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
2021-12-24 16:26:41
论文总字数:15635字
摘 要
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隐私权的保护之中加入了“私人生活安宁”的内容。本文通过分析生活安宁利益的概念与内涵,列举了不可量物入侵、滥用个人信息、错误告知、信息媒介侵扰等私主体侵害生活安宁利益的方式与侵犯公民私人空间和干扰公民私人生活等公权力主体侵害生活安宁利益的方式。着重讨论了隐私权项下生活安宁利益的法律保护的问题,总结出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救济途径,并对我国完善生活安宁利益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加强指导案例制度的运用、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与设置独立受理案由等具体建议。
关键词:私人生活安宁 法律保护 安宁利益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tranquility of private life
Abstract
The latest b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code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 encoding, the "private life peace" includ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the peaceful life interest, enumerates an invasion, mis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rror told,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media intrusion into the main body in viol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eaceful life,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private citizen's private life space and the interference of public power body way the interests of the peaceful life.Focuses o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eaceful life under the law, summarizes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stop the infringement relief way, and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quiet life in our country is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guidance system usage, appropriate to expand protection range and specific proposals, such as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accept action.
Key words: private life;tranquility;legal protection;tranquility interests.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序言 1
一、生活安宁利益概述 3
(一)生活安宁利益的内涵 3
1.生活安宁利益的主体 4
2.生活安宁利益的内容 4
(二)生活安宁利益的隐私权属性 5
1.生活安宁包含于隐私权之中 5
2.生活安宁利益的特殊性 6
3.将生活安宁利益纳入隐私权保护的优势 7
(三)生活安宁利益法律保护的价值 7
1.生活安宁利益法律保护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 7
2.生活安宁利益法律保护对完善法律体系的价值 8
二、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的具体形态 9
(一)私主体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9
1.不可量物侵入 9
2.滥用个人信息 9
3.错误告知 10
4.信息媒介侵扰 10
(二)公权力主体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10
1.对公民私人空间的侵犯 10
2.对公民私人行为的干扰 11
三、生活安宁利益侵害的救济 12
(一)生活安宁利益侵害的民法救济 12
1.精神损害赔偿 12
2.恢复原状 12
3.停止侵害 13
(二)侵权救济中的利益衡量 13
四、对我国私人生活安宁法律保护发展的思考 14
(一)运用指导案例强化对生活安宁侵权案件的处理 14
(二)扩大生活安宁利益的保护范围 14
(三)将“安宁权纠纷”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 15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序言
罗马法谚云:“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自从美国学者将生活安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概念提出以来,这项有关于内心舒适与生活安宁的权利就得到了各国学者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私人生活安宁正式作为隐私权项下的一个内容得到了我国法律的确认。为了开展针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在笔者重点梳理的比较有价值的17篇文章中,有9篇文章对生活安宁权益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如王利明教授的《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有8篇文章将研究重点聚焦在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某一具体形态,如王春红所作的《媒体不当采访行为对公民生活安宁权的侵犯》。在研究内容方面,有8篇文章对生活安宁权益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有3篇文章对生活安宁权益的价值与内容进行了分析;有12篇文章涉及到了侵害生活安宁权的具体类型;有10篇文章为我国公民生活安宁权的保障提出了建议。在研究方法方面,方乐坤的《论安宁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对107个案例样本的分析》一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冯墨顺的《浅析安宁权——以河北翔云小区为例》一文采用了走访调研法,其余文章均为文献研究法。
通过文献梳理,笔者发现国内相关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出现了王利明、方乐坤、张红等几位该领域的骨干学者,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质量较高,且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与司法部基金的研究工作,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二是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法为主,调查走访、个案追踪和案例分析等方法运用较少。生活安宁利益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今后的研究中要加强该领域研究与实际生活的结合,以更好的提高我国的生活安宁权保护水平。虽然国内学者对生活安宁利益的归属尚存争议,但大家普遍认识到了生活安宁利益的价值与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此外,在生活安宁权的私权属性与权利内容等方面也存在较高程度的共识。《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保护,标志着此种学术争论在立法领域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在《民法典》出台后,随着相关司法实务的增加,此种争论将显示出更大的价值。理论界对生活安宁权益的内容与特征的认识较为统一。大都认为其主体为自然人,其保护的客体为一种生活安宁的利益,并且指出其具有依法可克减性,在一些情况下应让位于公共利益。
通过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笔者发现,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生活安宁权益的侵权类型方面的研究较为丰富,且在基本类型上形成了比较广泛的共识,在其他类型上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为下一步我国生活安宁权益的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然而对救济方式的研究则较为少见,其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生活安宁利益概述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生活安宁利益这一问题的研究上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成果,但是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生活安宁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此项权利是隐私权的一项特殊内容,是人们所拥有的保持平稳安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斥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扰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应指人们拥有的个人生活领域不受非法侵扰以及免受单纯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因为各派学者对生活安宁权利的归属有较大分歧,所以在对此种权利的称呼上也有所不同——持“特殊隐私权”说的学者一般将其称为“生活安宁利益”,而持“独立人格权”说的学者则更倾向于将其称为“生活安宁权”或“安宁权”。我国《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一项内容,纳入到了隐私权的保护之中,使隐私权的定义在人格权编中得以完善,也为生活安宁权利的归属之争在法律层面上画下了一个句号。因此,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将之统一称为“生活安宁利益”,讨论其在隐私权项下的保护问题。
(一)生活安宁利益的内涵
1890 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最早提出个人生活安宁权这一概念,在他们看来,由于人们对自己的本质的认识由着眼于重物质性转向着眼于智力、情感等精神性本质,人的生活权利(right to life)逐步演进为享受生活的权利(right to enjoy life)。伴随着这种认识,法律不仅保护人们免受物理性的身体上的伤害,还要保护人们免受此种伤害的威胁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上的恐惧,也就是说,法律不仅保护个人不受物理上的侵害,还保护个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安宁。[1]美国法学界对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观点产生了强烈的关注,美国侵权法也受到了他们的观点的影响,他们所提出的个人生活安宁权这一概念也对两大法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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