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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背景下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1-12-27 21:18:35  

全文总字数:3671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股权众筹定位为“草根金融”,其产生、发展的本质是服务于初创型、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是一种迎合社会需求的新型、低成本融资方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浪潮催生了很多具有创新经营理念的创业人才和创业团队,但是由于处于事业开创期,原始资金缺乏,且一般当下的运营规模小,传统的融资渠道狭窄,导致创业之路苦难重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多层次发展。相比较于传统的公司、企业融资方式,股权众筹具有“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特点,迎合了初创企业对原始资本的需求,并且借助欣欣发展的互联网红利,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二,其次,我国民间资本有着很大的发挥空间。随着社会结构深化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居民生活富裕起来,手头的闲置资金也逐渐变多,而且也热衷于参与金融市场,近年来,股票、基金市场的大热便是很好的证明。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社会资本这一潜在力量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一方面解决初创企业的融资困难,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有效地引导、整合社会的闲散资金,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让其与企业共享收益,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高效配置。

第三,虽然股权众筹有其优势,但若没有完备的立法对其干预,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很大风险。股权众筹平台交易存在融资者信息透明度不足、投资者经验缺乏、融资者欺诈等问题,这些都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股权众筹的风险问题、监管问题进行研究。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在国外已有相当完善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美国jobs法案、英国fca法案等均为股权众筹作出制度规划,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仅颁布了《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可以说在股权众筹领域,立法尚属空白,法律的滞后性已经阻碍了新兴融资模式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股权众筹立法方式,分析其中内容的利弊,进而构建本土环境下的股权众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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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我国尚未对其作出立法回应,在股权众筹立法欠缺的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与《证券法》下公开发行的矛盾等;

二、股权众筹除了存在法律风险外,在融资过程中还会出现其他风险,如众筹平台、融资者的欺诈、重要信息不披露、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池等,这些风险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三、分析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对于其中有益经验进行借鉴,如投资者分级制度、规定融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具体的披露事项、解除公开宣传禁令、小额融资注册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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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通过阅读相关论文进行研究,并且阅读关于众筹的书籍,了解众筹的发展历程。

2017.2.1——2017.2.28确定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等

2017.3.20——2017.4.15撰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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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刘宪权.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 法商研究,2015,(06):61-71.

[2]刘明. 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j]. 法学家,2015,(05):95-104 178.

[3]樊云慧.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 法学,2015,(04):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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