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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民法中人身权缺陷以及未来的发展毕业论文

 2021-06-07 22:48:40  

摘 要

人身权是权利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觉醒,社会对公民的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关注。人身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组成,传统人身权制度由于立法的原因存在着框架上逻辑冲突和内容上不足的缺陷。社会的发展带来的商业化问题也使得人身权开始具有一定的财产性价值,这与传统的人身权定义是不符合,我们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并做出相应的立法。

本文主要研究了人身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人身权中人格权内容构建问题以及身份权衍生的身份权请求权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人身权体系构建入手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

Abstract

Personal right is the most basic and important right of the right subje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and the awakening of the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ersonal right is more and more concerned.Personal right is composed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paternity right.Because of the reason of the legislation, the traditional personal right system has the defects of the logic conflict and the content on the frame.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lso makes the personal right have certain property value,this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traditional definition of personal rights. We mus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is problem and mak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status of personal right in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personality right in civil law and the claim of paternity right.In this paper, I try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issue of the system of personal right.

Key words:personal right;personality right;paternity right;code civil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人身权的内涵 2

2.1人身权的界定 2

2.2人格权含义及特征 2

2.3身份权含义及特征 3

2.4我国对侵害人身权行为的界定 3

第3章 现行民法中人身权的缺陷 5

3.1现行民法人身权地位低 5

3.2人格权规定的缺陷 6

3.2.1一般人格权概念模糊 6

3.2.2具体人格权内容不足 7

3.2.3人格权性质发生转变——具有财产性 7

3.3身份权规定的缺陷 8

3.3.1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完善的人身权请求权 9

3.3.2身份权中缺少亲权的概念 9

第4章 对于人身权的设想 11

4.1人身权在民法典中应独立成编 11

4.2人身权内容结构仍应坚持两分法 11

4.2.1人格权内容结构构建 11

4.2.2对具体人格权内容加以调整 12

4.2.3在人格权内部解决人格权商品化问题 12

4.3身份权内容的构建 14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第1章 绪论

在如今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全球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坚持对外开放国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与人的联系也更加密切,人际关系也就变得愈加复杂。如此的情况虽然给予了人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但也会使得人身权受到的侵害的情形在不断增多。加强对社会主体的人格保护是符合社会潮流的也是对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的尊重,而完善民法保护体系是解决如何保护社会主体人身权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应该相应的去发展、变化。我们要注重加强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的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发展的应该在注重人身权在民法体系中发展同时也应该关注着人身权内部的变化,以做到对这种趋势积极的回应,在这内部变化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人格权的商品化。法律不仅仅应该做到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财产性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更要保护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资格。信息化与市场化的趋势迫使我们要不断发展经济,中国作为工业大国在谋求发展中不断产生的问题造成人身权伤害方式的也有很大不同,如严重的环境污染、工业事故、利用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侵犯等都会给公民造成严重的侵害,也会使得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由不可能变为可能。侵害人身权形式的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具体、更加全面,也就是要求在需要处理侵害人身权案件的情形出现时能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笔者选择这一论文题目不仅仅是为了单纯的强调人身权制度内容的完善,也是为了符合市场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人身权已近不仅仅是单纯的人身性权益了,而是人身性和财产性相结合的双重性质的权益,当前现行民法体系中的人身权的法律已近不能完全适应当代社会中对保护社会主体人身权的需求性,笔者在这是为了呼吁立法机关能加强立法,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从而使得公民的人身权益能够得到确实的保护。

第2章人身权的内涵

2.1人身权的界定

我国对于人身权在民法上的保护存在着形成起步晚和立法不完善的两大缺陷。在新中国的成立初期,因为社会上对于人身权的认识比较浅薄并没有引起对人身权的着重保护。一直到1986年,我国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运用极其简短的篇幅制定了人身权这一节,在这一节中对人身权的内容加以详细的界定从而使得社会主体的人身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作出专门的规定外,还在第106条、第109条、第110条以及第121条至133条的侵权责任规定中,都规定了对人身权保护的内容[[1]]。现如今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人身权和财产权已经成为我国民法中两大支柱,但这两大支柱由于早期的认识不足和立法缺陷并没有使得两者达到等量齐观。

人身权在法学界的通说中是指与人身具有联系或者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具有财产性的权利。鉴于人身权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人身权具有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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