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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制度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毕业论文

 2022-01-13 20:34:17  

论文总字数:12328字

摘 要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落实到各个分则中才能实现价值。具体到合同编,我们可以以附随义务的绿色化为衔接点。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化改造是指将《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作为判断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存在和以及如何履行的标准之一,即绿色原则应与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组成合同附随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并且贯穿于附随义务的认定、履行、完成等各个阶段,其目的是实现对私法主体生态利益的保护。在实现该目标的同时,这也会促进社会整体生态环境的提高,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为了实现该目标,就要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入手。但在现阶段,应该侧重采取立法途径。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附随义务的特点来进行绿色化改造。

关键词: 附随义务 绿色原则 私法自治 生态利益

On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the obligation attached to the contract

Abstract

"The general civil law" stipulated in article 9 of the green principle, to implement value can only be achieved in all the specifics. Specific to the contract, we can be attached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green link. Green supervision duty is to change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rticle 9 the green supervision principle is a compulsory monitoring and implementation standard, that is to say, the legality of the green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 of supervision, throughout the monitoring discovery, implementation and completion stage, i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interests. In achieving this goal at the same time, it will als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society as a who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in the nature of social public welfare.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goal, it is necessary to proceed from bot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pproaches. But at this stage, should focus on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ecological renewal must b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periods.

Key words: Collateral obligation; Green principles; Private law autonomy; The ecological benefits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绪论 1

一、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价值定位 1

(一)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基本内涵 2

(二)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价值定位 4

二、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改造的基本途径 5

(一)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改造的立法途径 5

(二)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改造的司法途径 7

三、不同阶段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化扩展 8

(一)先合同义务的绿色化扩展 9

(二)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绿色化扩展 9

(三)后合同义务的绿色化扩展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绪论

“绿色原则”在经历重重困难之后,终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被立法机关写入《民法总则》。虽然对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在目前的立法境况以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危害的情况下,承认“绿色原则”的民事立法准则和裁判准则的价值功能无疑是明智之举。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将绿色原则与民法各编有机融合,实现民法总则与各分编以及各分编的体系的高度融贯是民法学者应追求的目标。目前,民法典物权编通过相邻制度、构建“公众用物”制度、扩大物权体系等具体措施实现了绿色原则与物权法的对接;侵权责任编通过环境侵权制度贯彻了民法总则的绿色化要求;人格权编的研究中,已经出现了通过法理解释将环境权纳入法定新型人格权中,从而使环境权成为新型人格权加以保护的观点。但是,合同编的绿色化改造中,仅仅出现了一些较为笼统的观点,并没有具体的细化建议。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绿色原则本身的公共属性与合同所强调的意思自治的特点相冲突,而大多数学者并没有从意思自治的本义出发,而是从强加公共利益与合同法的关系入手,这样的观点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绿色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缓和现代中国社会的环境压力的“应急性”手段而出现的,缺少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比较法考察,这都使得大部分学者通过转引“公序良俗”“维持公共利益”等理念来实现合同法与绿色原则的接轨,并未从其本义入手。当然,在“如何实现合同编的绿色化改造”这一类问题的探讨上,也达成了一定共识,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附随义务入手,通过对以上相关制度的改造与扩展实现合同编的绿色化。但有关观点和建议,没有很大的实践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学术界已有基本观点的基础上,选取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化改造作为研究对象,并主张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化改造是实现私法自治与实质正义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权利人最佳利益的重要途径。

一、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价值定位

“改造”意味着在先前的价值选择上注入新的考量因素。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改造的基本意蕴就是在肯定附随义务具有保护经济利益功能的同时也主张应将生态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这是实现合同法与绿色原则相对接的重要一环。

(一)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基本内涵

合同附随义务绿色化的内涵是指将《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作为判断合同附随义务的是否存在和以及如何履行标准之一,即绿色原则应与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组成合同附随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并且贯穿于附随义务的认定、履行、完成等各个阶段。

附随义务作为由来已久的法律名词,虽然获得多个地区和国家的承认,但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是指“未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1]有的认为所谓附随义务就是指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据诚信原则或交易的性质、目的和惯例而贯穿于合同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非根本性义务。[2]而我国大陆地区的通说观点认为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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