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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毕业论文

 2021-10-25 21:03:51  

摘 要

随着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的建设也逐渐被需要。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解决多边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研究意义。本文立足于进行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对长江中游城市群进行法治一体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也基于现实状况提出了针对性的参考。

本文的主体部分共有四个章节。第一张对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章着重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不同的侧面,对国内的一些实践经验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最后,针对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发展给出了路径的建议。

长江中游城市群现在已经成为我国中部发展的核心力量,其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其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也有利于区域内多边问题,特别是长江流域的开发与治理问题的合作解决,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的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economic links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integration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is gradually needed. The construction of regional rule of law integration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solve multilateral problems and has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and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 law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 law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and also provides targeted references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re are four chapters in the main part of this article. The first one expound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 status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 law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The secon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ntegration of law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The third chapter expounds and analyzes some domestic practical experiences from three different aspects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Finally, it gives suggestions on ways 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law integration in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has now become a core for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entral China. The research on the integration law is conducive to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its economic integration, as well as the cooperation in multilateral issues within the region, especially the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of the Yangtze River. And it is conducive to promote the green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

Key Words:The Middle Yangtze City Group;region law integr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1.1长江中游城市群联系不断紧密 1

1.1.2 国家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重视 1

1.2 研究意义 1

1.2.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1

1.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 1

1.2.3 解决多边区域问题的重要举措 2

1.3 研究现状 2

1.3.1 国外研究评述 2

1.3.2 国内研究评述 2

1.4 研究方法 3

1.4.1文献研究法 3

1.4.2 社会科学研究法 3

1.4.3 比较研究法 3

第2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4

2.1 立法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4

2.1.1 立法存在冲突 4

2.1.2 责任条款规定不明确 4

2.1.3 缺乏国家政策支持与顶层设计 4

2.2 执法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5

2.2.1 执法冲突问题严重 5

2.2.2 经济对执法一体化的推动作用尚不明显 5

2.3 司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6

第3章 国内区域法治一体化经验借鉴 7

3.1 区域立法一体化 7

3.1.1 东三省模式 7

3.1.2 珠三角模式 7

3.1.3 京津冀模式 7

3.2 区域执法一体化 8

3.2.1 珠三角模式 8

3.2.2 长三角模式 8

3.3 区域司法协作 8

3.3.1京津冀模式 8

3.3.2长三角模式 8

第4章 结论 10

4.1 立法项目与软性协议相结合 10

4.2 多管齐下建立执法沟通平台 10

4.3 建设“两级一重点”的司法协作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1.1.1长江中游城市群联系不断紧密

长江中游城市群这一概念,包括武汉城市圈、环鄱阳湖城市群与环长株潭城市群,这一城市群以武汉为发展中心。这一区域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这一文件出台之后,国务院于2015年批复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这是在文件出台后,首个被国务院批复的跨区城市群的规划。这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快速发展与区域发展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由此,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联系不断紧密,依托长江,以及京广、二广等交通线发展,鼓励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支持城市间的合作发展与产业协作,逐渐形成现代产业密集带,地域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深。虽然相较于长三角,京津冀等地一体化程度还稍显弱势,但也在继续发展。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属于发展的多地联动,需要社会,政治的配合与协调。这就必然需要区域法治一体化来确保区域一体化的稳步发展。

1.1.2 国家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重视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一直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此前,国务院对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的一体化发展也都做出了重要指示。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跨区域的优化配置,多个毗邻城市的产业进行优势互补等,都需要区域内的法治一体化来给予保障与支持。只有区域内法治协调,才能使得生产要素跨行政区域流通较为顺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域范围内有序且良好的法治氛围可以为区域吸引到有价值的发展资源,为区域的发展提供社会以及法律上的便利。近年来,国家对于区域法治一体化问题持续关注,各个区域内部也在积极进行区域内的法治一体化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方面着重进行法治协调,以期可以形成良好和谐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

1.2 研究意义

1.2.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也在逐渐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区域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区域法治一体化的保障,只有区域间各地立法协调,执法标准一致,最大程度上减少分割市场的行为,才能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度发展。而区域经济发展对于区域法治的要求,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相契合。解决各行政区划之间不同层级或不同地域的立法冲突问题,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案件案情相似但判决南辕北辙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立法更协调,执法更一致,解决因为区域内的因为权力划分不明确而导致的无人管辖或者重复管辖的管辖混乱问题。司法信息互通也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得到有效推动。

