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2023-05-15 09:36:53
论文总字数:9507字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和降低行刑经济成本,更是符合国际未成年犯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而对社区矫正实施全过程的检察监督是实现社区矫正的关键。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Abstract: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s not only good for minor offenders returning to society and reducing the execution of economic cost, but also accord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system of execu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the key to the realiz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is papers, the status quo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has been analyzed from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firstly. Then, we summariz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the basis. Finally, Corresponding measures has been put forward to to perfect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our country. It’s aimed at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our country.
Keyword: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目 录
引言 4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述 4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 4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5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立法与实施的现状和问题 6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立法与实施的现状 6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
三、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8
(一)准确定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体角色 8
(二)改变低层次规范局面,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性规定 9
(三)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丰富监督手段 9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本地矫正与异地矫正检察监督的信息沟通 10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引言
当今世界的三大难题是环境污染、毒品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是人类继续发展的希望,正因如此,人类社会一直以来普遍地关注着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问题。作为改造教育人性的方式,社区矫正用于教育未成年犯罪人员比较适合,其所起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很明显。其作用在于,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质量,加快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的时间,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大大消除社会生活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同时,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弊端,实践过程中最重要环节也就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目前还有待改善,尤其是存在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管机构和人员权责不明、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等问题。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国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含义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尚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实施各种非监禁性刑罚及其他替代性措施,在社区中将社区资源充分运用于罪犯改造教育与矫正,是规避监禁性刑罚负面影响的一种罪犯处罚制度。还有其他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法院判决选择的对犯罪的一种社区处理路径和监督性制裁,既能保护社区公众安全,又能促使未成年犯人早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遵守法律的公民。
2005年我国出台《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以下合称“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对社区矫正作出了一个较权威的定义:“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综合以上各种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理解其核心与重点后,我们可以归纳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内涵主要包括:它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活动,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将部分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专门的监督检察机构负责,利用社区资源,依靠社区力量,用来教育和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与行为,从而使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和谐现象。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矫正的开展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特点也是比较鲜明的。尤其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国家刑罚执行体制不再只是单一化的监禁刑,而转变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存、并重。2005年1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的试点范围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逐步覆盖全国18个省市,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完成由点到面的扩散,同时该文件还特地规范了试点工作中新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在文件的指导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始了新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部分试点省市在贯彻两高两部《通知》的过程中,同时也吸收了国外成功的先进经验,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实践摸索纷纷形成了一些较完善又特色鲜明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一是上海模式:即“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模式,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引入社工、建立社团,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上海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等三个民办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来引导和帮助社区待矫正人员、吸毒者、社区青少年三类人群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恢复阳光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从根源上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二是北京模式:即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共同作用的模式,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刑事执法程序工作、基层司法所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改造工作,并安排司法助理员和监狱警组建成专业矫正团队,充分运用社区资源,从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改造教育。三是江苏模式:该模式的主要工作理念是“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制定完善科学的矫正方案,以社区服刑人员为参与对象积极开展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并借用心理咨询机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力量,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使其重塑正确的“三观”和恢复健康的人格。[2]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 有轻微盗窃、抢劫、赌博行为的;
- 多次进入网吧夜不归宿的;
- 多次观看黄色、暴力影像制品并传播的;
- 经常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
- 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罚款、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 被不起诉或被判处管制、缓刑、免除刑事处罚的;
(7)有其他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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