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2022-01-18 20:44:41
论文总字数:14751字
摘 要
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活跃在市场上,职业打假人的滥投诉和滥举报行为不仅挤占了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资源,还给市场监督部门造成极大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职业打假概述,介绍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职业打假行为的典型特征和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是职业打假行为的利弊分析,通过职业打假行为的正面价值与负面效应的对比分析,引出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针对职业打假行为,本文分别提出刑事法律方面、行政法律方面和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职业打假 市场监管 知假买假
Legal regulation of professional counterfeiting
Abstract
Over the years, more and more professional counterfeiters have been active in the market. The excessive complaints and indiscriminate reporting of professional counterfeiters not only occupy the rights of ordinary consumers, but also cause great trouble to the marke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gulate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professional counterfeiting,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industry; The second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it leads to the necessity of guiding and regulating the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The third part is the legal regulation measures of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For the profess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behavior, this paper separately proposes the criminal legal aspect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ivil law.
Key Words: Professional counterfeiting; Market supervision; Knowing fake leave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职业打假概述 1
(一)职业打假人 1
1.概念 1
2.特征 1
3.现状 1
(二)职业打假行为模式 2
1.重点领域打假 2
2.批量性知假买假 2
3.向商家索赔 2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5.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3
(三)职业打假行业 4
1.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历史 4
2.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趋势 5
二、职业打假行为的利弊分析 6
(一)职业打假行为的正面性 6
1.弥补监管不足,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6
2.促使经营者改善经营行为 6
3.推动立法完善 6
(二)职业打假行为的负面性 7
1.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7
2.减损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7
3.诱导刑事犯罪的产生 8
三、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 9
(一)刑事法律的规制 9
(二)行政法律的规制 9
1.通过行政立法规范打假行为 9
2.通过行政立法促进国家机构间的信息共享 10
3.通过行政立法强化行政机关的打假职能 10
(三)民事法律的规制 11
1.科学界定消费者构成范围 11
2.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一、职业打假概述
(一)职业打假人
1.概念
分析认识“职业”和“打假”两个概念是准确认识“职业打假”的前提。
“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从事专门的技能工作或提供专门的服务来换取物质报酬以满足生活需要,并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的行为。
“打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打假行为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是指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瑕疵商品,然后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二,是指行为人在知悉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赔偿金,故意大量买入,然后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获取奖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狭义的打假行为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况,本文讨论的职业打假也仅限于狭义的打假行为。
从上述分析看,“职业”和“狭义打假行为”都具有的一个共同点——趋利性。因此,我认为职业打假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利益,在知悉商品有缺陷的前提下,故意大量购买,然后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获取奖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并以此作为职业的行为。
2.特征
职业打假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消费行为的明显特征,其一,职业打假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职业打假人往往是为了索赔而“知假买假”;其二,职业打假行为具有专业性。[1]一方面体现在职业打假人具有特定商品领域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的体现是职业打假由个人打假朝着团队化打假的方向转变,并已出现职业打假公司。
3.现状
纵观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历史,有的职业打假人还奋斗在打假的第一线,王海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从1995年开始个人打假,如今在北京、上海等地成立了四间打假公司进行团队化打假;有的打假人“功成身退”,比如刘殿林,在《北方狼:中国职业打假江湖》一书的序言中,他写道:他该从职业打假行业退休……中国的假货,打也打不完。当初的维权理想,也只有交给后来者;也有的职业打假人“身败名裂”,“中国药品打假第一人”高敬德长达八年的打假生涯不仅没有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常被反诉“敲诈勒索”,最后因患艾滋病死亡;而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则是“激流勇退”,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的同时,数不清的不知名打假人不再将打假作为自己职业。一方面是因为职业打假的风险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政策出现拟不支持职业打假的态势。
(二)职业打假行为模式
1.重点领域打假
“职业化”特征使得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以打假为业的人不会像无头苍蝇一样到处寻找假冒伪劣产品,因为这种打假模式不仅会增加他们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还不能给他们带来足够的经济收益。为此,职业打假人往往瞄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食品药品领域一直是职业打假人打假的重点领域。一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消费者可索赔高达十倍的赔偿金。二是因为市面上的药品,特别是保健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三是食品上的标注错误易于发现,同时食品问题也是国民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2.批量性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大批量购买瑕疵商品的行为模式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模式。首先,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货比三家”,然后选择其中最优质的产品。其次,消费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现实生活需要,购买与该需要相匹配的产品数量,而不会在非特殊情况下大批量购买某一类商品,更加不会在知道该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大批量购买。职业打假人的一般行为模式则是大批量购买一类产品,并不考虑现实生活需要。职业打假人批量性购买一类产品是为了提高支付价款的基数,以便获得更高额的赔偿金,而职业打假人在各大商场找到假冒伪劣产品后知假买假则是为了确保自己打假的成功率,降低打假成本。此外,职业打假人在批量性知假买假时会特别注重购买凭证的采集和保存。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或职业打假团队进行打假的第一步是确定假冒伪劣产品,然后在各大商场或是高档消费专柜寻找该类产品。职业打假人在确定目标之后,大批量购买该假冒伪劣产品,再拿着购买的产品和消费单据作为证据进行索赔。
3.向商家索赔
考虑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较高,职业打假人总是希望商家能够直接支付赔偿金了事,而不用走诉讼程序或者行政程序。于是,职业打假人在批量性知假买假之后,往往会拿着购买的产品、购买凭据以及其他证据找到经营者,直接指出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为达成索赔的目的,部分职业打假人甚至会威胁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不支付赔偿金,就在大众媒体上曝光他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对于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考虑到自身的商业信誉,他们会在讨价还价之后,选择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保全自己的商业信誉。对于知道自身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在被职业打假人发现问题并找上门索赔时,这类经营者因为心虚,甚至会自愿向职业打假人支付高于赔偿标准的赔偿金以息事宁人。一方面是想保全商业信誉,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惧怕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当然,也有的经营者并不畏惧职业打假人的威胁,甚至会对职业打假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2013年修订的《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数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正面肯定食品领域和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不受影响。因此,职业打假人或职业打假团队在被经营者拒绝赔偿之后,一般会根据上述法律以消费者的身份通过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5.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职业打假人对于那些不愿支付赔偿金的商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会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首先,职业打假人进行行政投诉举报具有规范化的特点。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职业打假人已经从单打独斗的打假模式发展到团队化的打假模式。他们内部分工明确,对行政投诉举报制定了具体的打假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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