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毕业论文
2021-12-23 20:56:11
论文总字数:13859字
摘 要
随着网上交易和网上娱乐方式的多元化,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随之增加,引发了学界和立法专家的关注。学界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争议不断,各种学说层出不穷,但尚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从《民法总则》第127条[1]来看,法律条文也是在有意规避这个争议性话题,仅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可供参考,法官在审理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权利属性、价值评估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谈谈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更好地进行民法保护。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属性 价值评估 举证责任
On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bstract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of network transaction and network entertainment, the disputes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re increasing day by day, which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experts in academic and legislative circles.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on the right attribut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 academic circles, and various theories emerge in endlessly, but there is no consensu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ticle 127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intended to avoid this controversial topic and only stipulate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due to the lack of specific laws for reference, judges often have different judgments on the same case when they try the cases related to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better protect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 civil law from the definition, right attribute, value evaluation,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 and so on.
Key Words: virtual property;Right attribute;Value assessment; Burden of proof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的区别 2
二、国内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现状 3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现状 3
(二)我国大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现状 4
三、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4
(一)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性 4
(二)学界对网络虚拟法律属性的界定 5
1.债权论 5
2.知识产权论 5
3.新型财产权论 6
4、物权论 6
(三)重述网络虚拟财产物权理论的依据 7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8
(一)纠纷类型及解决 8
1、玩家与运营商 8
2、玩家与其他第三人 9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10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11
1.参考网络运营商预先设定的官方价格 11
2.根据玩家之间的约定 12
3.当事人举证 12
(四)用户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2
(五)玩家之间私下能否转让网络虚拟财产 14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引言
截止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2%,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8.47亿,占比为99.1%。[2]不难看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从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开始,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受到学者和立法专家的重视。笔者主要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的大背景,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权利属性、价值评估及举证责任等方面探究如何更好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一、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不仅是中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初步探索阶段。当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关联时,其在法律上的财产性也就凸显出来。然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争议较大,尚无定论,法律对此也未明确提及。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研究对象,各国学者都尝试给其下一个准确定义,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各国对其的研究也仅仅处在初步阶段,至今都无法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3]我认为,尽管司
法实践中的法律纠纷以网络游戏类型居多,但并不能否定除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网络虚拟财产。查看北大法宝案例资料库可知,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之二:俞彬华与广州华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网络直播、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的8个涉互联网商事典型案例之八:冯某诉A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比特币、赵硕硕与尹珊珊等合伙协议纠纷案中的微信公众号及淘宝店铺转让等案件中,法官都肯定了其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再者,随着社会和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认知领域也会逐渐拓宽,如果将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比特币和微信公众号涉及的虚拟财产等排除在外,则难以应对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我认为,有必要采取广义说,扩大网络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正如沈建州在其文章中所言[4],若动不动就将新发现的事物归纳到新的范畴中,则会扩大解释成本。只有当现有概念无法解释时,我们才有可能去创设新的概念。因此,采取广义说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的区别
大多数学者将虚拟财产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而对其进行学术讨论,实际上确有不妥之处。网络虚拟财产只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只有搞清楚内涵和外延,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财产和本地虚拟财产[5]。而本地虚拟财产仅仅是包括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中储存于本地的文件等,无需必然以互联网接入为前提。虽然这些数据可以通过复制、拷贝等方式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进行传播,但该传播并非必然通过“网络”进行,故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因此,不能将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一概而论。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要受到法律保护,本文主要讨论那些与现实财产相关联且以互联网接入为前提的网络虚拟财产,而本地虚拟财产并不在文中的讨论范围。
二、国内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现状
一开始,韩国曾试图以法律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然而,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大量的交易进行,并逐渐形成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法律不承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会让许多玩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为了鼓励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和维护大众的权益,韩国终于在立法上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根据韩国法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为这些商品提供存储空间,无权随意删除和修改。此外,韩国还宣布,这些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户存款的性质基本相同。从韩国的立法来看,将网络游戏一类的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玩家所有,说明了韩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视。
在美国,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对现有法律的扩展运用。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证实,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的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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