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法律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4 16:25:38
论文总字数:14283字
摘 要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人口红利逐年下降。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尤其是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要求构建完善的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分析和深刻解读,不难发现它仍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有待讨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判定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标准分别是什么;如何保障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制度平稳运行并进行监督。针对上述不足,可以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公权力的介入等方面进行思考,以期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 委托合同 公证 民事行为能力 意定监护监督
A Legal Study of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China has been in an aging society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demographic dividend has been declining year by year.More and more adults, especially the elderly who are disabled and demented, have their legal rights violated.More and more people of insight are deman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erfect adult-oriented guardianship system.Through analysis and profound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current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it still ha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to be discussed.What kind of legal relationship i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adult guardianship in nature?What are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adult-intention guardianship?How to ensure the smooth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dult guardianship?In view of the above shortcomings, we can think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civil capacity and the intervention of public power, etc., with a view to perfecting the adult-inten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Key Words:Adult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Commission contract;notarization;Civil capacity;Intentional supervision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性质 2
(一)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说之争 2
(二)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争 3
二、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4
(一)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5
(二)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生效的限制 6
三、明确意定监护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9
四、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10
(一)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10
(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构建的两个层次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引言
根据中国老龄协会于201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自从1999年中国社会踏入老龄化至今,中国老龄化人口超过2亿之多,已然成为世界之最,老年人权益该如何保障吸引了很多讨论。但当今社会,不止是越来越多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很多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逐渐增加。加之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缩小我国人权保护现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于2012年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入手,开始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新增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后又在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进一步新增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扩大了意定监护主体的范围。2019年底颁布的《民法典草案》并未对成年监护制度做出更多修改,因此本文探讨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仍然是现行《民法总则》中所做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33条[1]完整地表述了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能够采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况稳定正常并且依法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其在自己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事先选定的另一位或多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作出书面约定,当发生法定情形如其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即由约定的监护人对其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事宜进行妥善管理。反观法定监护中,有关监护的种种事项如监护人的选择范围、监护顺序、监护的内容和范围等都事先由法律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其充分肯定了被监护人自主的意思表示,符合设立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条件的被监护人有权和他的近亲属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自由协商,就监护人人选达成合意,这是尊重自由意志的体现,有利于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根据自身健康和财产情况以及亲朋好友的多寡和亲疏远近,事先对自己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管作出安排,以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防止事发突然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革新代表了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又一努力,但细细分析,不难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言明。日本有关意定监护的条文规定在《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中(我国所称的“意定监护”就相当于日本法中的“任意监护”),包含了多达11条有关意定监护的条文。反观我国,除了《民法总则》第33条是针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相关规定的表述,其他的条文几乎都是关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适用情形的规定或者是概括式的对监护人职责、监护人资格的表述。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第34条至第39条的规定自然适用于意定监护,但这也仅仅是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意定监护的案例是复杂的,仅凭这些框架性的规定难以完整地支撑起意定监护这一庞大的制度体系,因此需要从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以及监督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构建。
- 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说之争
在分析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首先要对其属于何种性质进行定性。从本质上看,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究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这一点在学界颇有争议。少数学者的观点是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本质应该是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它的实质是被监护人将代理权授予给监护人[2],类似于代理权授予。相反地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商订立的,故而是双方法律行为[3]。我支持双方法律行为说。从文义解释看,《民法总则》第33条中所用的词语是“协商”,表明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被监护人作出授权,更需要监护人自愿表示接受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管理工作,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一致对协议中的监护事项、监护内容等达成共识,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才成立。从历史解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民法总则民法室室内稿》第二十九条曾经的表述是“符合条件的被监护人有权在符合条件的监护人中确定一位监护人”,即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成立只需要被监护人一方做出指定的意思表示即可,类似于代理权限的授予,是典型的单方行为。但是将该条款与最终定稿的《民法总则》第33条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最后将上述表述修改为了“事先与监护人进行协商”,极大地凸显了双方行为的性质。最后从体系解释而言,现行法将代理权的授予和委托合同分别规定于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中,根据代理和委托合同区分说,代理权是委托合同产生效力的外部原因,委托合同则是代理权发生的意定事由之一。代理权侧重外部关系,代理的后果直接影响被代理人和代理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委托合同偏重于内部关系,主要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也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法律行为说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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