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保障制度实证研究毕业论文
2021-03-25 22:35:32
摘 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开展较晚,具体质证制度存有缺陷,在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的履行中更是存在着诸多操作层面的现实难题,如何建立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保障制度无疑成为了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本论文的特色在于采取了实证研究的手法对选题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基于对湖北省武汉市各基层法院的30份庭审样本以及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质证实践中存在法官参与质证过程具有不规范性、当事人举证中证人证言被边缘化、质证阶段不统一、当事人质证效果难以体现等问题,对民事诉讼质证权存在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明确界定法官在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针对不同证据类型制定不同的质证规则、质证结束后当事人的质证结果应当给予明确的反馈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质证权;实证研究
Abstract
Cross - 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China 's civil litigation activities. However,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carried out lat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pecific cross-examinat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refore, in the practice of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witness the existence of various problems. And how to establish a civil litigation party security system will undoubtedly become an urgent practical problem.
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of the trial video and the judgment instrument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on the system guarantee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The full tex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makes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30 trial samples and the judgment instruments of the grassroots courts in Wuhan, Hubei Province.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30 samples, the author further discusses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effect. 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rough empirical research. In the forth part,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suggestions on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actual exercise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Right of Cross-examination;Empirical Research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研究内容、预期目标 2
1.4 样本的来源与选取 3
第2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行使实证调查 4
2.1 质证时间 4
2.2 代理人委托情况 5
2.3 质证证据种类 7
2.4 质证内容 8
2.5 质证方式 9
第3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的实际效果 11
3.1 法官参与质证过程具有不规范性 11
3.2 当事人举证中证人证言被边缘化 12
3.3 质证阶段不统一 13
3.4 当事人质证效果难以体现 13
第4章 民事诉讼质证权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5
4.1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15
4.2 当事人法律素养不足 15
4.3 与质证程序有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15
第5章 完善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保障制度的建议 17
5.1 转变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思想 17
5.2 明确界定法官在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 17
5.3 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制度 17
5.4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8
5.5 针对不同证据类型制定不同的质证规则 18
5.6 质证结束后当事人的质证结果应当给予明确的反馈 19
第6章 结语 20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在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所举证之证据的效力时,当事人质证即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当事人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就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等进行说明和辩论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gt;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对当事人质证作出了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当事人质证既是保证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法庭确定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1]。
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其中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诉讼制度改革中在职权主义的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中的合理成分,增强庭审方式抗辩式色彩,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在庭审中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可见司法改革中庭审实质化已成趋势[2]。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来指导司法改革工作的进行。而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省在2015年9月已经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在司法证明环节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要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就势必要建立完备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保障制度。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事人质证及当事人质证权作为保证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权利以及法庭确定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却未能得到相应的重视。以“民事诉讼”和“质证权”作为关键词在知网搜索2000年以后的期刊以及论文,共返回搜索结果166条。在上文检索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实证研究”这一关键词之后,共返回搜索结果11条。但在这11条检索结果中,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一篇期刊文章或者论文真正涉及到对民事诉讼质证权的实证研究。之后笔者仅以“质证权”一词作为关键词在知网搜索2000年以后的期刊以及论文,共返回搜索结果816条,加上“实证研究”这一关键词后,返回搜索结果53条,占全部质证权期刊文章以及论文的6.5%。可以看出,实证研究在我国有关质证权的学术研究中所占的比例极小,而具体到有关于民事诉讼的质证权实证研究更是鲜有人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