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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与变通机制研究毕业论文

 2021-11-10 23:25:25  

论文总字数:16835字

摘 要

本文立足于经济特区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行实际,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出发,通过系统而全面地梳理立法协商与变通的现有理论成果,界定立法协商与变通的概念和类型,分析立法协商与变通的本质、特征以及法律和法理依据,实现立法协商与变通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证成;进一步厘清立法协商与变通的界限范围和权力限制,分析现存立法协商与变通制度中所存在的在立法范围、立法主体、立法质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进而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推动实践中变通立法权行使问题的可操作性解决。

关键词:立法协商与变通;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the system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the system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spirit of our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combs the existing theoretical achievements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define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analyze the essence, characteristics and legal basis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and realize the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system; To clarify the boundary and power limit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and to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and loopholes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and adaptation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Authority, legislative procedure, legislative quality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n tailored to the specific case, to promote the practice of flexible legislative power to exercise the problem of Operability.

Key words:Legislative Negotiation and accommodati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3

第1章:绪论 5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5

1.1.1研究背景 5

1.1.2研究意义 5

1.2研究现状综述 6

1.2.1理论基础研究 6

1.2.2权限范围研究 6

1.2.3行使主体研究 6

1.2.4困境出路研究 7

1.3研究方法与思路 7

第2章:立法协商与变通的本体论研究 8

2.1立法协商与变通的概念 8

2.2立法协商与变通的类型 8

2.3立法协商与变通的特征 9

2.3.1协商与变通立法的权力性和自主性 9

2.3.2协商与变通立法的区域性和限制性 9

2.3.3先行试验性和民族权力保护性 10

第3章:立法协商与变通的存在之道 11

3.1立法协商与变通的合法性基础 11

3.1.1合理性 11

3.1.2合法律性 11

3.2立法协商与变通的界限范围研究 12

3.3.1法制统一原则限制 12

3.3.2比例原则限制 13

第4章:立法协商与变通的运行之态 14

4.1立法范围问题 14

4.2立法主体问题 14

4.3立法质量问题 15

4.4监督机制问题 15

第5章:立法协商与变通的方法论研究 17

5.1厘清协商与变通立法的范围建议 17

5.2调整协商与变通立法的主体建议 17

5.3提高协商与变通立法的质量建议 18

5.4完善协商与变通立法的监督机制建议 18

第6章: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谢 22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经济特区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次成功探索。[1]立法协商与变通,更是经济特区与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次伟大尝试。然而,由于这一项法律上“特事特办,新事新办”制度的变通变化性和先行试验性,立法协商与变通机制的构造天然地缺乏可供复制和借鉴的先前经验,直接导致变通立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负面甚至于提倡废止的声音。目前,有关立法协商与变通机制研究的理论成果尚不能对这一问题作出完整的回应。

马克思曾说过:“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2]有鉴于此,本文对立法协商与变通制度的现存理论成果进行系统而全面地梳理,在明确立法协商与变通是什么的基础上,探求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长足发展所具有的特殊而深刻的意义,以期能够为立法协商与变通制度的优化提供一些浅薄的思路和对策。

1.1.2研究意义

首先,作为经济特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外部证成,立法协商与变通机制的研究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其一,立足于经济特区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出发,有助于在梳理立法协商与变通制度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变通立法权现实问题的可操作性解决;其二,以理论应用于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协商与变通机制研究有助于促进法学研究范式从“立法中心主义”向“立法中心主义”与“法律实施主义”相结合的转型。

其次,作为社会前置性调控的一种,立法协商与变通这一制度设计及其研究优化的实践意义更是不言而喻。其一,它在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实践中充当了一个减压阀和缓冲器的作用,有助于平衡我国法制建设的制度供给与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其二,它有助于顺应新时代对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行使的新要求,与时俱进,赋予我国经济特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新的时代内涵。

1.2研究现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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