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毕业论文
2021-12-16 20:29:20
论文总字数:15344字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建设过程中的新产物。该制度从2015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最终在《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但是由于其中对该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所以不论是在主体、程序还是规则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对是否应当履行诉前程序、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如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是否能够使用惩罚性赔偿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对诉讼中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探索最佳的解决途径,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力参考,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其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现存问题 完善建议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crimin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ttached to criminal is a new produ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However, because it only has principled provisions for the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erms of subject, procedure, and rules. This article will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e-litigation procedures should be performed, the prosecution’s litigation status,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whether the issue of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used to discus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pecific issues in the litigation, explore the best solution, provide a strong reference for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mprove the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so that Can exert the greatest system value.
Key Words: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existing problems;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1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概念 1
1、概念综述 1
2、相关制度区分 1
(二)制度建立的依据 2
1、理论依据 2
2、实践依据 3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
(一)诉前程序必要性存在争议 4
(二)检察机关诉讼地位认定不明 5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6
(四)赔偿责任的承担不明 6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域外借鉴 7
(一)域外规定及价值 7
(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8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8
(一)取消诉前公告程序 8
(二)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 9
(三)明确举证责任 10
(四)应当使用惩罚性赔偿 11
五、总结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当今中国,许多个人或企业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如今在我国大地上疯狂肆虐的新冠肺炎就是犯罪分子违反法律狩猎野生动物,进行野生动物交易而造成的恶果,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刑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法分子应当对此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我国类似的不法行为还有很多,例如环境污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等。由于此类案件既涉及刑事诉讼的同时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升办案的质量,国家建立起该诉讼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就类似行为提起诉讼,一并进行审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概念
1、概念综述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正式确立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是犯罪行为同时又是侵权行为,应负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2]在此特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探索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的新尝试。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效率、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该制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延伸,符合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不断探索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的变化、促进司法改革的典型代表。
2、相关制度区分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结合,他有着与两个制度的相似性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1)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4]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5]两个制度从主体地位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能是在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时才有权提起诉讼;而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存在犯罪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依职权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而不需要考虑其他主体的诉讼权利。从立法目的上说,虽然二者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还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质量的目的和考量。
- 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6]从诉讼主体上说,其诉讼主体不只有检察机关,还包括刑事诉讼的被害人;从客体上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主要是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公益;从责任上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形式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而检察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则更为多样,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区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不同点,有利于我们在探讨制度运行情况的过程中,更准确的了解制度的特点,明晰制度建立的初衷,在遇到问题时,透过现象看到制度设立的本质,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就能更好的把握其中的核心,找到最符合立法原意、最合理、最完善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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