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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毕业论文

 2021-12-24 16:27:45  

论文总字数:12807字

摘 要

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已突破原有传统的观念,大数据技术不断的增长,人工智能的出现也在打破人们的传统认识,它已从人类办公的工具----弱人工智能,不断的发展成现在可以有“创作”行为的强人工智能,其生成物可以涉及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领域,大有以假乱真之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出现,向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其“创作”行为产生的内容成果,应如何定义,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与调整,以及其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都已成为目前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的作品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人类应享有其权利,人类应是参与人工智能创造与运行的主体。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以认定为是事实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但可受著作权法的调整。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独创性

The influ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copyright law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modern society has broken through the original traditional concepts, the growth of big data technology, the emerg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also breaking people's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it is from human office tools - weak ai, continuously develop can now have a "creative" strong ai, its products can be involved in music, art, literature, art, a realistic-looking streak. The emerg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content poses a new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law. Based on its "creation" behavior, how to define the content results, whether it can be a work in the sense of copyright law, how to be protected and regulated,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ve become the problems we have to face.

Key words:AI Copyright The originality

目录

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影响 I

摘要 I

引言 1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2

(一)著作权法法律主体的属性 2

1. 从法理学方向分析其属性 2

2. 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 2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 3

1.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

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4

二、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影响 6

(一)影响 6

(二)国外冲击 7

三、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的应对 9

(一)明确权利归属 9

(二)权利保障问题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引言

人工智能这一科学领域,从广义上来看是属于计算机这门科学的,人工智能在不断的研究人类智能的本质,并致力于能在这样的研究中,研发出能和人类的大脑反应的智能方式近似的机器智能,它涉猎了ROBOT领域、语音分辨领域、数字化识别领域、图片处理领域和专业专家领域等多个方面。人工智能的出现与进步的十分高速,并且不断的做出一些建树性的成就,它不仅在科技上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飞跃,更在理论上跨出了许多值得令人深究的研究,其涉足的区域也不断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智能,它智能模拟人类思考,但如果其发展顺利,终有一天也可能又超过人的智能的可能。这样一个十分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十分多的方便,但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些冲击,比如法律领域。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类思考与生成一些与人类大脑十分相似的信息内容,这种内容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十分相似,甚至在无作者署名的情况下,人类无法分辨到底是机器还是人类创作的,这样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就应需受到和人类的作品差不多的法律调整,而人类的作品是由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对于AI机器人与其的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是有效的。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一)著作权法法律主体的属性

1. 从法理学方向分析其属性

只有人类存在的领域才存有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学这门学科的主要探究内容,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科技过程活动和认识成果的一门学科。自然法学派,其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坚定最有力的义正的是除在社会中被制作出的约定和国家创造出的法律的,是产生于人精神中的习惯法且高于人定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法律制度是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的制度,科学的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各个法学流派虽主张不一,但有一点他们达成了共识,法是为人类创制的,法服务于人类社会,促进和保障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确保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由此可见,人是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不论是在法的研究、法的产生与遵守,法的创制与废止,抑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中,人作为主体,都是必然参与的一部分。据《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1],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其种类有自然人(公民)、法人(机构或组织)、国家。我们可得知,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讲上述三类主体纳入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不论是法人还是国家,其都是以人类为单位组成的。

2. 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不断的发展与成熟,其从仅为辅助性的人类使用工具,不断进步成为现在可以有“创作”行为的工具,人工智能一改以往的辅助性能,而有了属于自己的运转系统,这种系统有了类似人脑的思考与处理数据的能力,可以生成属于文学、美术、音乐等领域的内容,这对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精神产品是人类社会的特殊产物,用于满足人的精神所需,属于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无形的,它代表着人类精神世界的价值与利益,一般指物中所承载的信息、技术、知识和精神文化等。美国谷歌公司产出的人工智能机器人Deep Dream创作了一幅画并于2015年拍卖;2017年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发表发行,2019年5月,小冰又化名为“夏语冰”通过了中央美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考试,并于7月13日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画家身份举办为期一个月的个展《或然世界Alternative World》,2016年日本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在“星新一奖”的比赛中顺利通过了一审。引起世界性的轰动。这些事例都在向这本只属于人类的精神产品挑战,同时这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应如何受到保护,受到何种保护,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在上一部分中谈到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类,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例如,2018年的“黑猩猩自拍照”著作权纠纷的案件,美国最终判决黑猩猩不具有著作权法上赋予的法定地位,因为其不是人类。在著作权法中,其主体只能是人类。著作权法属于私法,著作权的权利属性属于私权,私权是指私权利,私为私有,是个人、法人以及非法人以至上升到国家,在民族、正义的社会与经济领域中所拥有的关于人身和财产的相关利益的全能。私权保护的是与人类相关有利因素,人类是社会中需要利益并且消费利益的主体。可以说,著作权的产生、形式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调整。著作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不具有接受其生成物给其带来的收益的能力,从人身权的角度考虑,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人类。因此,人工智能是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的,人类社会也无法接受由人类所创造出来的机器人在法律地位上与人类平等,这将会使人类社会遭受巨大的冲击。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

1.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吴汉东主编[[1]],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是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的。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2]]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即可视为独创性。“独”是指智力成果应当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创”是指创新性,与现有的作品不一样。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确认公民可以成为作者,并在著作权的取得问题上采取创作主义的保护方法。而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通过继承、转让或赠与等方式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3]]因此,作品的主体只能是作者,而作者只能是公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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