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法院与社交媒体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27 14: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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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院与社交媒体
阿莉西娅.布莱克;乔治.威廉
社交媒体,如脸书和推特,如今在澳大利亚的许多部门都已经运用得十分普遍。然而,澳大利亚的法院对于采用这一项新技术来完善与补充他们的进程却表现的十分谨慎。法院运用社交媒体,通常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用来调节他人的用法的。(比如,通过限制记者对法院案件的现场评论或是陪审团对于不相关的社交媒体的使用,研究)而不是考虑他们应当如何积极利用社交媒体本身。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研究澳大利亚法院是如何使用社交媒体。我们认为这些媒界为法院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并评估他们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更好的利用这一项技术。
社交媒体的发展
社交媒体通常指的是一系列的为社交而设计并且以其为中心的在线工具,包括脸谱网,Twitter,YouTube和博客等平台。与印刷媒体、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不同,社交媒体依赖于用户生成的内容,允许人们在其中进行交流和分享内容。因此,社交媒体平台的设计,以方便用户之间的对话为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广播机制。这种强调对话和互动也是区分社会媒体与更传统的,静态的,一般针对被动查看内容的网站。
主要社交媒体平台的主要特点如下:
脸书:允许用户创建个人配置文件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可以将其他用户添加为“朋友”,交流消息,加入共同兴趣组,上传照片和评论或更新状态。用户可以设置谁能够查看他们发布的内容。它拥有十亿月度活跃用户和618万每日活跃用户(截至2012年12月),其中,澳大利亚的用户有11.5万(截至2013年3月)。
推特:在线社交网络允许用户发送和读取不超过140字的微博。这些消息都是公开的,用户也可以发送私信给其他用户。截至2013年4月,它拥有554万全球注册用户,其中2.1万澳大利亚用户。
YouTube:视频分享网站,让用户上传,查看和评论视频。上传到网站的视频公开访问。每月拥有超过十亿的独立用户,澳大利亚用户11万。
博客:讨论或信息共享网站,由多个“帖子”构成。博客可以由个人或组织撰写。大多数博客允许访问者离开评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其他读者可直接读取消息。依据主机平台划分,Tumblr105.2万,Wordpress64.9万, Livejournal63.3万。其中来自Blogspot 和Wordpress的澳大利亚用户共计6万。
社交媒体在澳大利亚几乎无处不在,尤其是年轻用户。上述数字表明,近一半的澳大利亚人口已经签约脸谱网并使用YouTube。统计数字是显着的,因为脸谱网在2004年,YouTube在2005年推出。
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增长和传统媒体格式的衰弱,法院可以使用社交媒体以许多(尤其是年轻)的澳大利亚人更加容易获取的方式提供法庭信息。
大多数澳大利亚法院并非社交媒体的早期采用者。然而,讨论这些问题依旧具有意义,包括在会议和澳大利亚研究研讨会司法行政学院。此外,社交媒体平台被认为具有提高其他政府服务的潜力。例如,澳大利亚税务机关采用脸谱网,推特和YouTube宣传关于最近的税收变化的信息,倡议和服务;提醒用户的税收截止日期;促进与个人的互动,并提供有关税务主题的信息。同样,移民和公民身份部利用这些平台和其他分发信息,鼓励移民事务上的互动,包括回答个人问题和查询。就此而言,值得考虑的是,法院是否也可能从与社交媒体的更紧密的接触中获益。
法院使用社交媒体的潜在好处
在更广泛的政府背景之下,Bertot和他的同事们认为,社交媒体为政府提供了四个关键的机会:
第一,促进公众参与政府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参与”;
第二,使政府和公众共同“共同生产服务,通过将政府融入公众的发展,设计和交付;
第三,帮助政府与“人群采购解决方案和创新”(也就是说,向一大群在线的人征求问题的答案)
第四,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建立公众信任和促进政府问责制。
这些益处很多并不适用于法院:例如,没有哪个法院希望通过群众解决法律问题。然而,其他益处可能适用于法院,包括改进的方式培养民主参与和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提高法院程序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是当代司法活动的一个重点民主的社会,人们普遍认识到,法院系统应公正地运作,对所有人开放,并有效运行着的。认识到这一点,法院和法庭寻求改善他们与更多的社区互动的方式。在这方面,社交媒体可能是一个有用的手段,可以使法院容易被访问负责并确保他们能及时迅速地响应用户的需求。
