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08 22:44:55
全文总字数:3707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三机关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环境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线又一次聚焦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一议題上来。环境两法衔接机制问题是近年来随着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环保问题愈演愈热而发展起来的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问题。该工作办法的适时出台顺应了"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化罪行为"的需要 。
目前学界对环境两法衔接机制议题的研究注重实务操作层面而轻视从权力本质入手去挖掘理论深度,对该实务性问题的理论本质阐述得不够透彻,在概念界定、要素分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含糊感。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议题具有较大的理论研究空间。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健全有助于填补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两种环境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空档,畅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环境的协同保障作用,改善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现实困境。该选题契合实务应用需要,对丰富环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理论、深化我国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2006 年至 2012 年的“零星研究”阶段。在此期间,学界共发表的研究文献仅有 11 篇,且零散分布于各个年份,足见学者们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并不重视。寥寥数篇文献之中,最具价值的莫过于李清宇和蔡秉坤(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刘晓莉和孔艳(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若干思考)直接以“环境‘两法’衔接”为主题展开的研究,以及赵微和郭芝(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司法障碍及其对策)、徐平(环境刑法研究)在研究环境行政执法或环境刑事司法时所间接论及的“两法”衔接问题。考察现有研究文献,环境“两法”衔接问题首先由环保实务界人士提出。早在 2006 年,辽宁省营口开发区环保局人员卢秉天就撰文指出,环保部门在界定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及适用法律时较为困难,提出“应及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讨论与侦查,有效进行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但遗憾的是,环境“两法”衔接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重视。总体上看,“零星研究”阶段取得的成果较为阙如,仅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以宏观概述或知识介绍为主。
第二,2013 年至今的“密集研究”阶段。自 2013 年以来,国家高层对环境司法保护与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国家决策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15 年先后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健全环境‘两法’衔接机制”,2016 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申“完善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在国家立法层面,2013 年环保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简称 2013 年《衔接意见》),时隔不久,环保部又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简称 2017 年《衔接办法》)。顶层设计者在短时间内密集发布此类部门规章,一方面说明环境“两法”衔接问题已极为现实和紧迫;另一方面,也说明环境“两法”衔接确实困难与复杂。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从司法实务中热度较高但学理层面重视程度不够的环境两法衔接议题,厘清环境两法衔接机制所牵涉的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之间的理想配置关系。
对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在我国立法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出案件移送不规范、证据衔接困难、长效协作制度未落实、信息共享不全面、地区短板严重等几个问题;并从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特点、相关法制建设、部门关系、监督与救济保障、部门主观意志等角度入手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推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法制化、逐步改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弊病、适度推行行政权的准司法化、确立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功能定位、重视环境治理中司法权的角色作用、强化对社会监督的诉权保障、完善相关技术和人员配套建设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实施方案 1、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关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环境两法衔按机制在我国立法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现状进行考察来发现相关问题上的不足,在适当参考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分析研究。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成功之处。 2、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3)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4)继续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进度安排 1、2018年1月6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18年1月14日前,提交任务书 3、2018年2月28日前,提交开题报告 4、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5、2018年5月10日前,修改论文 6、2015年5月20日,论文定稿 7、2018年5月底,论文答辩 预期效果 着眼于司法实务中热度较高但学理层面重视程度不够的环境两法衔接议题,深入挖掘该实务现象背后的理论本质,厘清环境两法衔接机制所牵涉的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之间的理想配置关系。对环境两法衔接机制在我国立法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现状进行考察。提出推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法制化、逐步改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弊病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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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李清宇,蔡秉坤.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2
[2]王树叉,冯汝.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对策[J].法学评论,2014
[3]刘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讨机.中国环境监察,2016
[4]刘晓莉,孔艳.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若干思考[J].当代法学,2010,(4)
[ 5 ] 武建华.大数据条件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对接[N].人民法院报.2017-01-11
[ 6]董邦俊.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
[7]康慧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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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刘海鸣.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环境法治,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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