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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新区管理机构的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3 20:44:21  

论文总字数:13828字

摘 要

文章对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定义、意义、设置现状着手,结合国家级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如何进行环境保护与法律职责的研究,进而完善国家级新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法定职责。首先是从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设置现状方面讨论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然后是结合新区关于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立法方面的具体规定探讨国家级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引起的原因;最后是从三个角度立法、实施和监管方面来提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 生态环境 法定职责

Study on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national new district

Abstract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definition, significance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level new are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mbining with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ield of state-level new are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state-level new are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conducted a study on how to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gency. Firstly, the governance subject and governance mode are discussed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etting up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national new areas.Then it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state-level new are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regulations of the new area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inally, from thre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to put forwar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State-level new district;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 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的设置现状 3

(一)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责任主体 3

1. 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

2. 企业生产经营的自身的生态环境责任 4

3. 公民个人的生态环境的责任 5

(二)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治理方式 6

1. 运用规则治理 6

2. 运用文化治理 6

3. 运用科技治理 7

二、 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现存问题 8

(一)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8

(二) 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9

1. 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制定机构的混乱 9

2. 国家级新区法定职责的落实难问题 9

(三)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地方立法缺失 9

三、 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完善建议 10

(一)明确法律定位 10

(二) 完善新区生态环境法定职责的体制机制 11

1. 强化新区职责部门的划分工作 11

2. 解决国家级新区管理机构政策落实难问题 12

(三) 完善地方立法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引言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的破坏成为了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环境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亟需考虑的问题。然而,政府在生态环境中的责任发挥并不充分,导致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主要以法律视角来针对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的职责进行研究。

我国的国家级新区是顺应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的一个改革开放领域的大城市群。新区在国务院的设立过程中,它的职能地位等同于政府,它的生态环境法定职责,也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政府责任成为了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首要的责任主体,也是现代化社会治理中民众认可的主要的责任主体。

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面对世界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国际形势,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民众也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和政府履行的环境责任不到位是问题的根源,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严重障碍。从学术角度分析,学界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展开了深入研究,通过研究,学者们也发现了我国新区环境法律法定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此问题主要是相关实证研究的缺乏,对于实证研究的缺乏,政府需要做的是将实证研究开展下去,以便于学术上提出解决缺乏实证研究的具体对策。在另一方面,政府也采取了对策,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力度,首先人大在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表明了我国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职责,通过政府的实际职责的分配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

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国家级新区处理环保问题提供了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条文过于宏观,国家级新区在处理环境问题时,由于没有对环境风险防范作出具体规定,往往依赖于上位法进行职责处理。这个问题具体表现在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2款,具体而言即国家新区需要对辖区内环境质量问题统一管理,却由于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相关条例,处理此类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说国家级新区在处理环境问题上,是要进行完善新区环境职责立法,借助完善立法来解决其他问题。

国家级新区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的设置现状

国家级新区是新生的一代政府政策,新生政府难免在法律职责方面有所欠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还在完善当中,如南京市人大制定的于2019年实行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江北新区出台的《南京市江北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是在近几年新区政府法律出台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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