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思考毕业论文
2021-12-16 20:33:29
论文总字数:18285字
摘 要
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大进步,但在其建立近八年时间的今天,本制度仍存在着法律规定较原则、配套体系不完善和实践操作难等问题。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需要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升级细化封存的条件、主体、内容、方法之规定,完善封存后的查询规范和监督、救济机制,以建立一个更加科学、灵活、易操作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利益 保密 公共安全
Reflections on the system of keeping criminal records of minors in China
Abstract
In 2012, China added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ealing system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undoubtedly a great progress of the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ecord sealing syst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refer to the advanced legislation outside the region, comb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upgrade and refine the provisions on the conditions, subjects,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sealing, and improve the inquiry standard, supervision and relief mechanism after sealing, so as to establish a more scientific, flexible and easy to operate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criminal record keeping; juvenile interest; confidentiality; public safety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1
(一)犯罪记录的含义 1
(二)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1
1.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1
2.配套司法解释与制度 2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足之处 3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 3
1.适用对象之范围不科学 3
2.封存主体模糊 4
3.封存内容外延不清、方法不当 4
4.监督、救济机制空缺 4
(二)已封存犯罪记录的管理 5
1.封存效力存疑 5
2.查询制度缺失 6
(三)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6
1.内部缺乏主导部门、衔接不顺畅 6
2.外部其他相关部门被忽略 6
三、现存问题成因追溯 7
(一)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实操较无力 7
1.已有术语内涵模糊 7
2.存在大量制度空白 7
(二)配套体系空缺、冲突频出 8
1.冲突之处 8
2.空缺之处 8
(三)实践能力不匹配,人力、技术与意识落后 9
1.人力资源短缺 9
2.相关技术不足 9
3.整体意识滞后 10
四、对域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与借鉴 10
(一)重罪排除制度 10
(二)依罪刑设置考验期 11
(三)严格限制查询 12
(四)对被害人一方及媒体的关注 12
五、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13
(一)采取“原则 例外”的立法模式 13
1.封存对象 13
2.启动方式 13
(二)设置合理的考验期审查机制 14
(三)健全封存的操作体系 15
1.封存之主体 15
2.封存之内容 15
3.封存之方法 15
4.封存之告知 16
(四)增加对查询的限制 16
1.明确查询主体及依据 16
2.限制查询后的援引情形 17
(五)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 17
1.明确监督主体 17
2.完善救济途径 17
3.建立追责机制 17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1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犯罪记录的含义
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含义,首先要明确犯罪记录的内涵。虽然我国有很多涉及“前科”或“犯罪记录”的法律规定,但均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含义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术界对上述两个词语的理解存在争议。那么究竟如何理解犯罪记录的含义、其与前科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从文义解释角度,《新华字典》中“记”的意思为“把事物写下来”;“录”作为动词的意思为“记载、抄写”,作为名词则是“记载言行或事物的书册”;《现代汉语词典》将“记录”解释为“把听到的话和发生的事写下来。”《新华字典》中“科”意为“法令、刑律、规制”;《现代汉语词典》将“前科”解释为“以前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因此,犯罪记录和前科在文义上的意思不尽相同。犯罪记录表示单纯对犯罪信息的记录,与前科所表示的对行为人之前的有罪宣告的记载不同。
从体系解释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等机关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可知,犯罪记录的内容除罪名和量刑之外还包括犯罪人的基本信息、审判机关名称、相对不起诉案件卷宗等。与前科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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