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征收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毕业论文
2021-12-24 16:27:01
论文总字数:17500字
摘 要
Abstract III
引言 1
一、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述 1
(一)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1
(二) 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 1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方式 2
1. 存续保护 2
2. 财产保护 3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 3
1.有信赖基础 3
2.信赖的表现 4
3.信赖值得保护 4
二、土地征收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出现的问题 5
(一) 土地征收中泛化的“公共利益” 5
(二) 土地征收补偿的计量规则不统一 6
(三) 土地征收中不合理的征收程序 7
三、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9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 9
1.致使公共利益定义模糊的历史因素 9
2.致使公共利益定义模糊的语言因素 10
3.致使公共利益定义模糊的执行因素 10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不足 11
1.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不统一 11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完善 11
3.实际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收益不足 12
(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合理性 12
1.土地征收程序缺乏透明化 12
2.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参与 13
四、对完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15
(一)完善公共利益的鉴定 15
1.通过概括列举式来完善公共利益的定义 15
2.通过多方作用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公正 15
3.通过事前和事后审查来保障征收方案的公正性 16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16
1. 完善补偿细则来统一补偿原则 17
2. 结合征收目的设定补偿标准 17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内容 18
1.完善决定土地征收的认定 18
2.完善土地征收的参与 18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1
政府土地征收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使得行政主体的权力得到保护,也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在征收土地时需做到:行政征收权必须被约束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在征收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化的程序;在征收后,针对被征收者的财产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泛化、土地征收的程序缺乏合法正当性以及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显失公平、缺乏合理性等问题。因此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土地时应当做到:首先,通过严格的价值衡量来确保“公共利益”的外延是否合理,否则会出现以“公共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次,在征收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正当的程序作为保障,避免出现公权力的过度扩张甚至是滥用的情况,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政府的征收使得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遵循损益相当原则进行补偿,避免出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 公共利益 程序正当 征收补偿
Trust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Government Land Acquisition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rust protection not only protects the power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but also protects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The principle of trust protection should be realized in land acquisition: the administrative right of expropriation must be restricted within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expropriation execution, we must follow the legal and legitimate procedures. After expropriation,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must be made for the losses suffered by the expropriated.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such as the generaliz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land expropriation, the lack of legitimacy in the procedure of land expropriation, and the obvious unfairness and rationality of the compensation after land expropriation. Therefore, when the state expropriates land for the needs of public interest, it should: first, ensure whether the extension of "public interest" is reasonable through strict value measurement; otherwise, there will be situations in which "public interest" infringes on "public interest". Secondly, due process is also needed to protect the expropriation from excessive expansion or even abuse of public power, so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from being infringed. Finally, if the expropriation of the government results in heavy losses to the property of citizens, compensation should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matching profits and losses to avoid the obvious unfairness of compensation.
Keywords:Trust protection principle;public interest;due process;collection compensation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信赖保护原则逐渐成为了“帝王条款”。信赖保护原则一方面需要维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需要限制公权力,因此它既发挥着维护社会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作用,又发挥着保障保护公民的正当性权益的作用。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成为了国家建设的必要手段,虽然这是一项被法律许可的行政行为,但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仍应注意征收的目的是否确实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在征收后给予被征收者的补偿是否合理。因此才需要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至土地征收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权利的行使范围,保护被征收者的信赖利益。可是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引发的问题依旧比比皆是,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述
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的对象可以是行政行为、法令、计划或者行政机关的承诺,其所保护的客体是公民自己的信赖利益或者公民对自己的权益以及财产的处置权,宗旨是使公民已有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稳定现有的法律关系。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信赖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产生的相关利益,需要得到Q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若确实需要对其进行改变的话,行政机关应当合理补偿相应的损失。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也是为了给行政主体诚信保障施加一定的约束性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发展,究其原因还要从1956年的一位妇人说起。一位寡妇得到了西柏林的市政委员所作出的一项保证——这位寡妇可以得到一项福利补助,但前提条件是她必须从民主德国(即东德)迁到(西德所属的)西柏林。于是,该寡妇答应市政委员所提出的条件迁到了西柏林,之后便拿到了西柏林的市政委员所保证的福利补助金。可是后来没过多久,通过调查与证明,该寡妇实际上并不符合该项补助的法定条件,于是又立即决定停止对其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且要求其退还之前所发放的补助金。但是该寡妇对此决定表示不服,随后便提起了诉讼。依照依法行政原则,柏林的高级行政法院认为市政委员对该寡妇发放补助金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可是依照法律安定原则,又认为该项补助是基于寡妇对西柏林市政委员所做决定的信赖,应该考虑其补助是有效合理的,因此需要衡量这两个原则之间的价值。后来经过德国宪法法院确认,西柏林的市政委员对该寡妇停止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且要求其退还之前所发放的补助金的行为,侵害了该寡妇的信赖利益,应当属于违反法律安定原则,所以最终判决该寡妇胜诉,此案件促使了信赖保护原则进一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1]1973年,在德国法学者大会上,讨论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这个议题,很多专家都对其予以关注,从而明确了其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3年之后,联邦德国程序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后,其被作为宪法原则得到了和依法行政原则相同的法律地位。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方式
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废止、撤销、变更的决定,则必须要向公民说明理由,听取公民的陈述与申辩,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举行听证。可以根据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所做的利益衡量,将信赖保护的方式分为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由于这两种保护方式各有其适用的局限性,因此通常在行政行为中都是交叉适用的。
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指的是若行政机关废止、撤销、变更这一行政行为,要达到的公共利益小于废止、撤销、变更这一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所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时,原本的行政行为应该维持,其法律效力不能受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指的是尽管行政机关的原行政行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但是如果将此行政行为作出改变后所实现得公共利益比维持这一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要大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原有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撤销或者废止的决定。与此同时必须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这其中主要以经济补偿的形式为主。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要件
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不能变更,还需要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使得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平衡的利益。信赖值得保护、存在信赖表现、有信赖基础这三个要件同时存在时,信赖保护原则才能应用,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补偿自己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1.有信赖基础
根本上来讲,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源于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权威。而政府所为,即我们所说的行政行为,且其具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分,那么所形成的信赖保护就可以分为抽象的信赖保护与具体的信赖保护。抽象信赖保护的基础是各种行政文件与行政立法,其对于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效力。具体信赖保护的基础是对于特定对象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其仅仅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不具备普遍的法律约束效力。在具体的信赖保护中,信赖的基础是不限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的,例如行政相对人认为是合法的,而且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也不存在过错,那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只要有效也能够成立。
2.信赖的表现
信赖表现在实际信赖保护的过程中,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在信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的生活、财产、权利做出相应的处分的行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而在抽象的信赖保护中,因为其信赖基础本身较为抽象所以只有在具体适用时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推定。
3.信赖值得保护
可以得到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机关,而且信赖具有无过失的、善意的基础,其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若信赖以行政相对人恶意欺骗为基础,那么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行政相对人并不知道这一许可违反法律,且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进行申请后取得许可,那么行政相对人基于该项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应当被保护。相反若行政相对人明知该项许可是违法的,还提供虚假的材料进行申请并取得了许可,那么基于该项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应当被保护。《行政许可法》中对不值得保护信赖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一,行政相对人通过不正当的、胁迫的、恶意欺诈的方式得到信赖;其二,行政相对人没有完整、正确地说明关键事项;其三,行政相对人明知道或因为重大过失而不知得信赖基础的违法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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