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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初次配置研究毕业论文

 2022-01-16 21:13:19  

论文总字数:15461字

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载入我国宪法,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首要制度。目前,我国的排污权初次配置仍处于试点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完善,立法还不健全,对排污权初次配置的定义、主体规定、程序问题以及配置方式等都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存在缺陷,程序上存在漏洞,各试点地区发展也参差不齐,无法形成统一的配置体系和交易市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基于公平正义,我国应当采用以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分配模式,并逐步确立分配数额和分配标准,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配置体制。此外,我们仍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分配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明确政府定位、规范配置程序。

关键词:排污权 初次配置 分配模式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initial allocation of emission rights

Abstract

Ecological progress has been enshrined in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has become one of China's five development concepts.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stems to realize green development, and the primary allocation of emission right is the primary system of emission right trading system. At present, China's initial allocation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 is still in the pilot stage, with imperfect systems and legislation. There are no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norms on the defini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various pilot areas is uneven,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form a unified allocation system and trading marke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China should adopt the distribution mode with free distribution as the main and compensated distribution as the auxiliary,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the amount and standard of distribution, and establish a nationwide unified distribution system. In addition, we still nee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distribution, clear government positioning, and standardize the allocation procedures.

Keywords: Emission right; Initial allocation; Allocation models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排污权初次配置的基本问题 2

(一) 排污权初次配置的概念及特征 2

(二)排污权初次配置的法律关系 4

二、排污权初次配置制度的内容 5

(一)排污权初次配置模式选择 5

(二)基础价格的确定 7

三、我国排污权初次配置的实践与问题 8

(一)浙江、山西的地方实践 8

(二)排污权初次配置中的问题 10

四、排污权初次配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2

(一)建立健全排污权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 12

(二)初次分配中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 13

(三)在初次配置中明确政府的定位并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14

(四)初次配置中分配模式的选择与价格确定要依据实践情况予以确定 14

结语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引言

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愈发严重。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我们的重要任务,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产生了破坏,而法律中规定的排污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减少了排放,我国目前在许多地区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排污权制度的首要问题,而排污权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要想研究好排污权的初次配置,首先就要了解其理论基础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该制度是指对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的总和与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放量之和予以控制。总量控制制度是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中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1]我国是由环境保护部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污染物总量,然后由国务院分配给各省、市,再逐渐分配,直到分配到具体的排污单位。通过该制度,可以明确我国的环境承载能力,也能更好的规划经济社会发展。

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排污权制度。初次配置研究更是要以此为依据,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由政府对排污额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配置模式进行逐级分配最终到达排污单位,实现减排的目的,保护自然环境。我国学者对排污权制度有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排污权的初次配置领域却仍不成熟,因此本文将分析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配置模式和基础价格等内容,并对比试点地区的实践,发现问题,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现状的配置模式并提出在初次配置的过程中的建议。

一、排污权初次配置的基本问题

排污权的概念是由美国提出,而后引入中国。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排污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是指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根据一定时间和空间下的环境容量,确定相应的排污权总量,分配各个区域的最大排放量,并对各个排污权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称的一项制度,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在法律关系包括排污权配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排污权初次配置的概念及特征

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排污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概念和特征是研究其配置模式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1.1排污权初次配置的概念

排污权这一概念是论述初次配置的基础。排污权这一概念本身是舶来品,由美国最先提出,经过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后才在我国出现。排污权,最早由经济学家科斯提出,它是对产权制度的一种重新解释。他认为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一种社会负外部性,而通过设置一种产权,则可以将这种外部性纳入市场中,从而产生经济效益。 1966年克劳克结合科斯理论提出了排污权交易概念,并被美国引入到了环境治理中,并在酸雨计划和铅权交易计划中证实了其合理性。1987年上海首先进行了水污染排放权的转让,拉开了中国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序幕。随着实践的深入,对排污权的理论研究也更加全面。综合各方学说,笔者认为,排污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等排污单位按照政府预先划定的排污指标,在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向大自然排放污染物、废物的一种权利。

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排污权之上,是指政府结合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目标,设定相应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拥有特定配额的排污权,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进行排污,并且可以结合市场机制,拥有剩余额度的排污单位可以售出自己的权利,而排放超标的单位也可以通过购买他人的排污权完成交易,实现排污,从而达到低成本治理环境的一项制度,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初次配置在这项制度中占据核心位置,只有处理好初次分配,才能真正将此项制度的效益达到最大化。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指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和原则,根据一定时间和空间下的环境容量,确定相应的排污权总量,分配各个区域的最大排放量,并对各个排污权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称的一项制度。

1.2排污权初次配置的特征

排污权的初次配置是一个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的一项制度,因此其同时具有公权特性和市场交易的特征。其一,排污权的初次分配的目的是政府对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得出,它的基础是环境权,而环境权是一项公权,是需要公权力保护的。政府正是扮演着对我国公共资源保护的角色。既然每个人都有环境权,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有排污的权利,那对于自然来说是一种灾难,在利益面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心,只有政府,处于中立的立场, 出于对环境的保护,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政府对排污权进行首次配置,根据不同的地域和行业,分配不同的基础指标,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杜绝浪费,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其二,排污权的初次分配是一种行政许可的行为。对于初次配置来讲,是政府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将排污的权利下放到各个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只能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排污,这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行政许可。同时其带有强制的色彩,政府通过制定初始数据分配指标,这一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排污单位需要服从政府的决定。其三,在初次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市场的干预。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政府进行配置的方式,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的不断成熟,市场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初次配置时对其数量和价格的制定,也应当与市场相符合,而不能仅仅是依照政府的单方面免费配置的方式,更需要与市场相对应的拍卖或购买方式,将越来越多的市场因素介入,保证配置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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