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2021-04-17 23:35:03
摘 要
Abstract 1
1、绪论 1
2、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2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体育赛事应为广义概念 2
(二)关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三种基本侵权行为 2
3、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现有的保护模式研究 3
(一)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实务保护现状 3
(二) 理论上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定性为民法“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5
4、国外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借鉴 6
(一)各国关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6
(二)各国关于节目转播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6
5、对我国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保护分析及建议 7
(一) 现有框架下的转播权法律性质模糊 7
(二) 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判断不清是转播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8
(三)应对方法建议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摘 要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体育赛事类节目侵权和盗版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便在网络中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点播服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体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体育赛事,侵权类型,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
In reality, there are a lot of sports programs of infringement and piracy,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many websites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right to live, will provide sports program in the network VOD services, serious damage to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hind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ports events.
keywords :sports events,types of nfringe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1、绪论
随着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赛事受到人们的关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愈演愈烈。知识产权研究及保护不断发展,但体育知识产权作为其下的一门新兴学科对体育赛事的各项智力成果的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笔者基于保障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以及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发展方面的考虑,希望在对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不足的原因展开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外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做法进行借鉴尝试性提出部分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所助益。
目前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大问题。从体育赛事转播权动辄几十亿的成交价可以看到,体育赛事节目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转播、直播商业市场,相关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我们有必要完善这方面的保护。
2、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侵权现状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体育赛事应为广义概念
研究体育赛事知识产权首先应当明确体育赛事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领域的体育赛事应为明确广义概念。
体育赛事也被称为运动竞赛,它必须具备明确的规则,由裁判员主持,在运动员个人或者团队间进行。但是,这样的观点只是对体育赛事最狭义的理解,它将体育赛事直观的理解为赛场之内比赛的行为,而现代体育在体育竞技之外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活动。尤其是大型的正规比赛(例如奥运会、NBA、世界杯、各单项体育组织的世锦赛等),他们以比赛为载体,弘扬体育精神、宣传国家形象。笔者认为在体育赛事的文字含义射程范围内,应该对“体育赛事”这一概念进行扩张。换句话说,体育赛事不仅会出现在赛场之内,也可能出现在赛场之外。比如,奥运会圣火采集就是在赛场之外出现的体育活动,是体育赛事的一个先导性活动,具有极强的观赏价值和较多的受众,因此也经常成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客体。所以,本文所述的“体育赛事”的含义需要作扩大解释,包括为体育赛事起辅助作用的文化表演等相关服务。
只有使用体育赛事广义的语义范围才能全面的包涵体育赛事的内涵概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全面的对所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不是局限于赛场之内、局限于比赛中对抗性的内容。
(二)关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三种基本侵权行为
以不同的侵权对象为标准,关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体育赛事周边产品侵权行为
体育赛事周边产品,是指以体育赛事为核心的知识产品及衍生商品,包括形象设计、动漫服装等文化衍生品,赛事的标志是其中影响力最大最广、最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一直以来都饱受知识产权侵权之苦。对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上包括制造、销售、违法使用或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
大型体育赛事,尤其是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每一届都会设计本届的吉祥物、标志等,产生大量的衍生文化产品(玩具、纪念章、明信片、服装等)。这类周边产品购买需求大、市场分散,再加上技术要求极低、制作容易、成本低廉,导致了大量的非法销售仿冒山寨商品等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这类周边产品销售地点灵活、网点分散,导致这类的案件也是数量最大、范围最广的。
2.体育赛事隐性营销活动侵权行为
体育赛事的营销活动,是通过识别、整合和推广等等方法来营销体育赛事的价值资源,从而尽可能的体育赛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者统一过程中的阻力与损耗。
体育赛事隐性营销活动,具体表现为欺骗公众,使其误认为营销主体与赛事主体具有实际的授权与被授权的合法联系。这种干扰体育赛事合法市场开发活动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隐性营销(又名埋伏营销)。在1989年第一篇有关隐性营销科研文章中,作者德勒和沙尼将隐性营销定义为:某个主体有计划有组织的,为达到一定营销利益,适用间接的方式将自己与主要事件产生联系中,以便获得类似于主要事件的官方赞助商应有的形象认可和经济利益。1994年,Meenaghan对这个初始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对隐性营销的外延进行限制,他将隐性营销的主体范围具体缩小到赞助商的竞争对手,将方式具体描述为分散公众对体育赛事的部分注意力并且将其从官方的正式赞助商偏离到隐性营销公司身上。
体育赛事,从小型的、地方的、单项的赛事到国家、国际级别单项或综合运动会的大型赛事,其规模不断增大、影响范围不断递增、聚积效应不断增强,是向公众展示企业形象最有效的载体平台。也因为体育赛事的强大影响力和广泛号召力,大量未经授权的企业在未支付任何赞助费用、没有正式的体育赛事许可营销证的情况下,采用各种隐蔽的营销手段与策略,擅自使用未经许可的标志、认证等,给赛事的观众与营销受众造成隐性营销的主体是已经过赛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具有正式体育赛事赞助商资格的假象。
3.网络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