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中劳动雇佣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开题报告
2021-12-27 21:20:50
全文总字数:1241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互联网环境下,劳动雇佣关系正在不断变革和发展,并且产生了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模式。在我国没有系统地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新出现的共享经济进行规范的前提条件下,有必要在学理上对共享经济下的劳动雇佣关系予以定义和梳理。我国目前已经产生了一些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争议和纠纷,如何在这些争议中解决双方的矛盾和争议,如何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在论文中将要提出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我也会在立法上给出我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而不断发展,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均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以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为例进行分析,美国官方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缘由就是Uber在美国的集体诉讼案例,美国官方的司法解释是倾向认定为劳动关系,在中国官方出台的法律文件是在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官方也是将互联网约租车涉及到的雇佣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理论界则多认为是劳务关系。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处于闲置状态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使用权的有偿让渡,这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劳动关系模式。本文将从互联网约租车平台这一共享经济的典型模式切入,并以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为例分析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性质。考虑国内外相关司法案例及判决结果综合分析。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劳动关系理论出发,对网约租车平台与司机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激起理论界的关注,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以及仲裁或审判机关的判定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我在12月份左右确定了论文的选题和切入点在寒假期间在律所实习期间也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看法,同时对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思路进行了大致的梳理,确定了要研究的方向在3月份大纲完毕后,我将在4、5月份对论文的主体部分进行正式和系统的写作工作并在这两个月的期间不断完善和修改,在五月份的时候完稿。
预期效果:对网约租车平台与司机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对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进行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对于共享经济研究的主要意义,同时考虑到我国在共享经济领域立法的缺失,针对文章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4. 参考文献
1、陈微波《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模式的发展演变——基于人力资本特征变化的视角》,现代经济探讨,2016
2、彭倩文、曹大有《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
3、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