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民法典三次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相关规定之检视毕业论文

 2021-12-24 16:15:25  

论文总字数:15449字

摘 要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责任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为立法焦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确立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机制虽弥补了法律空白,却也备受争议。我国民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沿袭补偿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和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修订在学理上有据可依的同时也具备积极的实践意义,符合我国法制发展规律,因而是草案完善的合理之处。与此同时,当前损害救济范围过宽同安保义务的不明确成为尚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应将救济范围限制为人身和重大财产损害以及应细化安保义务内涵或将是立法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重要举措。

关键词: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补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Research on Tort liability of High altitude parabolic

Abstract

High-altitude parabolic behaviors can’t stop. Liability for high-altitude parabolic infringement of unknown person becomes the focus of legislation. Although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the users of buildings established in Article 87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has made up for the legal gap, it was controversial. The third review draf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follows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and on this basis, it clarifies the investigation obligations of the relevant agencies and the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s of the building managers in the parabolic cases at high altitudes. These amendments are academically sound and have positiv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line with the law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refore, they are reasonable places for the draft to be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the current scope of damage relief is too wide and the unclear security obligation has become two shortcomings to be improved.

Key Words: Parabola; Tor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Security obligations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 1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 2

(二)现行规定面临实务困境……………………………………………………… 3

二、民法典三次草案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 3

(一)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 4

(二)有关机关调查义务……………………………………………………………… 4

(三)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 4

三、民法典三次草案修订合理之处…………………………………………………… 4

(一)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的沿袭………………………………………………… 5

(二)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的明确……………………………………………………… 5

1.明确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的合理性………………………………………………… 5

2.明确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的意义…………………………………………………… 6

(三)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增设…………………………………………… 7

四、草案修订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8

(一)应限制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范围…………………………………………… 8

(二)应细化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内涵……………………………………… 9

1.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安保义务的内容及方式……………………………………… 10

2.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的判定………………………………………… 11

3.细化安保义务内涵后所带来的制度联动………………………………………… 11

(1)责任承担合理化………………………………………………………………… 12

(2)关于补偿义务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 12

五、总结…………………………………………………………………………………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高空抛物,指由高空抛掷物品导致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随着现代社会人口的密集化和建筑物的高层化发展,高空抛物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古已有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害,威胁着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运用法律合理规制此类侵权行为,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应有权益,向来被学界所关注。其中,责任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类型尤甚。责任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即狭义的高空抛物,是指建筑物使用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却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侵权类型。在此类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不确定,无法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1],责任的承担与对受害人的救济成为立法难题。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率先作出相关规定,但自其实施后,各界众说纷纭,颇有争议。目前,相关规定尚于法律日渐完善中不断向前发展,恰逢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历经三次修订的民法典草案对此再次作出了实质性变动与完善。基于此,本文将对高空抛物这一课题展开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日渐密集的高层建筑以及越发频繁的高空抛物现象,责任人不明情况下“天降横祸”的追偿一度无法可依,这在社会中形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实施率先弥补了此处法律空白,展现了在责任人不明情形下归责原则的制度指向。(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原则,以回应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的归责问题,并对受害人的损害起到了弥补作用,这也是我国当前司法实务中赖以解决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现行规定。但此补偿机制的确立,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焦点。学界对此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对立立场。肯定论的理论基础有保护弱者说、损失分担说、损害预防说、行为推定论、公共安全说和风险侵权法的应然逻辑等。保护弱者说认为,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损害的根本宗旨便是保护弱者。受害人受到来自高空抛物行为的非法侵害,即为弱者,侵权责任法应当对其进行不遗余力的保护。因此,虽然具体加害人难以确定,但只要可能加害人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那么此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便应承担责任。否则,对于受害人可谓极不公平[2]。损失分担说认为,相较于受害人个体,业主集体更加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损失,是运用集团化、社会化的方式来分散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不测风险,实则是由集体承担一种道义上的补偿。这样的制度设计更为公平合理,兼顾了业主与受害人双方利益,是促进社会实质正义的表现[3]。损害预防说从预防损害发生的角度,认为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对于预防风险的再一次发生是更有效率的。相较于受害人,业主距离风险的源头显然更近,更有可能去采取措施进行警示或相互监督。这样规定从经济学角度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使责任的承担更为有效,是当前情况下具备社会效率的法律规定[4]。行为推定论认为,责任由全体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承担,尽管波及无辜的确不可避免,但也确保了真正的损害人要承担一定责任,仍然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效果。既不致放纵违法者,也未对可能的加害人课以过重负担[5]。公共安全说指出,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具体发生之前,危险是对不特定的人,即公共安全所造成威胁。只有严格追究不法行为,才不会导致对不法行为的纵容和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在保护公共安全的理念下,适度牺牲一些人的个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持否定论的学者则认为上述理由很难成立,并从法理、立法论和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此规定的正当性进行了批判:第一,侵权法的首要原则是一般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除非损害可以归责于他人,这源自罗马法中的一条原则“所有权人自吞苦果”,即反对运用法律补偿偶然事件所造成的不平等。因此,该规定并非侵权责任,而是一种损害转嫁机制[6]。第二,无民事义务则无民事责任,相邻人之间欠缺义务基础,就不应当承担此类义务,法律不应当实行“邻里连坐”的恶法制度[7]。第三,此规定实际上是对建筑物使用人课加了一种难以完成的举证责任,是即使其努力提高注意义务也难以规避的败诉风险,经不起司法实践的深究[8](二)现行规定面临实务困境相关立法的出台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但在各界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合理性的争议热度居高不下的同时,此规定自实施以来也始终面临着实务上的困境,其中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的这一规定被称为“连坐”制度,并不被大多数人心中的公平正义价值所认可。2014年武汉高空抛物女婴致残案中,女婴父母将可能加害的业主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集体承担39.5万元的补偿责任,业主按照所持有的房屋数量,承担4000元至12000元不等[9],此判决的确符合法律规定,却在实际执行中迟迟难以落实。受害人的补偿、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无辜建筑物使用人的权益保障等多方利益间产生的矛盾愈演愈烈,各界期盼并呼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5449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