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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疆哈萨克族幼子继承习惯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

 2021-09-27 20:23:05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新疆哈萨克族习惯法中的独具特色的幼子继承制度,通过对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成因及特点、与现行继承法的冲突及如何进行融合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在传统因素的促成下,哈萨克族幼子继承制度已扎根于本哈萨克族民众的内心中,且关乎到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对家族及社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该制度却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存在根本的冲突,因此我们要在不断深化了解民族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变通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有效融合。

关键词:幼子继承制度;制定法;冲突;融合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stomary law of the Kazakh unique son succession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youngest son inherited system, 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flicts with the current law of succession and how to fusion, etc., come in the traditional contributed to, the Kazakh son inherited system has been rooted in the hearts of the Kazakh people and relating to each member of the family, for the family and society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but the current system was inherited factors and China the existence of a fundamental conflict of law provisions, so we want to continue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national inheritance practices, based on the full use of minority regions autonomy, work legislation,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publicity, to achiev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national law and national customary law.

Key Words:Son inherited system; Constitutional Law; Conflict; Fusion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及成因 2

2.1 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 2

2.2 幼子继承制度的成因 2

2.2.1 经济发展因素 3

2.2.2 宗教信仰因素 3

2.2.3 价值观念因素 4

第3章 对幼子继承制度的评析 6

3.1 积极功能 6

3.1.1 调节家庭关系 6

3.1.2 维护社会秩序 6

3.2 消极弊端 7

3.2.1 与现行制定法观念上的冲突 7

3.2.2 与现行制定法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8

第4章 幼子继承制度与现行制定法融合的路径 10

4.1 充分发挥立法自治权 10

4.2 注重民族习惯的调查 11

4.3 注重法制宣传的作用 11

第5章 结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1章 绪论

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财产继承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在维持本民族内部秩序的同时,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和安定。同时对新疆少数民族独有的习惯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必要的思考,不仅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了解与认识民族地区传统习惯法的现状,从而为国家实现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融合尽一份力量,加强新疆民族法制化的建设,也有助于我们全面的认识哈萨克这个新疆第二大民族体,并对其习惯法进行深入的思考研究,在理论上充实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主体内容。

从新疆哈萨克族习惯法的研究状况方面来看,目前很多的学者都在哈萨克族习惯法的背景,以及涉及的众多内容方面有研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需要在民族学、历史学等学科上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了解的需求,我所了解到的著作有苏北海先生所写的《哈萨克族文化史》,但是切切实实从法学的专业角度而言的话,对该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近几年只有在期刊上发表过的一些文章,这主要有《新疆哈萨克族习惯法研究》、《新疆财产制度考察》《哈萨克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等,[[1]]因此也可以说,我国现目前对哈萨克族习惯法方面的研究目前仍然是在初步的阶段,迫切需要对哈萨克族习惯法的各个方面进行更加深入透彻的研究,而本文主要是从哈萨克族习惯法中的民事习惯法部分的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形成原因方面入手,分析幼子继承制度的利弊,总结出与现行制度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路径。

第2章 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及成因

哈萨克族是我国主要的少数民族之一,多年以来长期以畜牧业为主,在春、夏、秋他们都在过着游牧生活,在不同的草场之间进行迁徙,在历史实践过程当中,哈萨克人民也制定出了众多适应本民族生活习俗的习惯法,其中对于财产继承方面,哈萨克族遵循的继承制度为幼子继承制度,这是指家族的财产以及父亲所有的社会地位由家中最小的儿子来继承的制度,也就是说家庭中的女儿一般都无权去继承家族的财产。

2.1 幼子继承制度的历史背景

哈萨克斯坦在1991年从前苏联独立出来后成立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为哈萨克族。而在此之前就有众多的哈萨克族由于战争、饥荒等原因潜逃至中国等地,也由此一直生活在中亚一带,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背景、文化遗产和众多习惯法制度,在历史上曾经作出过很多突出的贡献。[[2]]所以说哈萨克族因此也成为了我国西北地区众多少数民族之一,在新疆是继维吾尔族之后的第二大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新疆北部地区的伊犁、塔城、阿勒泰等地。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哈萨克族在不断迁移变化的同时也形成了众多习惯法。哈萨克汗国在1456年成立,汗国的领导人依据国家内政的变革以及发展需求,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典。[[3]]最主要的法典有三个:1511至1523年间明正德六年到嘉靖二年制定的《哈斯木汗法典》;1598至1645年由艾斯木汗制定的《艾斯木汗习惯法》;1680至1718清康熙十九年到五十七年头克汗执政时制定的《头克法典》。[[4]]这些法典在尊重和包容民族习惯以及生活习俗的基础上,处理着部落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公平合理。后来因为沙俄的入侵因素的推动下,为了加强对哈萨克人民的统治,哈萨克人民制定的《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是对哈萨克习惯法的汇编。[[5]]在哈萨克族的发展历程当中,这些法典也承担着艰巨而又重要的历史任务和时代的责任感。也因此,哈萨克在漫长的历史中演变出了自治自理的部落形式以达到管理和统一。

哈萨克族是以部落单位为主要社会组织形式,是由大中小三大部落组成的,每一个大部落又分成了若干个小部落。正如哈萨克谚语所说的“小儿子是家庭的主人”,哈萨克族在家庭财产方面实行的男继女不继的继承方式,在历史的实践中,被人们所接纳和继承。这与我国民法上规定的继承[6]有很显著的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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