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开题报告
2022-01-18 22:14:37
全文总字数:367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司法案件中,“昆山反杀案”最能引人深思。此次案件在公安局立案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一度呈现两派对立的局面:一派以于海明无辜被砍,反杀乃是保命之举,不应判刑为主要观点;另一派以司法实务过往案例中,不认定此类案件为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为主要观点。这两派的观点截然相反,正是正当防卫在当今司法实务中的矛盾点的体现,而解决正当防卫的认定,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认定,才是平化此类司法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公正司法形象的根本解决方式。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兴起,众多热点刑事案件也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其中,与正当防卫相关的问题更是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热烈讨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作为热点刑事话题,一直受到各位学者的热切关注,如赵秉志、刘志伟的《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陈兴良的《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杨忠民的《对正当防卫限度若干问题的新思考》、周光权的《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 邹兵建的《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等文章均对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进入了深入的研究,让我们对于该问题有了一个更广泛、更深入的了解与思考。
即使是在法学理论发达的当今社会,有关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的说法也难以达到统一的程度。法理界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三大主流理论。 一是必需说,该说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认为只要防卫措施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超过了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二是基本相适应说,该说认为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方式、强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彼此基本相适应的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三是相当说,该说认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及后果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其中基本相适应说与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存在龃龉,已经很少有人主张; 相当说融合了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的观点,是通说; 近期也有学者力主必需说。
(2) 国外研究现状 中外对于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的立法模式、实践背景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及成熟的立法技术逐步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douglas n. husak“the complete guide to self defence?”、daniel m. farrell“what should wesay we say about contrived ‘self-defense’ defenses?”、hannu tapani klami“defence andself-defence a structural analysis of legal argumentation”等著述对正当防卫及其限度问题作出了较具影响力的分析。国内亦有学者对外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介析,如赵秉志、陈志军的《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条件之比较研究》、李金明的《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王建波的《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及其展开》等。目前,大陆法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以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和必要性作为判断标准,这里的“相当性”相当于“基本相适应说”,“必要性”相当于“必需说”。而在英美法系中,英国主要以“撤退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即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躲避侵害行为则不能进行防卫。美国的情况则较为复杂: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个州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在美国的某些州中,同样以“撤退原则”作为判断标准;但在美国,超过三十个州以“不退让法”作为判断依据,即当美国的民众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的生命遭受威胁时,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进行防卫,即使导致侵害人死亡也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美国使用陪审团制度,以陪审员的认识判定民众的防卫行为是否是基于“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自己的生命遭受威胁。在审判过程中,由于防卫人的被侵害地位,常常使得陪审员在进行认定时更倾向于防卫人,由此,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概率明显更高。在判决生效后,案例又自动升级为判例,对防卫人的保护程度进一步升高。因此,总体来说,美国大多数州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宽泛。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二、正当防卫限度的主要学说及评析
三、正当防卫限度的具体判断标准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1.2018年7月中旬—8月:确定选题分向;
4. 参考文献
1、董振班.《“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促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人民政协报2018 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