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运行研究毕业论文
2022-01-16 21:13:49
论文总字数:13327字
摘 要
2017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的写进了《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这一举措就也使得公益诉讼制度将在我国正式的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在国家以及社会的密切的关注之下稳步发展,即使如此,就目前看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依旧是处在一个初级阶段,特别是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无论是在案件的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使得检察机关阻力重重。所以本文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重要基础,然后结合实际的实践经验总结,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些运行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且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予相应完善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分析 问题 完善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of Procuratorate Organs in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In 2017,China’s procuratorial organs will explicitly file a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Political Procedure Law,this initiative also makes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officially established in China.Administrative public welfare the advancement of litigation has steadily developed under the close attention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especially in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Regardless It is in the litigation,prosecution,and execution of the case that the procuration organs are heavily resisted.So this article taking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s an important basis, and then combining the actual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re conducting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 of its existenceand giving some perfect corresponding suggest.
Key words:procuratorat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analysis;problem;perfect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案列引入及行政公益诉讼地位 1
(一)基本案情 1
1.裁判结果 1
2.案列分析 2
(二)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3
二、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运行阻碍 3
(一)实际执行困难,效率低下 3
(二)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缺失 4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失衡 5
(四)法律监督权与检察监督权的矛盾 5
(五)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够完善 6
三、 为了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建议 7
(一)多渠道解决执行以及效率问题 7
1.确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7
2.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力度 7
3.提高执行效率 7
(二)建立健全行为保全制度 8
(三)平衡行政权与司法权 9
(四)合理的处理检察监督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矛盾 10
(五)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0
1.检察机关证明原告的资格 11
2.行政行为与违法事实的因果关系 11
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执行 12
4.检察机关证明被告资格 12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一、案列引入及行政公益诉讼地位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固镇县韦集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韦集镇政府选址镇宁县与固镇县的交界处,原本是金泰机械制造厂用后山地大约占地13亩作为韦集镇的居民的日常生活垃圾的临时堆放站,韦集镇的下属村龙隐村村委会也组织把他们本村的生活垃圾都集中倾倒至临时垃圾的堆放站附近处,并且对于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2016年3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对固镇县韦集镇政府发出了检查建议书,建议韦集镇在一个月之内将其所倾倒的生活垃圾及时清理打扫完毕,并且恢复交界地的原状,同时责令龙隐村村委会停止他们村的垃圾倾倒行为。一个月后韦集镇对于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并没有给予及时的答复,因此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韦集镇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韦集镇政府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的选址垃圾堆放点的位置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韦集镇政府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并且责令其所管辖的下属龙隐村村委会在交界处停止倾倒生活垃圾;判令被告韦集镇政府立即采取补救的措施,将该交界处的土地上的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恢复其原状。[1]2016年5月3日,韦集镇政府发出了相关的通知,明确禁止了龙隐村在交界地倾倒生活垃圾,同时积极的组织相关人员以及当地村民、调动当地的垃圾车辆将临时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及时迅速的处理完毕。
1.裁判结果
蚌埠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韦集镇政府的选址在交界处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同时此行为也属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的职能,但是其行为并没有征得相关环境卫生行政服务部门的同意,因为韦集镇的的垃圾堆放的行为没有采取防漏、防雨、防扬散、防流失等一系列的有效防护措施,给本地
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以后,立即向韦集镇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是韦集镇政府在合理期限内并不予理会也并未及时的进行积极的整改活动,在本案审理的过程当中经过多次的催促以及多方的监督,被告韦集镇才履行了其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也才下达了通知书并且清运了交界地的生活垃圾,但是依旧没有达到很明显的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相应效果。一审法院于是判决确认被告选址堆放居民垃圾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但是限于被告韦集镇政府按照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以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以此来确保该地区的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显著的改善。那么经过法院得宣判以后,双方的当事人也都没在法定的上诉期内继续上诉,至此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生效。
2.案列分析
本案是授权给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以后,作为首例由人民检察院跨越行政区域管辖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个鲜活的案件无处不在表明出其代表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发现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后,便立即向其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通过这一点便体现出来检察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建议的及时性以及高效性,但是检察建议书的缺点也很突出,就是它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在这一点上检察建议书显得十分的苍白而又无力,由此可以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环节,并不是能够特别十分有效的去解决相应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思考出很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实际运行中能否准确的发挥它的功能?[2]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环节是否真的能够实现有效而有便捷的对接?由于对这一简单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全面而又深入的研究分析,我们下文便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若干个问题进行具体而准确的分析。
由于诉讼法的性质不同,一般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由特定的主体——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的作为以及不作为。行政权是担负着推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的使命的,那么如何正确的行使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我国整个社会来说是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的,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我们必须要密切的关注。[3]
(二)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在最近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便是检察机关,也从侧面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这一重要地位,同时也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若发现食品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以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到一定的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其依职权履行职能。”倘若行政机关仍然不履行其相应职能,人民检察院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以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它有权主动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也更加确立了检察院在是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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