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法律保护及启示开题报告
2020-02-28 00:31:2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目的及意义
日本作为东亚儒家文化圈的重要成员,历史遗存硕果累累,颇为丰富。截至2018年,以建筑和美术工艺品为主的物质文化遗产(日本称“有形文化财”)数量达一万四千余例,以艺术和工艺技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称“无形文化财”)数量约一百余例。庞大的文化遗产数量得益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认定与维护,也催生了遗产保护法的诞生和更新。以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日本“文化財”保护法律法规,承起明治维新时期至今已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程,缘起于“废佛毁释”运动的《古器物保护法》作为开端,不断有新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文化財保護法」为中心,体系完备、分类明确、个性显明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在「文化財保護法」第十章(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明列了“文化财保护技术的保护”,这是其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在文部科学省的定义中,文化财保护技术是为“为保护文化遗产而必不可缺的传统技术或技能”。按照第十章的法律规定,拥有这种技能的个人和团体,通过文部科学大臣和文化审议会的咨问答申环节后,即可成为法律认定的“选定保存技术个人或团体”,拥有这种身份之后,每年都能从国库中获得专项资金和其他的有助于延续该技术的帮助措施。截至2018年年初,全国已有共71件“选定保存技术”被认定。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本选题以分析「文化財保護法」第十章“文化财保护技术的保护”为中心
其一,概要介绍分析“文化财保护技术的保护”法律条文,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流程和责任机关进行介绍。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8.01.01-01.15,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8.01.16-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8.03.06-03.12,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janet blake,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
[2]kevin chamberlain, war and cultural property[m].institute of art and law, 2004.
[3]申绯阳,浅析日本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