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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刍议文献综述

 2021-12-27 22:15:25  

全文总字数:4957字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引言

当今世界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同人作品应运而生。同人作品(FAN FICTION)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的作品。同人作品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又区别于大众一般认识中的著作权对象,其与原作品具有或紧密或松散的关联性。同人作品从一开始作为同好者之间相互交流的产品,如今已经开始进行了商业使用。当前法律对于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并未进行特别规定,实践中由于同人作品的商用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同人作品著作权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而导致的同人作品对原作品可能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应该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在保护原作品著作权的同时给予同人作品以创作根基的合法性和商用的合法性,是在探讨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时无法回避的两个问题。本文意在通过论述同人作品在涉及侵权问题时反垄断法的适用以及同人作品可以通过对原作品依照合理使用制度而合法使用原作品的某些元素,进而提出协调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权利冲突以及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主要研究内容:

一、同人作品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规范创作行为,同人作品的创作问题亦受此法规制是应有之义。但实践中发生了多起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判定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2017年,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构成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此间的少年》虽然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了其作品中的部分著名人物名称,但《此间的少年》但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学界对此判决有所争议。袁秀挺认为反不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使得经营者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在个案中,法院可以引用《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条款,认定具体案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在实践中滥用《反不当竞争法》的条款来介入已有的用于规范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于法理而言并不合适。并且,同人作品有其自身的价值,有利于繁荣文化创作,甚至能起到带动原作的作用。如果对所有的同人创作都以反不当竞争法来规制,则会打压文学创造的积极性。[1]张君伟认为反不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是平行关系。反对认为反不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兜底保护,从而认为反不当竞争法是一般法,著作权法是特殊法的观点。在“金庸诉江南案”中法院认为作家江南及其相关出版社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要件进行审查,与知识产权法是否保护该成果无关,不应该排斥反不当竞争法对于文学作品保护的排斥。[2]但尽管法院引用《反不当竞争法》并无法理上的错误,张君伟认为依照《反不当竞争法》,《此间的少年》对金庸的原著小说只是借鉴了名字、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等抽象元素,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龙文懋认为同人作品与其他的著作权客体并无不同,只有在涉及抄袭、剽窃等特定情况下才应该加以规制,而著作权法对此已经加以明确,不宜在竞争法上扩张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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