TV是首富王健林的儿子王思聪一手创办的,龙珠则是腾讯的产品。虽然中国的直播平台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大平台往往通过大量的资金注入与平台上的知名主播签约,希望主播的知名度会吸引观众,增加自己平台的点击量。我国的直播平台选择通过宣传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这一举措吸引了大多数年轻人的注意力,他们往往会在日常生活的闲暇时间关注自己喜欢的主播与主播的直播内容。另外,网络直播平台依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它具有社交软件的互动性,在使用时也极为便捷,用户通常只要在手机上下载直播平台的软件即可随时观看,此种情形下网络直播已然超出了技术层面,它凭借多样化和新颖的传播途径改变着当下的网络传播现状。
2.2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界定及构成要件
2.2.1 网络直播平台人格权侵权的界定
网络直播平台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是泛娱乐化。在信息产业的强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娱乐至死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迎合公众的文化品位,越来越多的浅薄和庸俗的节目内容消解了人们的底线。第二是内容杂乱。各大平台对内容的生产几乎毫无规划,什么能赚钱就上什么类型的内容,毫无特色,内容庞杂。第三是直播门槛低。网络直播平台有着极低的门槛,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准入要求,如对户外直播而言只要有一台手机就可以,这也使得平台上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视频层出不穷,对其进行遏制也极为不易。第四是过渡消费女性。在网络直播中,女性起着催化剂的作用,特别是样貌姣好,身材绰约多姿的女性主播一直都是搜索视频中的关注热点。加之,中国处于性别比例失衡比较严重的情况之下,一些男性便慢慢具有了“宅男属性”,在“宅男经济”的影响下,视频中的一些女性主播选择以大尺度裸露身体、衣不蔽体或者污言秽语来挑逗男性观众,这就使得一些直播内容陷入低俗甚至恶俗的境地。
由此,本文认为网络直播平台侵犯人格权、传统媒体的人格权侵权与网络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尽管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三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由于自身过错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应强调的是这三种侵权行为通常不只表现为单一的某一种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例如,在话语权的控制,传统媒体大多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由粉丝大量转发上万,传统媒体的新闻在网络直播平台中传播从而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益。而属于公民媒体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的网络直播平台同时也是网络传播中的一种新型媒介,因此我们可以将网络直播平台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益这一侵权行为归纳到网络侵犯人格权益这一更大范围的范畴之中。
2.2.2 网络直播平台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是损害事实,即侵权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做出了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的隐私在平台上曝光、将他人在日常生活中与某人争吵辱骂的视频等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供其他公众点击评论或者将他人的就诊病例信息发布在平台之上等多种形式。人都具有选择性,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时会选择多种且不一的形式侵犯他人人格权,如有人会选择在平台上发表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有的会选择在他人住宅装置摄像头公开他人的日常生活,有的会选择用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公开散布涉及他人隐私的日记、就诊病历卡,公开他人的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等。含有侵犯人格权事实的内容一经发表,就涉嫌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侵犯他人人格权。然而,如果侵权行为人发布侵权信息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向社会公开发布,社会公众知之甚少,或者虽然平台已经面向社会发布,但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我们就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
第二是主播高度媒体化。微博和微信为普通人提供了媒体化的机会,但是与网络直播平台相比,前两者为普通人提供的出境机会往往是以文字或者图片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而后者为主播们提供了实时出镜直播更能将观众注意力的焦点高度集中在视频中的出镜者身上,可以说网络直播平台是仅次于电视节目的高度媒体化的大众传播平台。也正是因为高度媒体化,网络直播造星更容易,个人传播影响力塑造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