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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措施研究毕业论文

 2021-05-18 22:27:50  

摘 要

司法,作为我国公民安居乐业的保障,其相关机构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应当做到公正廉明,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依法治国,这对我国社会的安稳以及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司法背景,并说明了司法的意义,其次对本文所用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说明了研究本文所用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然后对我国的司法权执行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制定了相关措施。经过我国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我国社会将得到良好的司法保障,社会将会稳定发展,人民将能安居乐业。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保障;司法完善

ABSTRACT

Justice, as the guarantee of our citizens to live and work, its institutional integrity in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 should be to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the rule of law, and on China'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eady economic growth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China's judicial background and explain the meaning of Justice, then reviewed the references used for this article, describes research thinking and method of research used in this article. Then perform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n China's judicial power,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Finally put forward sound proposal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related measures. Just after China's judicial organs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our society will get good judicial safeguard, will be steady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 will be able to live and work.

Key words: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guarantees; judicial perfection

目 录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义 1

1.2文献综述 2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3

1.3.1研究思路 3

1.3.2研究方法 3

2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4

2.1法院管理行政化,对内管理关系错位 4

2.2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5

2.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扰乱了司法独立 6

3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要保障措施 7

3.1 人财物独立 7

3.2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7

3.3 跨区域设立法院 8

3.4 领导干预司法记录及责任追究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庄严宣示[[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出了具体方向和措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区域法院,司法机关人财物独立,领导干预司法记录与责任追究制。这也为本选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1.1.2 研究意义

我国司法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方法和渠道。这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社会及政治意义。从这个角度上看,切实保证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持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2]]。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尽力保持客观、公正、理性的态度及立场。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获得权威性的一个保障。如果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纷止争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1.2文献综述

本课题引用并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论述课题,使课题更加严谨,真实,可信。其中一些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下面我对一些文献涉及的课题相关内容进行综述:

本课题引用并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论述课题,使课题更加严谨,真实,可信。其中一些对我国的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司法权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下面我对一些文献涉及的课题相关内容进行综述:

法学家张恒山在《论司法的人民性》中提到,中国现在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司法的人民性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我国需要从很多地方出手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要将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出来并让大众看到一定的效果[[3]]。

李铖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思想研究》中对我国的司法研究现状是这样描述的:司法体系正在渐渐走向成熟,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在司法机关公平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方面我国就还需要着手去完善,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执政的方面也要得到落实[[4]]。

祝伟倩在《司法独立原则在中西方的体现》中谈到,司法在我国的体现还不能被称之为是独立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执法都会受到不正当的干扰,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执法,很多人都认为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属于上下级关系,这导致地方法院在一些地方受制于最高法院,司法的独立性受到损害。

董茂云在《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中谈到,司法独立在国外的某些国家是比较完善的,以美国,法国为例,他们的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是互不干扰的,最高法院只是起到一定的决策作用,地方法院并不受制于最高法院,这些国家的司法独立性就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然,也还有很多国家的司法独立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比如印度及许多非洲国家,他们的司法体系不具有独立性,很多司法机关执法都会受到不正当的干扰或指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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