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26 13:09:12
全文总字数:6486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在进行生态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执行者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在海洋生态建设方面,直接导致了生态效益及相关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分配的不公平,导致破坏者无需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我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多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呼声。而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实施过程中,海洋生态系统既是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沿海地区对海洋资源利用扩大化,对海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目前的海洋生态补偿实践过程中,我国仍采用传统的生态补偿方法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治理与保护。此种治理方法在实践过程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主体单一,以不同主体之间合作为基础的海洋生态保护体系尚未形成;补偿对象和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对海洋生态环境实施全方位的保护;补偿形式具有暂时性,尚不足以形成一个长期的有效保护;缺乏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的保障等。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已发生变化,传统方式对于解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冲突具有局限性。为了使海洋的经济效益得到更有效的实现,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平衡,综合以上问题,从具体和宏观两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具体方面包括从海域使用权的角度对于补偿的对象和范围进行空间上的扩充;从各社会主体在海洋生态保护中角色与定位的角度对于补偿主体进行扩充;从补偿的具体内容的角度对于补偿形式进行扩充等;宏观方面构建国内的海洋生态补偿综合治理机制等。
国内外研究现状
总体来讲,国际上对“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名称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从各国实施pes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国外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在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补偿方面,瑞士、美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欧盟也有类似的政策和做法。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美国等。国际上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借鉴意义。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且执法严格,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初步建立了生态服务付费的政策与制度框架,形成了直接的一对一交易、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慈善补偿和产品生态认证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等。同时,在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补偿方面,已有许多经验可借鉴。然而,即使在发达国家,其生态补偿的构建问题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国际和国内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因此,我们必须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
国内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各沿海省份。总的来说,我国海洋法历经 10 余年发展演进,已经涵盖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作业规范、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对于海域使用权的界定,确立了海洋资源利用中生态补偿的实际法律关系主体,即海域的范围不仅是表面看上去的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意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从而拓宽了此类海洋生态补偿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为对海洋生态环境分析提供了前置性的制度基础。实施海洋生态补偿的关键环节是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后其治理与修复费用的计算评估。国家海洋局制定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等法规,均明确包涵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环境修复费计算(包括清污费、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计算、调查评估费等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与评估方法,对于探索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就地方而言,浙江、山东等省份亦有一些立法上的尝试。浙江省发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并于2013 年 12 月对《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宁波市出台《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山东省出台实施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6-2020 年)》、《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范围、评估标准及核定方式。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主要从目前我国国内以及各沿海省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进程展开。从宏观出发,分析沿海地区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各沿海地方政府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央和各沿海省份在进行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中,所做出的重大举措、政策优惠以及产业调整。并就国内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的基本要素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对此所能达到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在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目前这种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下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引出在目前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中,必须要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和范围、形式等进行空间或具体方式上的扩充,即扩充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阐述其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对基本要素的分析内容包括:一是海洋生态的补偿主体。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围绕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恢复、海洋生态损害预防等海洋生态保护进程中各补偿主体的角色与地位展开,并分析除政府外的其他补偿主体如何在海洋生态补偿中起作用,起什么样的作用;二是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首先是我国目前或传统意义上的补偿对象,如海水,包括海水水质的管理和污染的治理;还有渔业资源,如国家关于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其次是对于补偿对象进行一个空间上的扩充,如海底,随着长江、黄河等入海河流的流入,对海底构造造成的影响;最后是海洋生物,如建立自然保护区。三是海洋生态补偿的形式。包括现有的基本补偿,即恢复到原有的生态功能;或是可以进行增益补偿,使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变得更好;又或是两者皆有,从海洋生态补偿的具体方面,如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展开。基于江苏省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综合保护的一些实践,如法院判例,农业部门做的“增殖放流”以及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工程如对渔业资源、红树林的保护;海洋滩涂资源的保护等。二是分析其他沿海省份如山东省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比较分析江苏省目前与其他沿海省份的差距。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分析:江苏省内的海洋生态补偿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实践中,是否仍存在海洋生态补偿与污染损害赔偿相混淆的情况;并分析当污染损害赔偿达标是否就一定意味着没有损害的发生。结合江苏省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与现实困境,针对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与建议。主要通过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和范围、形式等进行空间或具体方式上的扩充:从宏观上加速构建国内的海洋生态补偿综合治理机制;立法方面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立法体系建立;资金方面完善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海洋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资金来源;补偿主体方面充分发挥各个补偿主体的作用,达到合作共赢;科研方面加强科研投入,加大对合作治理方面的应用技术及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上旬—12月上旬)确定论文主题方向,进行论文题目的筛选。第二阶段:(2018年12月中旬)以论文题目为核心,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翻阅。第三阶段:(2018年12月下旬—2019年1月上旬)对已搜集的资料加以整理,论证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实际性,将论文题目和大致范围确定下来,进行开题报告。第四阶段:(2019年1中旬—2月上旬)整合已有资料、构筑论文的大纲。第五阶段:(2019年2月下旬—3月上旬)根据查找的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深入详实的论文编写工作,对论文编写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研究其解决方案,推敲整合,并进行修改完善,准备论文中期检查。第六阶段:(2019年3月中旬—4月上旬)完成论文的初稿部分,向指导老师寻求意见,优化论文的结构,润色语句,修改不当之处,补充不足之处。第七阶段:(2019年4月中旬—4月下旬)论文资料整合,最终定稿,为最终的答辩做好各方面准备,熟悉论文内容,增强自己对论文内容的把握,进行一定的思维发散,设计论文答辩。第八阶段:(2019年5月上旬)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
[1]蔡静,沈杰人,吴金浩,仲琪璇.海洋生态文明视野下辽宁海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基于大连海域的合作治理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34(09):35-38.
[2]居占杰,王玫.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河北渔业,2015(03):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