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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之思考毕业论文

 2022-04-29 21:16:12  

论文总字数:12652字

摘 要

纵观古今,国内国外,“疑罪从无”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存在的,在法律界持续引发争议且不断发展而来的。我们发现,“疑罪从无”是法治社会所共同采用的一项法治原则。我国将这一原则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但同时我们发现,由于长期的思想观念的桎梏,我国“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贯彻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疑罪从轻”、“疑罪不敢从无”等等。但是从长远的司法实践来看,坚持“疑罪从无”这一法治理念能够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一大的发展方向。“疑罪从无”除主要适用刑事法律及其诉讼程序法外,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参照适用,本文仅论及刑事范畴。

关键词:疑罪从无 司法理念转变 完善立法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bstract

A glance at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view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 wherever domestic or overseas. It is continued to be developed and controversy in the field of law. At present,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adopted worldwide.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criminal justice in our country,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suit system is a sign of our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progres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al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s insufficient. ‘suspected crime should be lighter’ , ‘suspected crime should be on hold’ and ‘suspected crime should be doubtful’ objectively exist in our traditional conceptions.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to maintain national stability, to process gradually the form of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needed to be confirmed and maintaine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s the theory basis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theory premise to carry out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 prosecution evidence rule" ensures the suspected crime thoroughly from the judicial idea.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not only mainly adopted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al law, but also adopted to other sectors. The article only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part.

Key Words:Changing the concept of justice;Suspected crime out of nothing;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概述“疑罪从无”的含义 1

(一)“疑罪从无”法治理念的产生 1

(二)现实实践的判罚 1

(三)刑事立法上的规定 1

二、传统思想与现实实践 3

(一)疑罪在我国古代的处置 3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司法改革 3

1.“严打”的实施 3

2.《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情况 4

(三)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4

(四)“疑罪从轻” 5

(五)“疑罪搁置” 5

(六)“疑罪不敢从无” 6

(七)相对从无 6

三、确立“疑罪从无”的必要性 7

四、强化“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确立的原则 8

(一)保障人权 8

(二)程序正义 8

(三)控方举证规则 8

五、“疑罪从无”对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 10

(一)从刑事立法目的角度 10

(二)从经济发展角度 10

(三)从诉讼制度角度 11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一、概述“疑罪从无”的含义

(一)“疑罪从无”法治理念的产生

“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产生于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中,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证据不够充分,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进而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理念。纵观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与我们印象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评判标准不完全相符。这一重要的理论成果必须建立在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高度审查之上,才可以最大限度的起作用。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的思想必须作出无罪的判罚,不可以做出有罪的判罚或将案件搁置。当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难度大,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同时又受到证明技术及认知能力的限制,就会时常发生案件证据不足而定罪的情况。

(二)现实实践的判罚

公安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检察机关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最终裁决则交由法院。法院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部门,在这样的案件推托中法院必须做出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然而,法院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去处置,即不管这个人有多大的犯罪嫌疑,只要是无法找到确凿证据来判定他有罪的情况下,则宣告无罪。我们发现,按照我们以往的司法实践则很可能发生错放实际犯罪人的情况;如果是选择“疑罪从有”的司法理念去处置,即在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情况下,只要这个人有犯罪的嫌疑,那么便判定他是有罪的。这样的问题是,无辜的人又可能被冤枉,冤假错案的情况变会时有发生。从而选择一种公平合理、不偏不倚的司法理念成了刑事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即使现今仍然是一条崎岖蜿蜒的道路,但只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前行总会找到适合我们的那一种。

(三)刑事立法上的规定

“疑罪从无”这一法治理念出现在刑诉法修订案之前。一是在没有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之前,没有人可以将被告人定为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增加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检察院认为补充侦查中仍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同时不符合起诉规则的,则应该不起诉。三是在法院审判审理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中,即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宣布被告人无罪。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清晰明白的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对“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理念的地位。而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只是有很大可能性的情形出现时,即使受到公诉机关的起诉,法院也应做出无罪的判罚。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断地扩大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好的法律思想为己所用,我相信在“疑罪从无”这一领域会有更大更新的突破。

二、传统思想与现实实践

(一)疑罪在我国古代的处置

疑罪,《夏书》中说道,夏王朝采取“从轻”、“从无”,周代“从赦”即与当代“疑罪从无”的思想不谋而合;唐代进一步发展,《唐律》中规定,疑罪可以“以财赎刑”,即没有充分证据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之下,可以上缴一些财物充抵,从而免受责罚或者因调查取证带来的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在后来的诸多记载中,我们也可清晰的发现宋代将这一制度很好的沿用至刑罚中;《大通元律》规定针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处决且被关监禁5年以下的,按律法规定将其无罪释放;然而到了明朝,由于朱元璋的骄扬跋扈和独掌专权,可以从《大明律》中发现,《大明律》是典型的重典,对于不能够完全按照刑律判断是否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逐级向上级汇报,完全由政治目的和个人意志左右。朱元璋在开国后“大戮官民,不分臧否”[1] ,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的滥杀,致使朝野上下,黎民百姓,人心惶惶终日不可有申辩的机会,这完全是将一个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专制王朝推向极致;清代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用的是明朝的法律制度,凡疑罪都必须再三的复审核实,交由皇帝亲自过目,然后发回原审判机关重审。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司法改革

1.“严打”的实施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西方与港台风潮陆续进入中国大陆,在人文、法治、经济等多方面给大陆带来了新的讯息。然而一些历史的逆流事件发生,致使社会中出现不良的社会风气,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辽宁等地还引发了轰动全国的大案、重案。此后,中央决定开始实行“严打”行动,“从重、从快”打击犯罪,这在当时条件下起到了改变不良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作用。但毫无疑问,“严打”依靠的是强大的党政机关行政手段的力量,上面施压布置任务给百姓严格按照规定的去做。法律上规定的规章制度很多都是空洞无力的应付,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大方向上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内部结构,内在系统都很不完善,欠缺的还很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仍停留于口号,很多死刑犯都罪不当诛,疑罪往往都是直接定罪,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定,也没有对裁决者的判罚予以法条上的指导和约束。

2.《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情况

面对定罪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是无罪的认定上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做出无罪的判罚,疑难重大存在分歧的案件,往往是向上级机关请示,他们内部协调、商议,退回补充侦查。很多时候因为缺少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级机关也很难做出最终有理有据的判罚,“疑罪从挂”便会自然而然的出现,案件被长期搁置,当事人无法得到公正合理、有理有据的说法。唯一的法律依据可能还要追溯到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经过审查判案之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这样一来的结果便会是,犯罪嫌疑人由于不能很快得到公正合理的判罚而被长期关押受监禁,没有基本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言。

鉴于这样的一种法治现状,我国分别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正,弥补了“疑罪”案件在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切实的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避免因为法律条文的空缺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各方面损害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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