1.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其实是法治经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协调。首先,区域法治一体化能够有效消除行政区划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生产要素在各个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地域间分工合作的深化,产业结构合理化,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其次,经济全球化塑造了它的对立面,即经济的区域化发展。地区分工不断深化,各个区域间相互依赖与渗透的程度也不断增加,而在市场化的环境之下,各地政府也都成为了拥有自身地方利益的个体,区域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流动的生产要素与资本都是能够促进区域发展的资源,而区域法治是否协调,法治环境是否良好也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有利于吸引资本方“用脚投票”进行投资与建设,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更使各地发挥优势,促进地区间的分工合作,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2.3 解决多边区域问题的重要举措

在较为传统的农业社会,我国主要的经济形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具有封闭性特点的小农经济环境下,甚至也包括后来的工业时代,因为地域之间相互联系并不紧密,所产生的公共问题也比较的简单且易于处理,这些社会问题能够由对应的地方政府来独自解决,地方政府也可以游刃有余地生产与供给本地区的公共服务以及公共物品,不需要去寻求外部的帮助或者互相合作。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市场的边界不断弱化,人口流动加速,区域间的分工合作逐渐增多。这使得地区内许多传统的,较为封闭与内部的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公共问题,逐渐变得“无界化”与“外部化“。跨区域的公共问题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兴起,并随着经济一体化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面对这些多元化的公共问题,一方面区域间的某个政府会有”搭便车“的心态,会对于这些需要多边配合来解决的问题采取消极心态,但另一方面,这些问题不可分割以及地区高关联度的特点,又迫使区域政府去解决问题。如此,区域政府合作来进行治理便被提上议程。如流行病的预防与管控问题、流域治理等问题的解决,某一个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不足,需要多边合作完成。而区际的法律冲突,本身就是需要解决的多边问题之一,区域法治一体化,能够保障多边治理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出现多政府行为但法律不一致,或者执法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矛盾的事件,使得在法律的支持与监督之下进行。所以说,区域法治一体化是解决多边区域问题的重要举措。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评述

在英美、德日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伴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城市功能不断扩展,规模不断扩张,形成许多城市群。区域的一体化发展同样为传统的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M.波特更倾向于政府应当“有所不为”,更强调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私营企业的合力,即强调主体多元化与治理机制现代化。但同时,针对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国外理论界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如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流域治理研究等。

1.3.2 国内研究评述

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区域法治一体化问题日益凸显。国内许多学者也对此做了研究。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为针对某个地区的分析京津冀区域或者长三角珠三角法治一体化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等,文章就事论事,没有深入研究区域法治一体化本身的理论问题。第二类是有关区域法治发展,这类文章就区域法治发展进行研究,没有很好地结合区域一体化与区域法治。

总体而言,国内对于区域一体化进行了很多探索。但是法学界对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系统研究还不系统。本文对长江中游城市群这一特定地区的区域法治一体化问题进行思考,希望可以为问题解决提供新思路。

1.4 研究方法

1.4.1文献研究法

通过阅读大量有关文献,积累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相关路径与模式,并对国内外的区域法治一体化建设相关理论资料进行了收集、分析、筛选,把对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建立在前人已有的实践与成果上,更加可以事半功倍地对于此地区的区域法治一体化建设路径提出有益建议。

1.4.2 社会科学研究法

主要注重归纳演绎的研究方法。先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先把世界以及我国已有的法治一体化的实践经验进行梳理,而后对其进行归纳,从中总结出其中的概念以及模式,再在这种模式与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演绎,进行是否可以适用到特殊地方,如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论证。在论文的写作以及结构安排上,亦遵循了这一研究思路。

1.4.3 比较研究法

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问题并不是某一地区的特殊问题,其他城市群也面临着法治一体化的问题。本文在进行研究时,注重用比较研究法来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的路径进行分析。在文中比较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以及国外地区在法治一体化方面的相同与不同点,以及可借鉴的经验。同时,在进行比较时,注重思考总结,找出规律,防止资料的堆砌。

第2章 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法治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2.1.1 立法存在冲突

地方立法是规范和调整区域的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重要手段。《立法法》的修订赋予了设区的市以立法权。地方立法对于中央立法来说是有益补充。在我国的单一制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又赋予了各个地方与责任相对应的对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根据权限,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中央的立法不能顾及的领域进行细化补充或根据地方特色做出特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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