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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人格权侵权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4 16:27:19  

论文总字数:13423字

摘 要

二十一世纪网络信息蓬勃发展,网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 ”模式与多种传统社会活动相结合,推动社会进步,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但是,我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威胁。因为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信息结合体,但是利用网络进行活动的人却是实体的,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主要分析了传统人格权与网络人格权的区别,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特点,强调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与网络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还分析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各方主体的责任认定。最后指出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所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 :网络人格权 网络侵权 人格权 言论自由

Research on the vio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bstrat

In the 21st century, network information is booming, and the network has penetrated into all areas of social life. The combination of the "Internet " model and a variety of traditional social activities has promoted social progress and greatly changed people's lifestyles. The Internet provides us with a good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interaction, but we are also facing new challenges and threats. Although the network is a virtual combination of information, the person who uses the network to carry out activities is a real entity, and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occurs frequently.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raditional personality rights and online personality righ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emphasizes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of speech, public right to know and online personality rights. It also analyzes 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parties to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 personality right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Network Personality Right, Network Tort, personality right, freedom of speech

目录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特征 1

(一)侵权主体更加隐蔽 2

(二)网络环境下人格权客体存在特殊性。 2

(三)损害行为发生具有简易性 3

(四)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3

二、网络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5

(一)网络环境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 5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5

三、 国外网络侵犯人格权的保护制度考察 7

(一)美国 7

(二)欧盟 8

四、我国现行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9

(一)法律条文 9

(二)网络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 9

1.责任主体 9

2.归责原则 10

3.责任划分 11

4.承担责任的方式 11

5.免责事由 11

五、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2

(一)现存问题 12

1.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 12

2.归责原则不明确 12

3.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严苛 12

4.现行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13

(二)解决建议 13

1.完善立法 13

2.明确赔偿标准 13

3.发展行业自律组织 14

4.提高网络用户的网络道德 14

结语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民事权利,由各种人格利益组成,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内容。人格权通常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前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而后者指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四方面无法用具体人格权描述的但仍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权利。

而人格权侵权指行为人损害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网络虚拟主体应是不享有人格权的,但是网络民事活动往往是现实民事活动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其行为后果往往影响到网络虚拟主体在现实中所对应的权利,应此应当加以保护,尤其是在现实网络快速发展环境中,对权利侵害的便利性、低成本性更要求我们加强对网络上权利的保护。网络人格权与传统的人格权内容上没有根本的不同,并非新的人格权类型。只是在网络环境特殊背景下,其客体反应出集合性、扩展性等特征,使网络环境人格权侵权与传统人格权侵权相区分,在表现方式、保护方式上显示出特殊性,比如,网络人格权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并非所有网站皆要求网络用户实名认证或者存在一人拥有数个账户的情况是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客体内容由于网络特殊性而有所侧重和扩展,网络人格权侵权损害行为低成本性,随手转发传播或许已构成侵权;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不可挽回性,网络人格权侵权往往伴随着精神损害,难以量化损害,且网络空间传播迅速,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挽回局面。这些都是都是人格权侵权在独特网络环境下与传统人格权侵权相区别的新特点,针对这些网络人格权侵权的特殊性,不能单纯照搬传统人格权保护方式,因此突出网络人格权侵权的特殊性和针对该侵权行为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笔者认为,网络人格权侵权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基于过错或者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行为。不论是现实中人格权侵权行为还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我们都要加以约束和管制。

网络环境具有特殊性,网络民事活动是民事活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网络人格权侵权与传统人格权侵权相区分,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更加隐蔽

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具有较强的隐匿性。虽然目前我国主张网络实名制,但是仍然有很多网络服务商基于其技术或者财力等方面原因,不能推行网络实名制;或者即使网络服务商本身主张网络实名制,但是却并非强制性,基于网络使用者的意愿,隐蔽性还是很大,再者,不同于现实生活,网络用户不仅可以用自己真实名字表明身份,也可以用一些虚拟的名称,比如,一个网络用户在QQ、微博、微信可能所选用的代表自己身份的昵称或者其他信息完全不同,当然与其真实信息更可能完全不符合,其网络身份与其真实身份可能完全独立。网络的隐蔽性也是最初网络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网络的隐蔽性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使人们发表在现实中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能表达的话和观点,显示了言论自由。但是很多不法分子也正是借助网络隐蔽性这一特点利用网络行不法之事,比如前几年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或者一些私生饭贩卖明星信息的事件,都是网络隐蔽性不尽完善之处。再者,网络世界本质上数据所组成的世界,数据是可以随意修改或者删除的,网络地址也可能存在伪造,因此当真正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身份可能难以确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的隐蔽性虽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还有,网络空间存在无国界性,不同地区的网友可以实现即时交流,但是现实空间存在地域性,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很难即时确定侵权主体。

(二)网络环境下人格权客体存在特殊性。

传统人格权分为是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方面,网络环境中人格权益的内容与传统人格权客体相比更加广泛。网络作为迅速发展的新生事物对人的生活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法律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具有滞后性,此外,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导致网络环境中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客体不同于传统。比如有的学者认为现实中的姓名权所延伸到的网络空间上的网络名称(ID)也应是网络姓名权所要保护的对象,自然人有权更换自己的姓名,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接受网络用户更改网名要求,应属于侵害网络姓名权;再者以声音为例,其本非传统条件下人格权保护范围,但是在网络环境中,声音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存在方式,很容易被复制或者模仿假造,从而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声音应属于网络人格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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