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交车驾驶引起的妨害驾驶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15 23:05:04
论文总字数:12086字
摘 要
首先对公交车驾驶引起的妨害驾驶罪定义、意义、设置现状着手,结合目前现行法对有关罪名作出的明确规定,开展了如何进行有效控制妨害驾驶罪的研究,进而完善立法对妨害驾驶罪内容的模糊与空缺。首先是从公交车驾驶引起的妨害驾驶罪设置现状方面讨论是否应当有这么一个罪名存在以及存在的意义,然后是结合当前社会存在的真实的案件来探讨当前对于妨害驾驶罪罪名的空缺所带来的问题和引起的原因。最后从立法角度、实施和监管方面来提出对增设妨害驾驶罪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妨害驾驶罪 罪罚相当
On the study of the crime of impairing driving caused by bus driving
Abstract
First of all, the definition, significance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e of impairing driving caused by bus driving, 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and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ans, which are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has carried out how to carry on the effective control to obstruct the driving crime the research, then consummates the legislation to obstruct the driving crime content the ambiguity and the vacancy. First, it discusses whether there should be such a crim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exist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e of impairing driving caused by bus driving, then it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caused by the vacancy of the crime of impairing driving in the light of the real case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ociety. Finally, from the legislative point of view,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to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driving.
Key Words: public safety;public transport;crime of reckless driving; The punishment fits the crime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 妨害驾驶罪概述 3
(一) 妨害驾驶罪的概念 4
1. 妨害驾驶罪的的构成要件 4
2. 妨害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5
(二) 国内外关于妨碍驾驶罪的规定 6
1. 国内妨害驾驶罪的规定 6
2. 国外妨害驾驶罪的规定 6
(三)妨害驾驶罪制度的功能 7
1.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7
2.利于惩罚犯罪行为 8
二、增设妨害驾驶罪的意义 10
(一)增设妨害驾驶罪的法律意义 10
(二)增设妨害驾驶罪的实践意义 11
三、增设妨害驾驶罪的建议 12
(一) 完善立法工作 12
(二) 健全监管体制 12
(三) 加强司法保障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关于公交车引起的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逐渐遭到广大群众的诟病。公共汽车安全问题成为限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但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未能充分发挥对安全管理的责任。本文主要以法律视角探析增设妨害驾驶罪的意义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职责研究。
近年来经过媒体曝光很多起乘客通过各种不同方式来妨害司机正常驾驶的问题,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其中就有乘客通过对司机的言语辱骂,甚至是动手拉扯司机,与司机争夺方向盘,更过分的是一些没有素质的竟然蛮不讲理的动手打司机的恶性事件。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重庆万州坠江事件,当时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也引起很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大部分学者提出目前法律法规对造成严重事件的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不清晰、不明确的,由于这个问题处理的不完善,导致后续又发生了这么严重的事件后,仍然还有类似事件在不断发生,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很多时候此类纠纷引起的原因很琐碎,导致的结果不同,因而处理结果也不同。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只要妨碍司机拉扯方向盘,就会使司机在危险的状态下驾驶公共汽车,无论是乘客是否以危险的方法犯罪,还是考虑在公共汽车上驾驶的乘客人数,交通事故能否成为唯一的标准,都将慎重考虑综合外部环境因素。[1]
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罪”是较高宣判的出发点,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可能发生,在公共汽车上危险驾驶的话,就能产生有罪判决的标准;由于社会上的有害性和刑法对一些犯罪的定义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在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的保护观察。这种处理标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交车引起的安全问题所出现的失衡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因此人部分学者提出是否增加“妨害驾驶罪”这一罪名,合理设置此类纠纷的法定刑,以便于从目前容易导致不平衡的有罪判决和宣判的司法惯例中解决此类犯罪。
重庆万州坠江案件是令人十分痛心疾首的,该事件的发生警醒我们应当注重近年来公交车驾驶发生的惨案了。重庆的部分法官透露类似案件的发生率很高且案件当事人年龄集中在四五十岁,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为文盲、小学文化。七件案件都做了有罪判决,但是绝大多数都是适用缓刑,正是因为这么宽松的处罚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公交车妨害驾驶行为频频发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至于为什么适用缓刑,最为普遍的原因就是考虑到没有人员上伤亡,也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严重,故作出很多缓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建议“对使用威胁或暴力驾驶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者,侵害其个人权利”、“对这种强行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妨碍驾驶”的犯罪行为应包括在犯罪行为中,并且可以用于宣告危险驾驶犯罪,但是从更精准的方面而言,妨害驾驶罪更能体现出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妨害驾驶罪综述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交车事件的频频发生,当下不得不开始对这些问题重视起来。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处理起来却是不是那么的尽人意,因为当前的立法并没有针对这类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在遇到这类情形时就会处在被动的地位,无法做到对法条诠释的精准把控,大部分都是以兜底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正因为如此,引发了后续很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量刑问题,大部分案件由于没有很严重的危害后果,最终都被判处缓刑的处罚,但是这在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本文提出对增设妨害驾驶罪的研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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