例如,个人可以使用社交媒体询问法院人员的问题,并提出对有关法律程序的关注。此外,通过促进法院个人参与,社会媒体可以执行一个教育功能和促进公众对法院程序的理解。这是特别中肯的,许多人对法律制度的知识有限:如德泽认为,“法院的工作,我认为,是最不为人了解的政府运作”。法院有效利用社交媒体可能有助于纠正这种缺乏意识。使用社交媒体也会增加法院程序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加法院的可及性。透明度是培养民主参与对政府的信任所必不可少的,同时也能预防腐败。过程要透明的,关键的法庭信息应提供广泛的格式,反映澳大利亚人如何获得他们的信息。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和传统传统媒体格式的衰弱,法院可以使用社交媒体提供法院信息的格式,许多(尤其是年轻的)澳大利亚人可以获取的“社交媒体的获取信息潜力也可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并增加公众对法院系统的信心。
最后,社交媒体可以为法院提供一个声音和机会来抵消不良媒体报道。麦克拉克林指出,媒体对信息的传统垄断可以破坏对法院程序的信心,尤其当法院传统上没有回应媒体的批评。社交媒体为法院提供了与公众提供直接沟通的渠道,让他们在不受媒体过滤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使用社交媒体,法院有机会纠正媒体在报道和宣传中被视为没有新闻价值的错误信息。此外,社交媒体可以帮助重建公共法律体系中的信心,协助法院与个人建立更多的联系以表现出更多司法系统的人性化的一面。
法院使用社交媒体的潜在陷阱
虽然使用社交媒体为法院提供了潜在的好处,它是伴随着一些挑战和危害。首先,使用社交媒体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完整性,并减少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泽西认为法院需要与公众保持一定程度的距离来维护他们的权威。”通过社交媒体与公众接触可能会降低这种距离程度,从而破坏法院的完整性。特别是,问题已经提出,无理取闹或不满的当事人可通过社交媒体资源对法院的声誉和权威进行破坏。相类似的,社交媒体的协作性和参与性是与传统司法程序相对立的,这是更加契合于公众在信息传递中的被动接收。如果法院只使用社交媒体进行信息传递,这将以非常有限的形式促进“透明性”,无法与社交媒体的全部潜力相结合。反而,这种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增加公众对法庭的怀疑。因此,法院将需要仔细考虑有限的参与社会媒体是否比不参与更具破坏性。
其次,社会媒体的参与会使法院遭受批评或危及正当的司法行政。媒体,如Twitter允许冲动的意见瞬间在全球范围内可见。如今法院官员面临着可能会作出评论,容易受到批评或发布信息过早进入公共领域的危险。这种风险需要通过对媒体的使用和监督的信息和意见的员工培训,同样,在这样的平台上发表的言论也需要受到监管。海外司法管辖区已经遇到类似的问题。在美国,凯霍加县民事法官Shirley Strickland Saffold在审理一案件后被停职,因她被指控关于网上案件的评论。虽然法官否认此事,也没有证据表明她已经做出评论,总检察长发现评论:发现造成了这种情况,阻碍法官的能力来解决余下的任何法律和事实问题的一种方式,一种让当事人和公众看起来是客观和公平的方式。同样的,2009在英国某县长辞职之后才发现他在职期间曾发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有一些被泄露的材料可以说是对之后的案子有着持续性的负面影响。
第三,政府机构使用社交媒体引发了普通人群的访问、公平和技术素养问题。特别是,如果法院将使用社交媒体作为一种手段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谁能获得这些信息,哪些人将被排除在外。相较于年轻的澳大利亚人,2008年年中仅百分之四的65岁以上的澳大利亚人在过去的12个月使用过社交网站。这得归因于年长的澳大利亚人缺乏技术知识。2008年,当被要求在自我评估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能力时,百分之五十二的年龄在65至69的受访者及百分之四十九的70岁及以上受访者认为他们的能力水平低于21岁。在澳大利亚更普遍的互联网接入的可用性也随社会经济地位二改变。在2010年1月,百分之七十九的澳大利亚家庭接入互联网在家。然而,在低收入家庭,这一比率只有百分之五十五。
澳大利亚法院越来越关注他们如何与公众交流。例如,所有高等法院都委任公众资讯主任或法院信息人员管理公共沟通策略。然而,与那些在Victoria的显著例外,似乎大多数法院信息官员不从事社交媒体平台。在庄士敦之前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没有受访者使用Twitter、博客或脸谱网来扮演角色。然而,社会媒体的使用正在考虑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和一个法院先前张贴到YouTube。虽然法院正在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在增加他们的公共通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似乎并没有延伸到社交媒体。此外,有认识到,法院可能缺乏人手来有效地管理社会媒体的使用。琼斯通过实证调查进行了在澳大利亚联邦四月2013支国家和地区法院的社交媒体平台,推特拉票,脸谱网,Youtube和博客。在Twitter,唯一的法院与官方Twitter帐户是澳大利亚家庭法院。
结论:
社交媒体为澳大利亚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使得法院可以直接与公众进行对话交流。但是尽管话题在此,目前许多澳大利亚法院对社交媒体应用甚少。这新技术带来的既有基于也有挑战。但总体而言,只要好好利用,法院能从这项技术中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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