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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属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9 21:39:58  

论文总字数:11279字

摘 要

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具有不同的涵义,否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学者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特定区域的气候资源可以以证照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完全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具有正当性,立法所作的宣示性规定,用意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要存在染指的企图。气候资源由谁占有和利用不是任意的,应该是气候资源的所有人所能选择和决定的,选择和决定的方式是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不仅具有行政法上的准入意义,而且还具有物权法上设定财产权的意义。以资源占用权来规制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合法、可行,而且比单纯的行政法规制来得优越。

关键词:气候资源 气象要素 物的特定性 国家所有权 资源占用权

Abstract

Climate resources and meteorological elements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Scholars who deny climate resources as national ownership confus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 climate resources in a specific region can be specified by means of license, which fully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object of real right. Climate resources are legitimate for the country. The declarative provisions made by the legislation are intended to prevent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from having any intention of involvement. Who owns and uses climate resources is not arbitrary. It should be the choice and decision of all people. The way of choice and decision is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However,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not only has the accessible significance in administrative law, but also has the meaning of setting property rights in property law. It is legal and practicable to regulate climate.It is also superior to administrative law.

Key Words: Climate resources; Meteorological elements; The specificity of things;State ownership; Resource occupancy right

目录

一、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的涵义辨识 2

(一)气象要素的涵义 2

(二)气候资源的涵义 2

(三)气象要素与气候资源的辨识 3

二、气候资源的特定化 5

(一)物权客体的特定化 5

(二)气候资源的特定化 5

(三)气候资源特定化的方式 6

三、气候资源不具有国家所有正当性的质疑 7

(一)气候资源国家所有的现行法解释 7

(二)“气候资源全人类共享论”质疑 7

1.关于“气候资源的动态性”的质疑 8

2.关于“气候资源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特点”的质疑 8

3.关于“民法和宪法中均未区分公共自然资源与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的质疑 8

4.关于“明确全人类共同享有气候资源和平等使用的权利”的质疑 8

(三)“气候资源国家所有与行政许可捆绑论”质疑 9

四、规制气候资源权属的立法建议 11

(一)气候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立法规制 11

(二)气候资源利用权的立法规制 12

1.气候资源利用权的物权法分析 12

2.气候资源利用权的行政法分析 13

3.气候资源利用权中的空间使用权 14

五、结语 15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自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黑龙江气候资源条例》)以来,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及权属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气候资源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并在其上设定国家所有权。而且这一争议还是表面的,更深层的问题是,这个问题在学理上未作出很好的解释。在学界未能从理论上充分阐明和解释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属关系的背景下,许多省份又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气候资源条例”,争相规制气候资源的归属和利用。因此,对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及权属问题加以深入研究,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建议很有必要。

一、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的涵义辨识

要阐明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就得将与气候资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气象要素概念的涵义厘清,然后再进行两者的辨识。

(一)气象要素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基本上属于恒定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尽管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上会有不均匀,但整体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1]这样的观点未能区分气象要素与气候资源。

所谓气象要素,是指一定区域特定时期气象状况的大气变量或现象,如气压、温度、风力、云层、湿度、降雨、能见度等。各地气象台站所播报的天气预报,其内容主要涉及的就是气象要素。

上述气象要素可以通过相关的物理量来衡量,如温度、气压、风速、空气湿度、降雨量、能见度、日照时长等,进而表明大气的物理状态或物理现象。[2]但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气象要素的物理量等同于气候的资源量。

(二)气候资源的涵义

我国立法尚未对气候资源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些年,我国的一些省份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气候资源进行了界定。[3]这些地方的“气候资源条例”在给气候资源下定义时,普遍强调气候资源“能够被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所利用”是认定气象要素成为气候资源的前提,即只有为人类所认识、并通过科学技术能为人类所利用的气象要素才能成为气候资源。不同点在于定义中是以“资源”还是以“气象要素所产生的物质和能量”作为气候资源的属概念。例如,黑龙江和江西省在定义“气候资源”时都是以“资源”作为属概念,而陕西省和湖北省在定义“气候资源”时都是以气象要素所带来的“物质和能量”作为属概念。两种定义方式体现了对“气候资源”的两种不同认识,无优劣之分。

(三)气象要素与气候资源的辨识

气象要素是纯自然的物质或能量,气候资源则不仅是自然的物质更是社会的物质。因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来源于资源。也就是说,一旦某一自然物质被称作资源就必定加进了社会因素,气候资源亦是如此。

气象要素多种多样,有的被开发利用,有的尚未被开发利用,这主要决定于人们所拥有的技术条件的先进程度,及决策与管理是否得力。这说明气象要素要从一种自然现象或物质转变成为一种社会资源离不开社会因素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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