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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毕业论文

 2022-01-19 20:46:43  

论文总字数:15791字

摘 要

有关决议不成立制度的相关争论一直持续不断,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实施,正式确立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这一类型,为确立之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使我国公司决议瑕疵制度正式由“二分法”时代进入到“三分法”时代,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决议瑕疵理论体系,对实践中处理公司决议纠纷具有重要影响。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仍然出现很多新的问题,而本文就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为对象,从其价值、性质及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决议效力 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之诉

Study on the lawsuit of unestablished resolu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Abstract

The debate about the non-establishment system of the resolution has been going on all the time, and the introd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4) formally established the type of 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not to be established, which brought a satisfactory end to the dispute for the establishment. It also makes the system of company resolution defects in our country formally enter the era of "dichotomous method" into the era of "three methods", and constructs a set of perfect theoretical system of resolution defects, which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settlement of company resolution disputes in practice.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many new problems in the specific trial practice, and this paper takes the lawsuit th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resolution is not established as the object, from its value, nature and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so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ace, try to put forward some perfect opinions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resolu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resolution effectiveness;effectiveness defect;lawsuit of unestablished resolution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1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1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论研究 1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 2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处理模式及其分析 3

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规范分析 4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本质 4

(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性质 5

(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价值 6

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实证研究 7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现状 7

(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存在的问题 8

四、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完善建议 9

(一)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原告范围 9

(二)不成立之诉与可撤销之诉的选择适用 11

(三)完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法律关系的影响制度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引言

股东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1],其决议内容不仅约束内部人员,也会影响到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需要对决议形成的过程以及决议本身的内容进行严格地法律约束。一直以来我国对瑕疵决议都是采用“二分法”的处理方式,决议如果本身内容违法的属无效,而程序违法的则属撤销范畴。但随着现实纠纷越来越复杂,“二分法”的弊端慢慢凸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我国的决议瑕疵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其中,新添加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对统一处理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成为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客体主要包含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三类决议。由于三类都存在一定共通之处,法律规则可类比适用,所以本文主要就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剖析。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论研究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纠纷数量和种类都变得越来越多了,出现了很多决议瑕疵新型案例。而一直以来我国对决议效力瑕疵的纠纷处理,法律上主要是提供了两方面的途径去救济,一方面可以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另一方面是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这两种救济方法在我国持续使用了多年,也充分发挥着处理决议效力纠纷的作用,但理论和实务中关于一些具体情形的适用及诉讼规则的运用存在越来越多争议,必须要有所补充、完善。所以,司法中必须要在已有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和总结,采取有效措施来完善现有的制度,即引入决议不成立制度。目前,我国对其的理论研究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刚开始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参照德国的立法模式,即无效和撤销两种效力瑕疵的模式,而且后来我国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决议不成立这一类型即使在我国缺少法律法规上的明文规定,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始对其进行研究,而2017年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这一类型,使研究的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了。

其次,不同时期对决议不成立研究的侧重内容有所不同。早期的时候,我国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研究焦点主要是在它的必要性以及各种立法模式的区别上。而后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践的发展,对其的研究内容则更加侧重于制度上的构建,更加着眼于无效、撤销与不成立三者之间的区分,并由此提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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