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致人死亡的刑法问题探讨
2023-04-27 14:50:39
论文总字数:10162字
摘 要
近年来,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频繁发生,许多鲜活的生命消失在烈性犬的爪牙之下,新闻报纸多有报导,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强烈担忧。本文正是以此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在刑法中烈性犬致人死亡构成何罪。这一类的案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由于肇事犬主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的定罪,通常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另一种观点则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文章从两种罪名的具体概念谈起,详细阐述了两种罪名的区别以及对于肇事犬主人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恰当之处。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给法学相关领域带来帮助。关键词:烈性犬致人死亡,刑法分析,理由,不恰当之处,解决办法。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the fierec dog to death events occur frequently , mang lives disappeared under the fierec dog claws , newspapers have reported ,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 cause strong public concern about the social public security . This paper is to study , focusing on criminal law in the fierce dog killing people constitute what crime . Such a case at the trial court , the conviction because the dog owner’s behavior caused by crime , usually will have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 a view is to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crime , another view is based on negligence crime death conviction . The concept from two kind of charge about , elaborated inappropriate death caused by differences between two kind of charges for the owners and the act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reasons and neglience . I hope this analysis can help to law related fields .
Keywords : Deaths caused by a fierce dog ; criminal analysis ; reason ; inappropriate ; solution
目录
引言 5
一、案例 5
二、烈性犬的解释 5
三、法律、法理关于肇事烈性犬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6
四、国内外关于烈犬致人死亡的规定及其刑法上的理论分析 6
五、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7
六、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8
(一)主体方面 8
(二)客体方面 8
(三)主观方面 9
(四)客观方面 9
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10
(一)客体方面 10
(二)客观方面 11
(三)主观方面 11
(四)犯罪的既遂形态 11
(五)行为人的意愿 12
(六)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不适当之处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引言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上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肇事犬主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刑事责任,往往用钱私下了结纠纷或者最多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是15天,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常常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危险。因此,要将烈性犬致人死亡事件纳入刑法范围内,明确罪责,定罪量刑,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保障社会和谐与安宁。
一、案例
在盐城市建湖县吉庄村的某处,发生了一起令人悲痛的事件,2013年8月中旬,该村村民李某6岁的外甥女到李某家里找她9岁的哥哥一起玩耍,当他们在庭院内与嬉戏时,李某家养的比较温顺的比特犬一反常态,突然间冲了出来咬住了李某外甥女的小腿,李某的儿子试着上前想要拽走妹妹,但是却力不从心,比特犬用力地挣脱了狗链子,一口就咬住了李某外甥女的脑袋,因为事情发生时,家里没有大人在场,所以没有能够及时营救小女孩,等到附近的村民听到呼救声赶到现场的时候,6岁的小女孩已经当场死亡了,李某儿子也被比特犬伤到,受了点轻微伤。当时就有村民报警,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立刻赶来,与犬主人李某配合,一起把肇事比特犬制住并打死。根据李某的介绍,这只比特犬以前从来没有咬过人,很温顺的。[1]
二、烈性犬的解释
烈性犬,是指一种本身就存在着很暴躁的脾气,同时极具攻击其他一切事物的犬种。[2]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獒犬类,例如西藏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等。
2、斗犬类,包括比特犬、牛头梗等。
3、牧羊犬类,包括中亚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等。
4、猎犬类,包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
5、其他犬类包括杜宾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
三、法律、法理关于肇事烈性犬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只有饲养人,则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有饲养人,但是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管理人管理时,则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则有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烈性犬致人死亡时,是由于被伤害人的过错,则由被伤害人承担过错。
如果烈性犬没有饲养人,也没有管理人时,对于烈性犬致人死亡时,由实际喂养烈性犬的人承担责任。
四、国内外关于烈犬致人死亡的规定及其刑法上的理论分析
据本人了解,对于烈性犬伤人致人死亡的事件,美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判决肇事犬主人以谋杀罪定罪量刑。而素有欧洲第一宠狗国家的法国,如果出现了烈狗伤人事件的情况,肇事犬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期是6个月,同时罚款8000欧元。同时,日本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袭击他人可以有法院判处肇事犬主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30万日元以下”。 [3]我华夏泱泱大国,居然没有对此作出有系统的、有层次的、有针对性的全国性刑法规定,只是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法律政策,很显然,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这很容易造成肇事犬主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开脱罪名,威胁法律的公平至上,违背法律平等的原则,忽略了烈狗伤人事件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性,也让我们的执法部门无从下手,难以做到真正的执法为民,所以,必须要在刑法框架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避免与烈性犬伤人相似的事情的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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