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以李元根案为例毕业论文
2021-10-26 21:54:30
摘 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也日臻完备,然,纵观当今社会,司法权威性仍尚未完全建立,人们的法律观念依旧较为淡薄, 眼前这些状况严重的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李元根交通肇事罪一案为例,通过对比案内与案外、国内与国际的部分相关学说,力求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为打破中国法治建设形而上的社会现实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re also becoming more complete, however, in today’s society, judicial authority is still not fully established, people’s legal concept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these conditions seriously hinder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aking the case of Li Yuangen’s traffic accident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by comparing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the case with the out-of-cas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arts, tries to push new and new, and seek practical solutions to break the social reality of building a metaphysical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Crime; Objective Aspect; Subjective Aspect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课题目的和意义 1
1.2 本课题的主要任务 2
1.3 研究本题的主要价值 2
第2章 本课题案例综述 3
2.1 涉及本案裁判的相关观点 3
第3章 本课题实务专题分析 5
3.1 实例分析 5
3.1.1 平直道路上两车竞速阶段分析 5
3.1.2 弯曲道路上两车相撞阶段分析 5
第4章 本课题研究步骤与进度 8
4.1 研究步骤 8
4.1.1 李元根案相关材料收集阶段 8
4.1.2 李元根案材料整理及反思阶段 9
第5章 研究结果 11
5.1 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现状综述 11
5.2 交通肇事罪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及具体分析 12
5.3 有关预防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建议 12
第6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绪论
基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但现代化法治体系的健全难以落实,我国依然普遍适用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习惯法的社会现实。本论文以李元根案为例,重点论述交通肇事罪中的情、理、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以期寻求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平衡因素,助推社会构建相对公平的法治环境。
本文主要想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方法,以期达到促进现代化法治环境构建的初步目标,促使人民精神文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以期进一步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早日达成。
课题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社会经济体量不断膨胀,各种法律及相关制度日益健全,但是法治化进程推进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也给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作为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青年力量,我们这一代的法学生更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积极参与法律相关的实践活动,以期推进法治建设发展,进而促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每一步的贯彻落实,使法治建设的每一步走的稳扎稳打,这更是我国法治建设万丈高楼从地起的坚实保障。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刑法之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在其执行过程中更应当奉法为尊,依托于司法实践及国内外相关刑法学经典案例,以成就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单就刑法中的交通领域而言,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是否严谨与公正,及定罪量刑后的是否不折不扣的进行了实际执行,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处于“山高皇帝远”境况之下的边陲小镇,亦或是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由于缺乏监控而导致取证困难,行政效能极其受限的山野之间,由于受到地形影响,加之地域面积狭小、交通不便等相关因素,当地与外界各种信息难以沟通,当地的人情关系亦是盘根错节,如同罗网,令想挣脱的人出不去,外面来的人也难以涉足。在此情形之下,任性执法的行政人员以及仗势欺人的当地居民便更不在少数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倘若不从根源抓起,不以实际行动敲山震虎,本国的风险抵御能力便会在日复一日的思想渗透中逐渐被蚕食,而司法公正化的推进也可能变成纸上谈兵。毕竟民心向背,而青年又是一个国家的脊梁,所以只有各行各业走在前面的青年人以身作则,才能发挥好真正的榜样模范作用。也只有整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全面的建立起来,加之各方共同努力推行,长此以往,出了成效,才可能真正的赢取民心。假使不如此这般,那么按照之前的情形,长此以往,必定使广大人民怠于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毕竟,在政令不通的情形下,谁都只能独善其身,唯求自保。倘若发生任何天灾人祸,国家面临的必定是大灾面前无人愿意担责,均言不能胜任的局面。笔者认为,强抓、狠抓凭借人情关系欺压百姓、盘踞一方的“地头蛇”,以点带面,群策群力,惩恶扬善,如此,方不失为使国家图谋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
本课题的主要任务
本文以李元根案为例,试图分析在缺乏现代化监控设施监管的乡村公路行车途中发生的相关案件的落实现状,以及当下要解决这些问题所面临的障碍,乃至未来可以尝试适当整改或小幅度调整的一些制度规则。
研究本题的主要价值
本论文通过实事求是的案件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对观点进行提纯,教学相长的前提下,探求观点的明朗化、精炼化。以此,呼吁体制内的相关执法人员落实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信条。如果能够重拳出击,整治当下“地头蛇”乱象,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在可预见范围内,带来以下优势: 第一,敲山震虎。如此,可使目前人情网遍布的现状得到警示,同时激励在体制内工作的相关人员更加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努力提升自己的行政、执法水平。也使其明白,当今天下,难以做到德才兼备,甚至德不配位者必然会被在专业领域有真才实学的人所取代的社会现实。第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之事无小事,必须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关心和爱护广大各行各业的人民群众。第三,运用互联网优势,塑造典型人物形象,也使世界能够重新认识中国。本国虽然以儒道治国,但我们也具有自己的民族信仰,有自己的骄傲和骨气,也让心怀不轨者知道,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如此,方可在一定期限内维护国家安全,促使天下归心。
本课题案例综述
案情基本经过如下:2019年5月8日10时57分,被告李元根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保康往马桥方向行驶,刘敬超车后约10公里处,行至336省道后高线26至27公里处超越刘敬超车,已经超越在前并向右正常行使时,刘敬超驾驶车辆于其后突然加速,强行从右护栏边超越被告李元根车,在刘敬超正在强行超车时,其驾驶车辆左后箱尾部与被告李元根车前右角发生轻微刮擦。被告李元根见前方约50—70米处为慢左行弯道时便立即减速回到原行车道上,放弃了超车行为,此时路段为上坡路段,故而可以快速减速。正当此时,黄卫民车于下坡路段迎面占道超速驶来,因路面湿滑且超载行驶,见前方有车时,采取紧急制动的应急方案,但由于其所驾驶车辆后轮发生侧滑,直接导致所携半挂车急速甩尾,并占得被告李元根车的全部行车道,撞击被告李元根车左前方,使被告李元根车左车身驾驶位旁侧造成多处撞击且产生严重车损。此次撞击还导致同车胡国荣、余朝忠等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由于原告余朝忠倚靠车窗睡觉,其头部被黄卫民车甩尾撞击致伤,顷刻间,其头部大量出血,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元根现场拨打110和120电话,且主动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在此期间,由于双方未曾共同保护现场,故黄卫民车迎面占道刹车痕迹遭过往车辆破坏,警方未能依照正常流程勘验到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
本案公安机关裁判结果为李元根方责任占7成,黄卫民方责任占3成。复核结论同样维持原裁定意见。最终,法院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影音及纸质证据材料,做出了与责任认定书一致的一审判决。
涉及本案裁判的相关观点
以我国为例,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本国现行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规定于刑法第57条,第二款中规定,应将自首时间及动机、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时的情况及其有无悔罪表现,综合起来认定自首是否成立。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元根一方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救助伤者,是否可视为自首情节。本行为在刑法上颇具争议。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在司法实践中,李元根一方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救助伤者确实可以视作自首情节,但是其行为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自首,有待商榷。具体而言,需要究其本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积极配合了警方的调查工作,是否实事求是的完成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自首作为我国的基本量刑制度,适用于本案中时,对于本案的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涉的自首情节,李元根案中将其行为认定为自首也等同于认可其主动投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及积极保护现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