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4-05 00:13:52
摘 要
现如今,在网络的迅速发展之下,网络直播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媒体社交方式,从而催生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型职业的诞生。越来越多的直播平台在为众多的平民百姓提供了便利和收入的同时,追求低成本高回报的收益,利用着劳动法的漏洞对网络主播的权益进行着侵害。在我国的众多司法实例之中,因网络主播的用工关系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故而大多都是以合同法为依据来解决此类用工纠纷。纵观国内外的劳动法规,对网络主播在劳动关系上的定位上另辟蹊径,创立了处于劳动者和非劳动者之间的自我雇佣者的模式,对我国在这类问题的立法上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准从属性劳动,自我雇佣者,非标准劳动者
Abstract
Nowaday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broadcas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among the public and become a new way of social media, thus giving birth to a new career of network anchor. While providing convenience and income for a large number of ordinary people, more and more livestreaming platforms pursue low costs and high returns, and take advantage of loopholes in the labor law to infring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etwork anchors. In many judicial cases in China,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of network anchors does not completely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labor relations, so most of them solve such employment disputes based on the contract law. Looking at the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makes a new approach to the positioning of network anchors in terms of labor relations, and establishes a self-employment mode between laborers and non-laborers, which ha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China's legislation on this issue.
Key Words:network anchor;labor relations;Quasi - subordinate labor;self-employment;non-standard workers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网络主播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认定现状 2
2.1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现实和主播权益保护现状 2
2.2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困境的成因 2
2.3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网络主播和平台关系的认定 3
第3章 传统用工关系和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对比 5
3.1传统用工关系和网络主播用工关系的差异 5
3.2传统标准下对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 5
3.3新型网络直播用工影响下对传统标准的反思 6
第4章 国外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的认定经验 8
4.1大陆法系对网络主播的劳动者地位认定 8
4.1.1德国“类似劳动者” 8
4.1.2意大利“准从属性劳动” 8
4.2英美法系对网络主播的劳动者地位认定 9
4.2.1英国“自我雇佣者” 9
第5章 网络主播作为非标准劳动者概念模型的构建 11
5.1影响网络主播新型劳动者模型构建的重要因素 11
5.2非标准劳动者概念在我国的创新研究 11
5.3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未来走向 12
第6章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4
第1章 绪论
在时代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中,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平台,以其低准入、高收入的特点,吸引了大量草根用户,一种新兴营销模式下的新型职业应运而生即网络主播。我国的网络直播虽然在2005年已经出现,但真正开始兴起却是在2015年,因而2016年也称“网络直播元年”。而根据《2017中国网络表演(直播)发展报告》的结果显示,我国在截至2018年的网络表演(直播)市场的营收规模就整体达到了304.5亿元,相比较前一年的218.5亿元而言,就迅速增长了39%,各家大型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多达40万人的粉丝量超过了百万,未达百万粉丝量的网络主播人数更是数不胜数,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更是空前的达到了4.22亿,年增长率甚至达到了22.6%[1]。毋庸置疑的是,在这短短几年的发展中,网络表演(直播)逐渐代表着 一种商业模式的翻新、一种网络技术的创新、一种网络文化内容的供应,越来越成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一大重要组成。但是网络直播平台近年来如同雨后春笋,在为网络主播提供平台的过程中,也导致了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因此,要想维护好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便首当其冲。
第2章 网络主播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认定现状
2.1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现实和主播权益保护现状
在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方便简单,从电脑直播到手机随时随地的直播,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都积极的加入到了网络主播的队伍中,也由此诞生了越来越多的平民网红。这些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所签定的合约,就合同签订的类型而言,或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务合同,甚至有些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根本不与主播签订任何合同。这就使双方在产生纠纷时的关系认定上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对于双方之间到底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能否受劳动法的规范来调整,都会直接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所差别,同时也影响到劳动之中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条款是否产生作用,从而代替当事人拟定的部分合同条款,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主播方就可以享受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如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无过失不得被解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认定工伤、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等[2]。不过,认定为劳动关系虽然是在法律的基础上使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会使主播受到竞业禁止条款和服务期条款的限制,从而尽量避免了主播的随意跳槽给平台带来的风险和损害。这样一来,直播平台要求的独家合作条款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使网络主播只能和一家平台签约建立劳动关系。但网络平台因此必须在用工成本上有所增加,同时也无法避免主播解约的风险,如此就和网络直播平台进入这一行业时的初衷背道而驰。
2.2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困境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