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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给付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3-25 22:48:25  

摘 要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给付请求权确然是属于私法调整的财产权。那么作为不同于一般的私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又具有何种性质?也正该请求权的财产权属性被误读,导致对于该种权利的实现难以保护。

从我国有关的社会保险背景现状出发,实际存在着诸如社会保险给付如何去实现与保护的问题。但首先,不可或缺的是对于该请求权属性的定性。而在德国。美国等国家中,对于社会保险请求权的性格的探讨也相当深入,其可借鉴的意义不可忽视。同时,社会保险给付自身在宪法层面也有相当的争议。那么,我们更应当从宪法的角度对上述社会保险给付的问题进行解读与释明,并期待可以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公法财产权;宪法保护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commercial insurance payment claims are indeed property rights that are private law. What is the nature of the claim for social insurance as a claim that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private law? The property right of the claim is misinterpreted,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prot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at righ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background in China, there ar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how to implement and protect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But first, indispensable is the qualitative nature of the claim. While in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social security claims for the character of the discussion is also very in-depth, its reference can not be ignored. At the same time,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s themselves have considerable controversy at the constitutional level. So, we should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above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issues to interpret and explain, and look forward to can be made in line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proposal.

Keyword: Social insurance;Payment claims;The property of public law;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 提出问题及背景意义 1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1

1.2.1 研究思路 1

1.2.2 研究方法 2

1.3 研究难点 2

2.1 德国:从私法财产权学说转变为公法财产权学说 3

2.2 美国:财产权定义之新解——社会保险的新发展 4

2.3 台湾:对于德国财产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5

2.4 小结:各国理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6

第三章 我国的社会保险给付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7

3.1 我国有关社会保险给付的宪法法律争议和对策 7

3.1.1 社会保险给付的宪法争议 7

3.1.2 社会保险给付的宪法问题的对策 7

3.2我国社会保险给付的实现、保护、救济问题 8

3.2.1 社会保险给付的实现 8

3.2.2 社会保险的保护 9

3.2.3 社会保险给付的救济 10

第四章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绪论

1.1 提出问题及背景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险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方方面面都存在保障的社会中。如果说商业保险是保障我们对于物质生活更高级的要求,那么社会保险则是针对我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作的保障。本文以社会保险给付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社会保险问题在我国也有其必要性。

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还是政府的补助,其次才是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金。而在社会保险支出中又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出为首。同时,养老金的给付几乎年年赤字并需要补助,随着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加剧,养老金给付的缺口也愈发难以填补。其他保险基金给付状况亦不容乐观。据统计,2016全年公私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高达46%。这也从侧面导致企业少缴、逃缴或不缴纳社会保险金(2015年我国企业缴保合规率仅为25%)。而职工退休工资也就达不到预期,难免影响退休金的给付问题。当然,面对这些社保基金财政压力等问题,政府亦出台了养老金入市和延迟退休等措施以期解决财政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给付已成为不可避免、亟待解决的问题[1]⑴。

那么,社会保险为何?社会保险给付的难题在哪里?该从什么途径实现社会保险?当社会保险给付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权利人又有怎样的救济手段?这些问题将在后文中终点论述。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1.2.1 研究思路

依此捋清逻辑。首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特质上的不同。社会保险权利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粗略地概括社会保险的内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⑵。而常常与之相比较的商业保险的定义则是: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3]⑶。二者基本概念与定义上存在不同也决定了二者的属性和性格大不相同。

商业保险就其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言毫无疑问属于私人范畴。因此,商业保险的给付也自然而然地属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范围。那么,相对的,社会保险在定型上又作何解释,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究竟是属于私法上的权利亦或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说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连基本的财产权都不属于。若是连该请求权的性格都无法释明,就更不用谈该如何保护,如何实现的问题了。本文第二部分将就社会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权利性格进行探究并试图扬弃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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